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6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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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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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TY0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作者:————————————————————————————————日期:建筑定额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 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

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规范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贵州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04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墙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 2.2m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亦按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如需要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跨层的自动扶梯、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时,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且其层高超过 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2.2m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高度大于2.2m的落地橱窗、封闭式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贵州省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省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之欧侯瑞魂创作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 对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 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3.对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4.对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独自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6.收支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 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8.建筑物的门厅、年夜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年夜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 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10.对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 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13.窗台与室内楼空中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 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 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 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 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 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 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应按其保温资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 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 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 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6.对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出亡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建筑物内的把持平台、上料平台、装置箱和罐体的平台.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 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到达或超越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空中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 窗台与室内空中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自力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省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贵州省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及以上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及以上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贵州省建筑和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

贵州省建筑和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总说明一、《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TY0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50854-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 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总说明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TY0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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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
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
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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