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 如实告知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5.2 宽限期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1.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11.2 未还款项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11.3 合同内容变更2.4 责任免除11.4 联系方式变更11.5 争议处理3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2 释义3.1 受益人7.1 合同效力中止12.1 保单年度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2.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3 保险金申请12.3 保单周年日3.4 保险金给付12.4 毒品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 合同解除12.5 酒后驾驶3.6 诉讼时效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手续及风险12.7 无有效行驶证12.8 现金价值4 保单红利9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9 净保险费4.1 保单红利的确定9.1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2.10 条款约定利率4.2 保单红利的领取12.11周岁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
天安人寿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九年。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2)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9)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但红利是 不保证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六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 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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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 7.4毒品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酒后驾驶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无有效行驶证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 7.87.9 战争军事冲突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酗酒6.3 年龄错误7.13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4利息我们认可的医院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5周岁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6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 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11)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主 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终止。
富贵年年及附加险的投保保全规则

附件8:《富贵年年及附加险的投保、保全规则》一、《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本保险的投保规则除需执行《个人保险投保规则》(第二版)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A计划为出生满28天-59周岁;B计划为出生满28天-50周岁;2.该险种的生存/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限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3.该险种的红利领取方式只能选择购买增额交清保险;4.该险种的最低投保金额为5000元;5.该险种不计风险保额;6.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可以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
投保金额可依据投保人的年收入状况合理确定,不受未成年人最高保额的限制。
二、《民生附加定期寿险》投保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2.本附加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万元;最高投保金额限制为:①如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金额不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②如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金额不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5倍;3.本附加险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保险期间不能长于主险的保险期间;4.本附加险不能附加在民生安康定期寿险、民生久久同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下;5.本附加险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
三、《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2.本附加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万元,且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3倍;3.本附加险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风险保额;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5.本附加险不能附加在民生久久同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下。
富贵年年两全及附加险保全规则【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一、可操作保全项目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资料变更2.被保险人的重要资料变更3.被保险人职业变更4.投保人更换5.受益人变更6.收费方式的变更7.新增附加险或附加险增加保额8.宽末处理方式变更9.交费年期变更10.交费间隔的变更11.提前交清12.生存金/年金/满期金支付方式变更13.补充告知14.特约变更15.保险合同效力确认16.生存金/年金/满期金给付17.解除合同:犹豫期内撤单、生存退保、部分退保、过失退保、部分过失退保18.保单复效19.保单借款/还款20.保单补发21.还垫交保费22.保单迁移二、注意事项1.生存金领取:(1)计划A①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9%给付生存保险金;②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恒康天安福寿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3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保单理赔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名词释义
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范围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的开始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合同效力的终止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红利事项 如实告知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犹豫期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借款 欠款的扣除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2)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含六十四周岁);
息,则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 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这一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

天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购买提示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2、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3、保险费:3/5/10/20年交保险利益✧关爱年金犹豫期后返还首期保费的10%;60岁前每年返还期交保费的2%✧生存保险金60岁前每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5%;60岁至74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75岁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终了红利✧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仍可享受所有保单利益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购买提示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为18周岁至70周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2、保险期间:终身3、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产品特色天保盈——您的智能保险,随您一起规划幸福生活✧可扩展的系统平台服务✧可升值的保险账户价值✧可延展的专享服务内容✧可关联的多个保单信息保险利益1、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1)最低收益保证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本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且保证不低于零。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合同有效期内,在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每一保单年度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次数不得超过六次。
注: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产品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天安人寿天保利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购买提示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2、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3、保险费:每份1000元,10份起售产品特色✧短等待短,每月结算保单利息,一年后即可灵活部分领取✧小无初始费用、无保单管理费、无风险保险费,所交保费全额进入保单账户✧精收益精准明晰,每月公布月度结算利率和终了结算利率✧悍具有灵活性好、收益稳健、三无一减成本省、双重结算更精准等特点,更具市场竞争力,必将强悍出击,震撼市场保险利益✧满期生存给付保单账户价值+终了结算利息✧身故给付105%保单账户价值+终了结算利息✧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给付205%保单账户价值+终了结算利息。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含生命尊严)条款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同“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申(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请
3.4保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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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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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详见释义)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保 单工本费…………………………………………………………………………1.4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5 您有减保的权利…………………………………………………………………3.5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6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2.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1
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费的交纳、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宽限期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中止保单分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 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 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的保险费按 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 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 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 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 本合同终止。 上述所称 “现 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 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宣布, 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 申请,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 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1.6
1.7
合同终止
2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 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 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给付祝寿金。
2.2
保险期间
2.3 2.3.1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金
2.3.2
祝寿金
2.3.3
身故或身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 体 全 残 保 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 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 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 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2.3.4
2.4
3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2.5.1 保单分红 年度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 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 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 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