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农村农房集聚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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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居住空间变得越来越紧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地区逐渐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时也面临着城市化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其中,农村集聚区是农村地区中的一种特殊现象。

农村集聚区是指在某一农村中,由于历史、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形成了人口集聚、经济活动密集的区域。

在这些集聚区中,通常存在着严重的土地闲置、低效用地等问题,致使这些地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

为了解决农村集聚区所面临的问题,提高农村集聚区的发展水平,政府部门制定了若干方案,其中包括了农村集聚拆迁方案。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的意义农村集聚拆迁方案主要是指在拆除农村集聚区中的违规建筑、整治土地闲置、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农村聚集区域的规划和建设。

该方案的实施能够带来以下重要意义:1.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农村集聚区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规划、整合和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价值和效益。

2.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村集聚区的建设可以将城市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引入农村地区,促进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聚区的建设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的生产和消费能力,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的实施步骤1.确定农村集聚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集聚区的位置、规模、特点以及发展潜力。

2.制定规划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聚区的规划方案,包括建设方案、环保方案、安全方案等,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按照方案实施。

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农村集聚区的拆迁、建设、环保等工作,确保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4.加强监管和管理。

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工作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和不良结果。

农村集聚拆迁方案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农村集聚拆迁方案的实施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政策法规、社会稳定、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文件瑞委〔202x〕9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2x〕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一)置换范围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鹿城区松台片区(清明桥区块)旧城区改建工程。

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 58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清明桥新村1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402室、403 室、501-1 室、502 室、503 室、504、601 室、602 室;清明桥新村2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清明桥新村3幢3号、4号、102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 室;清明桥工人新村3幢101室、清明新村工人宿舍3幢3号、鹿城区清明桥新村3幢104室;清明桥新村4幢101-1室、101-2室、102室、103室、104室、105 室、6 号、107 室、108 室、109 室、10 号、Ill 室、111-2 号室、12 号、113 号、114 室;清明桥新村5幢101室、103室、104室;清明桥新村工人宿舍5幢2号;清明桥新村6幢101室、102室、105室、106室、108室、109室、202 室、204 室、205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401 室、402室、403室、404室;清明桥新村6幢;清明桥工人新村6幢103室、104室、107室、203室;清明桥工人新村6幢201室;清明桥新村7幢101号、101室、102号、102室;清明桥新村8幢101室;清明桥新村9幢101室、102室;清明桥新村10幢112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4、205 室、206 室、208 室、209 室、210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6 室、307 室、308 室、309 室、310 室、311 室、401 室、402 室、403室、404 室、405 室、406 室、407 室、409 室、408、409 室、411、410 室、411 室、501 室、502 室、503 室、504 室、505 室、506 室、508 室、509 室、510 室、601 室、603 室、604 室、605 室、606 室、607 室、608 室、610 室、611 室、702 室、703 室、704 室、705 室、706 室、707 室、708 室、709 室;清明新村10幢205室、208室、305室、609室、610室、701室、708 室;清明桥10幢602室;清明桥新村H幢101室、102室、3号、104室、105室、106室、106 室、107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2 号、12 号、113 室、113-2 室、114 室、15 号、116 室;清明桥12幢101室;清明桥新村12幢101-2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2 室、106-1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2 室、113-1 室、114 室、115 室;清明桥新村13幢101-1室、101-2室、102-2室、102-3室、102室、103-1 室、103-2 室、104 室、105-1 室、105-2 室、106 室、106-2 室、107 室、108 室、108-1 室、108-2 室、108-3 室、109 室、109-1 室、110-1室、110-2 室、Ill 室、112 室、12 号、113T 室、113-2 室、113-3 室、114-1 室、114-2 室、114-3 室、16 号;清明桥新村14幢IOl室、IOlT室、101-3室、102室、102北室、103 室、104-1 室、104-2 室、105 室、105-2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8T 室、109 室、109-1 室、110 室、Ill 室、Hb2 室、111-3 室、111-4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6 号;清明桥新村15幢IOlT室、101室二层、102室、103室、104室、105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 室、110 室、10 号、Ill 室、112 室、113 室、14 号、114 室、15 号;清明桥新村16 幢101 室、101-3、201-1 室、201-2 室、102 室、103 室、104 室、204 室、105 室、205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1 室、109-2 室、109-3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3 号、113 室、114 室、15号、16号;清明桥新村16幢1号101-4室;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6幢111. 211室等;清明桥新村17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清明桥新村18幢IOI-I室、101-2室、102-1室、102-2室、103 室、104 室、105 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 室;清明桥新村20幢201室、202室、203室、203-2室、204-2室、204 室、205 室、206 室、208 室、209 室、210 室、213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9 室、310 室、311 室、312 室、401 室、402 室、403 室、404 室、407 室、409 室、410 室、411 室、412 室、501 室、502 室、503 室、504 室、505 室、506 室、507 室、508 室、509 室、510 室、511 室、512室;清明桥新村20幢中楼207室、304室、308室、403室、404室;清明桥工人宿舍20幢中楼202前、清明桥工人宿舍20幢中楼401 室、清明桥工人宿舍20中楼303后间;清明桥新村21幢1号、102号、2号-2、103室、104室、105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8-2 室、109-2 室、109-1 室、110 室、111-2 室、IIIT 室、112 室、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117T 室、117-2 室、118 室;清明桥新村22幢101室、102室、103-1室、103-2室、104室、105 室、105-2 室、105-1 室、106 室、107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110-1 室、Ill 室、112T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清明新村22幢106室;清明桥新村23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9 室、201 室、202 室、204 室、205 室、206 室、207 室、208 室、209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307 室、308 室、309 室、401 室、407、507 室;清明桥工人新村23幢10号;清明桥新村24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1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 室、114 室、114 室边、115室(南)、115室北;清明桥新村25幢101室、1号、102-1室、102-2室、103、203室、104-1 室、104-2 室、105 室、106-1 室、106-2 室、107 室、107-2 室、108-4 室、108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 室、113 室、114、114-2 室、115 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301 室、302 室;清明桥新村2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 室、108 室、108-2 室、109 室、110 室、Ill 室、112T 室、112-4 室、112-2 室、112-3 室、112-5 室、113 室、114 室、115 室、116 室、117 室;鹿城路1号、鹿城区鹿城路1号603室;鹿城区鹿城路1号301、302、303 室;鹿城路3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 号、29-1 号、29 号、31 号、31T 号、33-1 号、39 号、45 号、79 号、81号、83号、85号;鹿城路33-45号;任宅前74弄1号IOl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 室、206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405 室;任宅前74弄1号、4号;任宅前78弄1号、2号;任宅前78弄3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201 室、202 室、203 室、204 室、205、206 室、301 室、302 室、303 室、304 室、305 室、306 室;任宅前78弄5号101室、102室、103室、104室、202室、203室、204 室;鹿城区任宅前78弄5幢201室;任宅前78弄A幢301室、302室;任宅前78弄5号303室、304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任宅前78弄6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303 室、401 室、402 室、403 室;任宅前80弄1号;任宅前88弄1号、2号、3号、4号、5号;任宅前143弄2-3号;任宅前146弄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 号、IlT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8号、20号、22号、30号、32号、32号南;任宅前164弄2号、4号;任宅前164弄中堂;任宅前66号、70号、72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84-2 号、90 号、92 号、98 号、100 号、102 号、104 号、106 号、106-2 号、108 号、110 号、112 号、114 号、∏6 号、118 号、122 号、124 号、126 号、128 号、136 号后、128-2 号、130 号、132 号、134 号、136 号、138 号、140 号、142 号、144 号、150 号、152 号、154 号、156 号、158 号、160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11月13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协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金玉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玉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玉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樊清正【审理法官】马国贤刘家库樊清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玉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金玉林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金玉林【当事人-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大伟【代理律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玉林【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金玉林向鹿城区政府提交申请,要求鹿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新证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金玉林向鹿城区政府提交申请,要求鹿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鹿城区未经登记认定办作出被诉《调查报告》,认为其无需出具认定意见。

该被诉《调查报告》送达给金玉林后,金玉林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争议点在于本案情形下鹿城区政府是否应对涉案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以及被诉《调查报告》是否合法。

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各区房屋征收机构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公布房屋补偿范围、组织房屋情况调查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温政发〔2012〕19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鹿城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为推进鹿城区征迁项目安置提速工作、加快国有城建资产盘活,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征迁项目统筹安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待安置对象自愿的原则。

二、选房对象鹿城区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安置房由市属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征迁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通知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安置。

三、安置结算统筹安置根据权益金额与所选房源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

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金额的,由待安置对象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在办理结算时一并缴清。

(一)安置权益金额。

1.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根据原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

原协议安置多套住宅的,待安置对象也可选择将其中的部分应安置套型用于统筹安置,其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按各套面积比例计算。

算式:权益金额=应安置建筑面积×统筹安置置换价2.统筹安置置换价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二)所选房源价格。

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委托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取均值,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权益余额处置。

1.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金额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不足权益金额10%的,安置对象在办理结算交付后可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

2.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金额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大于或等于权益金额10%的,该部分金额应自动归入下一轮统筹安置选房结算之用。

鹿城区住建局村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鹿城区住建局村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岗位说明书
一、挂牌招才岗位及负责工作
鹿城区住建局村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政策处理、拆迁协议和协调具体安置工作。
二、岗位概况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多样化,村民宅基地审批历史情况复杂,房屋性质和未经登记房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多,各种人群对拆迁安置利益期望心态比较复杂,拆迁工作一直成为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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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职责
要认真执行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补偿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创新有效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整村搬迁;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到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主线,根据“就地就近、改征结合、户为单合位、鼓励连片”的原则,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要求,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任务,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实现“旧村得改造,农民得实惠,发展得空间,城市得形象”的改造要求。
(二)“摘牌”目标任务
具体组织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启动协议签订、腾空、房屋拆除。至2013年上半年完成2—3个整村搬迁改造项目的拆迁(不含东屿村和葡萄村)。
五、人员配备
鹿城区南汇街道建工委等有关职能科室将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

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

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执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批准土地征收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关于滨江商务区城中村改造统筹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关于滨江商务区城中村改造统筹安置实施细则关于滨江商务区城中村改造统筹安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安置提速'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快滨江商务区安置及盘活国有城建富余安置房源储量,进行滨江商务区城中村改造统筹安置。

一、统筹安置对象及条件滨江商务区范围内(不包括巨一村山下片区)各拆征项目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征收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通知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与统筹安置。

二、安置权益金额本次统筹安置依据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与所选房源价值(按市场优待价格)置换的方式进行结算。

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依据原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权益收购单价赐予上浮15%,确定统筹权益金额。

原协议安置多套住宅的,也可选择将其中的部分应安置套型用于统筹安置,统筹权益金额按各套面积比例计算;全部选择统筹安置的,享受套型差建筑面积10㎡纳入统筹权益金额(包括已安置未享受套型差的待安置对象)。

算式:①统筹权益金额(部分统筹安置)=申请纳入安置套内面积1.25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115%;②统筹权益金额(全部统筹安置)=(申请纳入安置套内面积1.25+套型差建筑面积10㎡)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115%。

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灰桥片区、洪殿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21000元/㎡;杨府山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20800元/㎡,蒲州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19500元/㎡。

三、统筹房源、价格本次统筹安置房源由温州市城市建设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供应。

统筹安置房市场价格依据规定由两家评估公司评估后取均值确定,统筹安置优待价格根据城发集团纪要及统筹安置政策执行。

四、统筹安置流程(一)提出报名申请征迁实施单位发布统筹安置公告(公告当中涉及安置对象及条件),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托付书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1.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原征迁项目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发布前,待安置对象均可依据自身分套状况提出统筹安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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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农村住房集聚建设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房集聚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需要拆迁房屋,并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农房集聚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区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保证农房集聚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乡统筹改革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拆迁安置原则:(一)对零星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且规划许可,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调整安置宅基地。

(二)对较大面积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且规划许可,应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安置宅基地,安置在规划区内必须按套房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联建。

(三)对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没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在拆迁人指定的住宅小区内按套房式住宅予以安置。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

占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实施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结合拆迁地段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

第十一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区房产管理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区房产管理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范围公布后发生的产权转移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三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区房产管理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的委托。

第十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向被委托的拆迁法人出具委托书,签订拆迁业务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区房产管理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法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区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区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在区房产管理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房产管理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区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执行前必须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条农房集聚建设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实施拆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区房产管理局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具体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迁的临时建筑,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在批准期限内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及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宅基地以外用地按当地集体土地征用标准予以补偿。

房屋重置价与成新的评估规则由区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由区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但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房屋一般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合法使用面积按当地集体土地征用标准予以补偿。

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套房式住宅安置的,套房式安置楼房的价格,按成本价结合楼层系数计算。

安置房成本价包括房屋土建造价、用地成本(安置房土地价格按拆迁补偿土地标准确定)、基础设施造价。

其中,安置楼房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楼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商品价予以结算。

置换宅基地的,由新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差价补差,原房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凡实行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除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费外)一律作为购房预付款,不兑付现金,在回迁安置时,按有关规定互补差价结算。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一)拆迁商业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区位、层次相当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差价;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按照规划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按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评估确定(三)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的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

对于不可移动设备因拆迁而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本市的平均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三十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用地控制标准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及宅基地的置换标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以及城市或村镇规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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