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附件、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批单、保险单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
如有冲突,以保险单、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殴斗、醉酒、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并发症、生育、流产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团体意外险合同

保险团体意外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其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合同主体1.1 甲方(投保人)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1.2 乙方(保险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资质。
二、保险对象2.1 保险对象为甲方员工,具体人员名单及人数详见附件。
三、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责任4.1 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等损失予以赔偿。
4.2 意外伤害是指在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原因下,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4.3 保险金额、赔偿比例等具体责任范围和事项,详见附件。
五、保险费率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险费率是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年龄、职业、工种等信息,并结合乙方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
5.2 保险费率如有调整,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六、保险费用6.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和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6.2 甲方支付保险费用后,乙方应及时出具保险单,并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7.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投保,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9.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0.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新保险单号20210001被保险团体本保单涵盖的被保险团体为XX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总人数为XXX人。
保险期间本保单的保险期间为从2021年1月1日00:00时起至2022年1月1日00:00止。
保险责任本保单保险责任包括: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提供医院开具的诊疗证明及费用清单、发票等资料的基础上,本公司将按照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报销(其中医疗保险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
保险金1.本保单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身故保险金为XX万元,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率比例计算赔偿,伤残程度达到总残疾程度标准的,最高可获得XX万元的赔偿。
2.本保单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为XX万元。
其中,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XX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额为XX 万元。
保费1.本保单的保费总额为XX万元,按照每位被保险人保单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具体保费计算如下:投保人保费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 + (住院费用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年) / 被保险人总人数) * 100002.本保单的保费由投保人按照保费分摊比例及规定缴纳。
保险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详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等;2.本公司将指定专人处理报案及理赔事宜;3.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本公司的理赔工作。
保险单解除如下情形下,本保单终止:1.被保险团体解散或发生合并等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份消失的;2.被保险团体非因合法解散导致解散的、被罢免等情况下,本保单以被保险团体终止为止。
团体意外险人合同

团体意外险人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为其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所雇佣的员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及非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风险。
具体保险项目包括: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提供的保险方案,本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具体保险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表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乙方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收到索赔请求后,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定。
3.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查询给予及时、认真的答复。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情况;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4. 其他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遭受意外医疗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险赔付责任。
2.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核定。
4.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核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为止。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审核结果确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并在保险费未付清之前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被保险人如需申请理赔,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证明等。
3.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决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2)被保险人主动解除本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履行了保险责任的;2. 对于本合同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团体意外险劳务合同6篇

团体意外险劳务合同6篇篇1团体意外险劳务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团体(以下简称为“团体”)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了团体成员在团体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本合同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为团体成员参加团体活动的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为团体活动的结束时间。
3. 本合同保额和保险金种类及赔偿标准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团体应按照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费用标准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 保险费用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1. 团体成员在团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后,需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核赔并支付赔偿金。
3. 如涉及团体成员的身故赔偿,保险公司需向被保险团体提供补偿金。
五、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合同中涉及到的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等保持保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2. 本合同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理赔信息、保险责任等。
3. 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团体成员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和乙方双方所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团体活动的期间。
2. 若合同有任何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团体):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团体意外险劳务合同》内容,请保留并妥善保存。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在册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保险金给付和其他服务。
保险金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或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提供紧急医疗援助、住院看护、转院手术安排等额外服务。
3.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且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3.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其他服务,具体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4.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金额确认:1. 保险金给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 各项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五、免责事由和范围1.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违反交通规则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2.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3.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患有或者已知具有某种疾病或者健康状况异常,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4.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或者使用未经合法许可的药物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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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一、投保人名称:修武县电业公司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336号二、被保险人:修武县电业管理局及所属单位正式在册职工423人、农电工266人,合计689人。
三、保险人名称:地址:四、保险经纪人: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五、供电区域:修武县境内六、营业性质:供电经营、服务等七、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八、险种主条款版本:(详见附件)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九、保险金额:十、免赔额等赔付设置: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门,急诊限额4万/人。
十一、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十二、保险费率:每人保费190元十三、保险费:RMB 130,910.00元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量×每人保费十四、付费方式:投保人将全额保险费汇至保险经纪人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保险经纪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
收到全额保险费后,保险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纪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出具相应的经纪佣金发票。
十五、付费日期:按“见费出单”监管要求,保险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投保人应当一次性付费;保险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第一期保险费不得低于10万元或保险费的30%,以高者为限。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
十六、司法管辖: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七、扩展条款:无十八、特别约定:1、保险协议、投保单、正式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险人出具的正式保单、标准条款如果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2、特别残疾保险金给付: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烧伤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但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标准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3、意外急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救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受指定医院的有关限制,但在情况稳定后应转入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4、事故发生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以境外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材料进行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可在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进行残疾鉴定)。
5、保险费调整: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人员数量增减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系统中对保单进行调整,引起的保险费增减,可以在年底一次性结算。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投保人、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各持一份。
投保人(盖章):保险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2011年3月31日2011年3月31日附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6)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