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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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练习题

第三章犯罪构成练习题

、填空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_1) ____________ 或者(2)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Q)_________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4 ____________ 而没有预见,或者 _____________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7) 或者 ________________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已满 ________________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_________________ 或者 __________________ 、强奸、抢劫、_____________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 _______________ 或者 _________________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⑹ ____________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________________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判断题( )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

( )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 )5、《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刑法学》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2019《刑法学》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考试试卷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法》属于行政法,但由于第46条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属于单行刑事法规,因此,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

()2.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仅仅根据该事项与刑法中相关规定的相似性来定罪量刑的解释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3.李某于1995年至1997年之间,盗窃机动车共58辆,价值1000万元,1997年9月28日被某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某于1997年10月4日提起上诉,则本案根据刑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适用旧刑法的规定。

()4.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丙的行为不是犯罪。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6.甲雇请乙看守山林,长期没有给乙发工资,乙不断催讨。

甲产生杀乙之念。

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

乙果真遭雷击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7.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因欠缺有意性,因此不是危害行为。

()8.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用枪指着银行收银员,银行收银员将巨款交出的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9.刘某因为对社会很不满,伺机报复社会,一天晚上来到一居民楼放火,被保安发现,没有成功。

本案中没有危害结果,行为人不构成放火罪。

()1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1.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展到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可能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在生活中,有关于犯罪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对于犯罪的构成,也不同的种类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构成的种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13事半功倍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2013事半功倍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从旧兼从轻原则: 是指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罚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罚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生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7.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0.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正常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1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人。

(一般包括两类人:1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2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年龄的人。

)1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1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人。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及填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及填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及填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里的改变而改变。

3、慎独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因无人监督而任意妄为。

4、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有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地对具体行政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7、道德修养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被成为道德修养。

8、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9、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1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12、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规则。

13、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14、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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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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