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读书笔记法律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科学,随着经济法的大热而随之升温。
其学科定位是“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鼻祖波斯纳曾经说过,“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对于其研究目的,通说认为其仅在于用具体而清晰的方式和数据,或者是模型来解释法律规定和制度,去评论现行规定和制度,而不是去改变法律制度。
第一编财产法1、所以,认为在经济学的视角中,社会福利只狭隘地反映“经济”因素,即只狭隘地反映物品与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一种错误的观点。
2、以实现财富分配为目的的而进行的财富再分配,通常会影响到财富生产的激励。
13、当且仅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财产权的分割才是对社会有益的。
2不管是财产权也好,物权也好,其词汇来源都是古拉丁语,罗马法中的“res”既有“物”(或“事物”)的含义,又有“财产”的含义。
它在法国民法中发展为“财产权”,在德国民法中发展成“物权”。
物权法主要关注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债权法主要关注物的移转问题。
看起来债权法也应当属于财产法中的一个部分无疑了。
但是,这样就意味着除了人身权之外就是财产权了呢?在所有采用“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债权法”立法的国家,债权编和财产权编都是分立的,这里存在一个语言翻译上的问题,“debt”(债)与“obligation”(债、责任、义务等等)意义不同。
Debt确属财产权。
而obligation(责任、义务)更接近我们所谓的财产的移转,前者注重人和财产的关系,后者注重人和人的关系。
到底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分类好,还是财产权的叫法好,其实我觉得没区别,在罗马时代,人类的财产主要以物的形式出现,物几乎等同于财产,用物权、债权来调整社会关系并无不妥,随着社会发展,物权的概念也在发展,同时,新型权利也在出现,如知识产权,大陆法系的权利分类方法并没有过时。
既然我国采用了德国民法典式的分类方法了,就继续沿用好了,没必要改。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
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
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培训讲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行为法律经济学书评

读书笔记:《行为法律经济学》这周读了各经济学和心理学教授汇编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这本书的部分内容,它们分别是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法律决策的语境依赖和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评估(兼含对法律中的认知及评价的注释)。
通读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些经济和心理学专家用他们专业的知识给法律中的相关问题给出了一个精确分析,运用纯经济学的视角和一些颇为专业的术语阐释法律现象并且为如何改进法官和陪审团固有的心理误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一部值得法律人仔细研读的著作,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新的进路。
(一)作者简介凯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现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奥巴马竞选团队的法律事务顾问,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美国律师协会分权与政府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行政法分会主席。
他目前是白宫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主任。
桑斯坦还是《新共和》(New Republic)和《美国前景》(American Prospect)的社论撰稿人,也经常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这类出版物的撰稿人。
他的许多著作已经被译为中文,包括:《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与斯蒂芬·霍尔姆斯合著,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网络共和国》(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就事论事》(泮伟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行为法律经济学》(成凡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设计民主》(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信息乌托邦》等。
(二)导论这本书试图为我们解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们面对法律是什么反应?法律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法律怎样才能被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阅读完1、2、9三个部分虽尚不能完全解答这些问题,但是也让自己感受了一番行为经济学被全面用于法律分析的体验。
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期末总结首先,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内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明白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商法、金融法、投资法等。
其次,经济法的学习使我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交易的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学习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我了解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自由原则不能放任自流,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的限制和规范来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经济法的学习还增强了我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
例如,在学习商法时,我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知道了如何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学习金融法时,我了解了银行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知道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还通过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强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例如,我曾参加过一次模拟法庭辩论活动,以解决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我深刻感受到经济法的适用和操作的复杂性,这也增强了我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总的来说,经济法是我在大学期间学习得最深入的一门课程之一。
通过学习经济法,我深入了解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提高了综合运用经济法的能力。
未来,在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运用经济法的知识,准确把握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也会不断学习和应用经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版)

国家和转型期 国家的涉外投 资立法
3 第三节发达国
家的涉外投资 立法
4
第四节双边保 护投资协定
5
第五节区域性 国际投资法制
第七节 《华盛顿 公约》与ICSID体
制670
第六节世界性国际 投资法制
第八节 《汉城公 约》与MIGA体制
698
1
第一节国际货 币金融法概述
2
第二节国际货 币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国际
全书
经济
经济法学
国际
贸易
国际货物
版
法学
经济 法律
贸易法
国际
原则
投资
经济法
公约
技术
管制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一本综合阐述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专门著作。由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陈安教授和 朱学山教授任担正、副主编,参加编写的其他人员均为相当优秀的中青年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全书约七十三万 字,分列十章,即绪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 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本书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 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探索和开拓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全书具有立论 独到、取材新颖、涵盖全面、重点突出、注解强化、剪裁方便等几个优点和特点,可供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和 管理学三大学科各相专业的本科生,作为专业理论课教材、选修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兼供涉外经济法律实 务工作者和其他读者,作为实务工作或自学进修的参考书。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经济法、经济管理法、金融法等法律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能够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经济法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此外,经济法还有助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
其次,自愿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骗。
再次,诚信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保护原则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经营许可和执照制度、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的应用经济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经营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领域,经济法可用于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国家经济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六、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地位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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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书目:《法律的经济分析》(斯蒂文·萨维尔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第一部分:本书的构造和基本观点全书共有九章,除第九章为推荐书目之外,其余八章构成本书的核心内容。
这八章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作为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描述性问题——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性问题——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同时,这一章还简单交代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其它方法相比而言的独特之处:运用模型,行为人假定和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典型的法律行为分析之中,涉及财产、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和公共执法(包括刑法)。
第二章讲财产法,主要涉及无主财产的“发现即所有”原则,买卖交易下的登记制度或者原是所有权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
解决财产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有谈判、市场和法律规则,这些办法的比较优势依赖于具体情形。
另外,作者对“公共物品”进行了论述,假设理想供给的状态,政府在供给时需要分析产品的收益与成本信息。
对公共财产的取得和使用,作者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论证了信息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创作者可以凭借财产权对产品形成垄断,起到激励作用;专利权和版权中的时间限制显示了提供激励与减少垄断之间的妥协。
第三章论述针对侵权的法律规则。
作者将事故类型化,分成两种主要形式——单边事故和双边事故,两类当事人——侵害者与受害者,两类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考察责任制度与保险规则还有行政成本,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谨慎程度和激励水平(具体条件和结论,详见下文论述)。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合同法规则的后果和社会欲求性。
作者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被要求在各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种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各种条件成立时的函数(function)。
他认为合同由法庭执行,法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成立(包括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的漏洞和解决模凌两可问题)和解决违约(包括制裁和赔偿“救济”)。
法庭可以实施的制裁:强制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给另一方,坚持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即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也可以推翻合同。
法庭的目标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作者特别讨论当事人赔偿金计算方法在履行激励中的作用。
第五章介绍了民事诉讼,作者从三个环节来考虑问题:第一,潜在的原告是否会对被告起诉讼;第二,如果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是否决定和解;第三,当事人如果不能和解,将进入审判程序。
在起诉阶段,他认为诉讼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不同,会导致不充足的社会诉讼水平或者浪费社会成本的过量诉讼。
理论上,国家可以纠正私人决定的诉讼与社会最优的诉讼水平之间的不平衡。
为了确定诉讼是否是社会所欲求的,国家必须不仅仅确定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而且还需要确定预期诉讼的威慑效果。
国家需要计算出预防措施的性质及其机会成本。
在和解阶段,假设原告与被告对于审判结果都已经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信念。
两个考察变量: 第一,考察原告的保留金额(reservation amount),原告能够在和解中接受的最小金额。
该保留金额等于审判中的预期所得减去进行审判的成本。
第二,考察被告的保留金额,被告在和解中愿意支付给原告的最大数额。
等于审判中的预期损失加上他付出的审判成本。
如果原告的保留金额少于被告的保留金额,对双方有利的和解就是可能的:介于这两个数额之间的任何和解对于双方来说都比审判要好。
只要原告与被告估计预期审判结果的差距不超过他们的审判成本之和,相互有利的和解就会存在。
第六章探讨公共执法,即法律的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 of law)由巡官、税务官、警察、检察官等其他执法主体来侦查和制裁违法主体。
作者搭建基本的分析框架:假设个人(或公司)一般理性地选择违法犯罪,违法会同时获得利益和面临风险。
一个人在决定是否违法犯罪时要通过精明的计算,考虑可能得到的与可能面临制裁的概率、方式和等级,如果改善他的预期状况,他就会违法犯罪。
假定罚款对社会没有成本,因为仅仅是金钱的转移,而监禁涉及正的社会成本, 因为它涉及监狱的运行和监禁的负效用(disutility)。
执法机关的问题,通过选择侦查的概率、惩罚的等级、制裁的方式和责任规则等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作者首先假设侦查概率不变,考察最优的执法。
问题: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下制裁的方式与等级,以及怎么比较两种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当国家的侦查概率由其选择的执行力度来决定,应当实施的最优执法制度。
如果制裁的概率较低,国家可以降低执法成本。
为了避免较低的制裁削弱威慑,制裁的力度就必须提高。
如果仅仅通过使用金钱制裁就足以实现威慑,那么就应该只使用这一种措施。
如果实施金钱制裁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或者追求更大的威慑而有必要使用监禁时,才应该使用监禁。
第三部分即第七章,福利经济学。
作者对导论中的框架提出了五点补充:第一,个人的效用或者福利完全是普遍性的,包括他所关心的任何东西。
第二,个人效用是建立社会福利衡量标准的唯一依据。
第三,并不存在首选的或客观的社会福利衡量标准。
第四,社会福利衡量标准反映了对分配公平的偏好。
因为社会福利在个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将有利于导向其他方面的公平。
第五,在任何一种社会福利标准下,通过所得税(和福利)制度实现分配公平都比其他社会政策要好。
作者认为分配目标应当由所得税制度完成,法律制度不应该受其影响。
主要原因:在一些领域,过失责任比严格责任成本更低的规则,因为过失责任导向更少的诉讼量。
但是,过失责任会使部分贫穷的诉讼主体的境况变得更糟,因为他们常常无法为其所受到的损害收集证据。
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在所得税上适当的调整进行补救。
通过所得税制度来帮助穷人要比选择严格责任更好,因为严格责任对诉讼量的影响是社会不欲求的。
支持性论据:第一,法律规则影响到的仅仅是众人中的少部分人,而所得税制度能够帮助任何由个人组成的大型群体。
第二,受法律规则影响的群体有其独特性,他们的财富或者他们对金钱的需要各不相同。
第三,法律规则产生的功效可能被价格的变化抵消。
第四部分是第八章,作者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批评的回应。
具体观点详见下文:第一章导论法律的经济学方法回答关于法律规则的两类问题:第一,描述性的问题:关于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与后果;第二,规范性问题: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social desirability)。
经济学方法集中在个体行为和法律系统的假想模型,可以阐明法律规则对行为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帮助制定现实的法律政策。
评估的标准是一个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在既定的社会福利标准下,当一个法律规则比另一个法律规则产生更高的社会福利时,就认为第一个法律规则优于第二个。
对福利概念进行简化:社会福利的测量不依照收入分配,即法律规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将与它的评估无关;暂且搁置有关公平和道德观念的因素,方便分析。
与其它分析方法相比,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特征:首先,重视假想模型的应用和关注理论的经验检验;第二,在描述性分析中,假定行为人是理性的;第三,在规范分析中,社会福利的衡量是明确的。
经济学方法简史第二章财产法(p.6-49)作者将财产权定义为占有性权利(possessory rights,允许权利人使用该财产并阻却他人的使用)和转让性权利(rights of transfer,财产的所有人有选择将该财产出售或是赠与他人的权利)。
然后,作者分别从正当性和收益性两方面解释财产权为什么会存在。
在正当性方面,财产权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主要表现为:1)激励工作,维护和提高财产价值;2)促进财产的有收益转让;3)交易间接增进了社会福利;4)财产权的界定可以避免纠纷;5)抵御风险;6)实现财富分配。
相对于财产权本身的正当性,私有财产制度以及社会主义财产制度不属于此书讨论的范围。
另一方面,财产权带来的优势(收益)超过建立和维持它的成本。
譬如,淘金者就财产权达成明确的协议,从细节上规定土地如何分配及对盗贼及其他违反规则行为的制裁措施,确保自己从中得益。
印第安部落的人在树上做醒目的标识以区分自己的领地(设置财产权制度),以激励土地拥有者去维持动物的数量来获益。
鉴于资源的稀缺性,对渔业、石油和矿藏等海洋资源设定权利,以激励各国适度捕捞或者开采,以实现长期收益。
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分成不同的但并存的权利(contemporaneous rights,如地役权),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分割权利(租赁合同的规定)。
这些都说明占有权和转让权可以彼此分开。
占有权分割的普遍优点是:较之原初持有人,某些权利相对于他人价值更大,而且这些具体的权利交易可以提高双方的福利(如租赁协议)。
占有权与转让权分离的一个好处,即占有权的持有人可能并不具备做出转让决定的信息,如儿童需要成年人作为受托人(trustee)。
至于缺点,主要是分割条件下权利可能发生的冲突,并且分割可能牵涉某些固定成本。
财产转移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买卖和赠与,包括遗赠。
首先,无主财产(如野生动物、某些矿藏和石油等)适用“发现即所有”原则(finder-keeper,任何人只要发现或者看到了这些无主财产就会成为它的所有者),以激励人们做出努力。
但是,这会导致过度的投资。
因为单个人的投资或努力不会增加获取财产的总成功率,但至少部分地减少了其他人获取无主财产的可能性。
此外,对过度开采无主物的各种规则是在“发现即所有”原则下的改进,如限制捕鱼的数量的法规,拍卖矿藏的勘探权,石油开采权的联合。
其次,买卖交易依靠所有权的有效性(Validity of title)。
法律提供的常规方法是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system):逐项登记财产及其归属,如土地、轮船、机动车和许多金融证券。
此时,登记制度的费用要低于物品本身及威慑偷盗的价值。
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运用原始所有权规则(original ownership rule)和善意第三人规则(bona fide purchaser rule)来确认权利。
在原始所有权规则下,如果卖方不是所有权人,买方就不能从他那里得到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要原权利人证明了他的优先所有权,那他就可以随时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根据善意第三人规则,买方只要有理由相信卖方的权利状况良好就可以主张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善意取得规则激励盗窃行为,导致原始所有者花费更多成本去保护财产不被窃取。
它的直接优点是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对交易的法律限制主要指税收与禁止交易,理由是:1)外部性,如买卖手枪可能导致犯罪;2)消费者信息匮乏,如禁止出售非处方药。
第四,捐赠使得双方得到好处,但未必达到社会最优水平。
因为捐赠者进行私人赠与时所受激励并不会考虑到受赠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