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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一、概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办学模式的界限模糊、管理混乱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办学目的和资金运作方式。

营利性民办高校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具有较为灵活的经营自主权;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注重社会效益的实现。

由于这两种办学模式在办学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界定和监管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和机制。

这些问题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也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康运行。

本文旨在通过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管理措施,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本文也期望通过这一研究,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民办高校管理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对于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上,缺乏明确的分类与规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迅速的一种教育模式,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注重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不断扩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也面临着诸多管理问题与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现状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和教育质量,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未来发展。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对策,可以有效改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提升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发展潜力。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探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2000字】2. 正文2.1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由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运营,其经营宗旨是为了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

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常由企业或个人所有,其管理方式更趋向于商业化和市场化。

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决策过程往往更为民主和透明,管理者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感。

他们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投入较大,趋向于严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教学模式。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经营管理方面更重视盈利效益,可能会忽视教学质量和学生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加重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往往能吸引到一批优秀的教师团队。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能会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师资标准,使用合同制教师和兼职教师较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现状上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相关部门和管理者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民办高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由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质,其法人治理结构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法人治理结构是组织内部决策实施的基本制度安排,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运作。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它关系着高校的管理效率、教育质量、社会声誉,甚至对高等教育发展和国家建设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

在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因为利益的驱动,往往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高等问题,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和内部监管。

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维护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民办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培养人才,更应当参与社会建设,关心社会问题。

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失去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在构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合规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形成符合法律法规的治理机制。

第二,市场化原则。

作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其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市场的推动下,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构建,实现高校的经营效益最大化。

多元化治理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充分考虑到高校的各类利益主体,包括校长、教师、学生、投资者、社会等,形成多元互补的治理机制。

第四,专业化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需要依托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和理论支持,从而更好地实施高校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透明度原则。

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应当更加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1.设立法人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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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教学内容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

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

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谁有“转设”权?》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

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

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

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产业的逐步发展,民办高校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对于提高学校的治理效能和提升办学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浅析,旨在为民办高校的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概述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组织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法人代表机构、监事会、校长办公会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民办高校的组织治理体系,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1. 法人代表机构法人代表机构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负责代表学校履行法人职责和权利。

其成员一般包括学校的创办人、董事长、校长等,具体构成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人代表机构行使着对学校进行全面监督和决策的职能,是保障学校发展的重要机构。

2. 监事会监事会是民办高校中的另一个重要法人治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学校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的董事长、校长、独立监事等组成,其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 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民办高校内部的重要管理机构,其成员一般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之一。

虽然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一些民办高校中,法人代表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学校的决策过于少数化,容易造成决策的偏颇和不合理。

这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治理。

一些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足,或者成员构成缺乏独立性,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这容易导致学校管理不善和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在一些民办高校中,校长办公会的决策效率较低,决策不够果断和及时,影响了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也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1. 资金管理不规范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以学校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责任为宗旨,其它利益并非首要考虑。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更注重经济效益,可能在资金运用上存在不当行为,盈利化倾向严重。

这样一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资金管理上的差异很大,可能会对学校的经济状况和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理念、师资力量、设施设备和教学管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其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营利性民办高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在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上进行投机取巧,对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有限,也可能在教育质量上存在一些困难。

1. 完善法律法规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时,有必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办学目标。

也要规范其教学行为和资金使用,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公平性。

3. 落实分类管理政策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定位,应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政策,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促使民办高校按照各自的定位和特点进行办学。

4.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政府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其优质教育资源向偏远地区和贫困家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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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

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

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4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后续预告:5、《谁有选择权?》6、《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另:欢迎留言提供其他关注点或者疑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该日期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俗称“现有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法人属性,并对过渡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

因此,对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作出选择、并据此办理后续的对应手续。

可是,部分举办者手持这一选择权,却纠结于如何作出选择。

究其根本,不外乎“内心想要办营利性的学校”和“又怕营利性对办学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这么一对矛盾。

经汇总近期与部分举办者的沟通情况,这引起纠结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1、现在是租赁公家的校舍办学,转成营利性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2、政府扶持政策,对营利性的是否还有考虑?3、政府管理是否会对营利性的进行歧视、抑制?4、社会公众对营利性的看法,是否影响到招生宣传?对于以上这四个引发举办者纠结的问题,个人也没有确切的答案,只是觉得在进行选择时确实需要考虑政府营造的大环境和学校自身的小环境。

无论作出的是何选择,更为重要的是选择后的办学行为。

在此表达自身思考的几个观点,抛砖引玉供大家一起讨论。

一、要坚信民办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法理基础,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对于
促进学校的发展和保障师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四个方面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
治理结构的构建。

一、强化法人治理体系
法人是民办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具备清晰的权
责分配、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体系,可保障高校的健
康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实现良好运营的保障。

通过设立校董会、监事会、校
务委员会等机构,合理分配机构职能和权力,避免产生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

同时,加强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代表性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师生对内部治理的参与度。

三、规范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规范化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前提。

应该制定完善的聘任、评估、晋升、
确定待遇等管理流程,确保流程规范、公正、透明。

同时,建立反腐防腐的机制,严格执
行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理,做到防范和打击有害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
民办高校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校内发生不当行为。

可建立社会监督机构,由专门机构或组织代表参与高校的决策、监督、评估等环节,推动
校内进行透明公开的高效管理和决策。

总之,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对于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学校本身也应该不断改进管理模式和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品质,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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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

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

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谁有“转设”权?》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

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
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

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

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

对此,个人以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互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中的一类,因此《公司法》成为特别法;而相对于《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诸多公司制企业的一类,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特别法。

所以,股东和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两部法律叠加后的共集。

也即意味着,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同时由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通过、缺一不可。

这是尝试对现有规定的调和,还有待国家予以进一步地明确。

同时,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学校的事务进行安排和决策,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

对学校直接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是下面这位:校长。

4、校长校长(在《公司法》中称“经理”),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必然聘任的,也是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的关键之一。

按规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且是列为学校的“重大事项”、需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

校长的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6〕81号)等一再强调,要落实和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

5、法定代表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即经理)担任。

具体由谁、如何产生,学校的章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谓岗位关键、责任重大。

6、监事(会)在各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监事制度都已普遍建立。

但在民办学校中,包括早已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校,鲜有设监事的。

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以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应当设监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是
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监事制度。

至于是仅设监事还是设监事会,则是学校自己决定。

同时,需要注意监事会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的席位需要预先留出,并且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

另外,监事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不能重复。

监事的职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归纳而言就是监督学校的内部管理。

7、群众组织民办学校的群众组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众组织,都受党组织的领导(少先队受共青团的领导)。

同时,近年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被日益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积极考虑和探索。

其中,关于教职工,应当按照总人数规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如上文所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需要由教职工代表(二者不能重复),这个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最严格地说就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者至少是工会推选确定(此方式在很多学校施行,但并不推荐),不能由其他各方指定。

8、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包括面对教师的学术研究(教研)和教学水平评估、面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等各类机构,在这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逐步
健全完善。

这也是目前公办学校正在探索的,民办学校以其体制机制的灵活,可以多作探索创新。

综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与以往长期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一些差异。

以上所述也只是通常讨论所涉及的机构,还有民主党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都未作探讨,学校可以逐步探索和健全完善。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学校先行组建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方可取得办学许可,然后才能完成法人登记。

因此,想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需尽快健全完善治理结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存在构成差异与职能重叠(如股东与董事会的职能)。

上文看法基于现有规定尝试着予以调和,但也更期望国家能够出台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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