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健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目录
• 产品介绍 • 保险责任 • 投保须知 • 常见问题解答
01
产品介绍
产品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的日常照护需求日益增长,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照护模式难以 满足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推出了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日常照护保障 。
2
疾病或意外导致康复治疗:赔付保险金额。
3
疾病或意外导致特殊护理:赔付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疾病或意外导致特定疾病:赔付 保险金额。
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赔付保险 金额。
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赔付保险 ຫໍສະໝຸດ 额。0103 02
0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范围
本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产品特点
全面保障
该保险覆盖了日常照护、疾病护理、康复护 理等多种服务,满足被保险人在不同阶段的
需求。
个性化定制
与多家专业护理机构合作,确保被保险人能 够获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优质服务提供商网络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 素,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方案,确保服务与需 求相匹配。
灵活的理赔流程
简化理赔手续,快速响应被保险人的需求, 确保及时获得理赔。
产品优势
01
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老龄化趋势加剧,日常照 护需求将持续增长,该保险产 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02
保障全面
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该保险 不仅覆盖日常照护,还提供疾 病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保 障更加全面。
03
个性化定制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提供 个性化的护理方案,确保服务 与需求相匹配,提高了保障效 果。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2011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 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因责任免除所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个人账户3.1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申请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及老年关爱保险金等各项保险金,上述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
3.2初始费用 本附加险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
3.3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附加险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
3.4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 保证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计算。
【政务民生】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和服务

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和服务Hey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超级接地气、超级给力的话题——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和服务!在这个快节奏、高压力的时代,健康已经成为了我们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而人保健康普惠保险,就像是及时雨,给咱们的健康生活带来了全方位的呵护。
下面,就让我们用一、二、三来解锁这项服务的神秘面纱吧!一、一站式服务,省心又省力!说起保险,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是复杂的条款、繁琐的理赔流程。
但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简直就是一股清流!它提供了一站式服务,从咨询、投保到理赔,全程都有专业的团队为你保驾护航。
再也不用担心看不懂合同、理赔无门的问题了。
这种贴心的服务,简直就是为咱们这些“保险小白”量身定制的!而且啊,这个普惠保险项目还特别注重用户体验,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能轻松找到他们的服务入口。
想象一下,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完成投保,是不是超级方便呢?二、双重保障,健康无忧!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的第二大亮点,就是它的双重保障。
一方面,它覆盖了常见的疾病和意外伤害,让咱们在面对健康风险时,有足够的底气去应对。
另一方面,它还特别注重预防和健康管理,提供了一系列的健康检查、健康咨询等服务。
这可不是一般的保险能做到的!它不仅仅是在你生病时给你钱治病,更是在你平时的生活中,帮你建立良好的健康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这种“治未病”的理念,简直就是健康保险的升级版!三、三重优惠,实惠到家!说到普惠,当然离不开实惠。
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在价格上也是诚意满满,给出了三重优惠。
首先,它的保费相对市面上的同类产品来说,更加亲民、更加实惠。
其次,它还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多人投保、长期投保等,都能享受到额外的折扣。
最后,还有一些特别的增值服务,比如健康讲座、健身课程等,都是免费赠送的哦!这样的优惠力度,简直就是给咱们的健康投资加了个大大的buff!不仅保障了健康,还省下了不少钱,简直就是一举两得!综上所述,人保健康普惠保险项目和服务,简直就是咱们健康生活的守护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级别划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级别划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国内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服务级别划分如下:一、个人客户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包括车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在个人客户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快速理赔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理赔服务流程,为个人客户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
无论是车险还是健康险,个人客户只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就能够享受到快速理赔的服务。
2. 专业保险顾问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顾问支持,帮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顾问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3. 在线服务平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平台,个人客户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随地查询保单信息、投保、理赔等操作。
这样的在线服务平台为个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体验。
二、企业客户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各类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险解决方案,涵盖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多个领域。
在企业客户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专业风险评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能够帮助企业客户准确评估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解决方案。
通过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保险保障。
2. 定制化保险产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客户的特定需求,定制化开发保险产品。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能够为其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解决方案。
3. 快速理赔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快速理赔服务,确保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企业客户只需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便会迅速处理理赔事宜。
三、渠道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渠道网络,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服务。
在渠道服务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1. 代理人服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众多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为年交期交保险费的20倍。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1.3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特别提示.pdf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 ..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称 冠 状 动 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脉旁路移
植术):
6.
终 末 期 肾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日的
病(或称慢 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性肾功能
衰竭尿毒
症期):
7. 多个肢体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5.2 遗 传 性 疾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3 先 天 性 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形、变形或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染色体异 常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缺失: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 性 或 亚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同主险责任免除。
3 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4.1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4
社会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 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7.5 7.6 7.7 7.8 7.9 7.10 7.11 7.12
床位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药品费用 包括中成药、中草药和西药的费用。 护理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诊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和输氧费。 检查化验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诊断疾病为目的, 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和 B 超费。 手术费用 包括手术费和麻醉费。 其中手术是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手术室施行的外 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活检、穿刺、造影等) 、介入治疗、放射性治疗和康复性手术。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6.1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个人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
个人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个人健康保险是一种针对个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个人在意外伤病发生时减轻经济压力,确保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个人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医疗费用保障个人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障范围是医疗费用。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用比例进行赔付,确保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得到缓解。
二、门诊费用保障除了住院治疗外,个人健康保险还可以覆盖一定范围内的门诊费用。
门诊费用包括就诊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
一些保险公司还提供了门诊特定项目的保障,如体检费用、中药费用等。
门诊费用的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政策而有所不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三、重大疾病保障个人健康保险通常也包含了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指的是具有较高的治疗费用和较长的治疗周期的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
当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付,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重大疾病保障是个人健康保险中较为重要且常见的保障范围之一。
四、意外伤害保障个人健康保险也通常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伤害指的是因突发外来原因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工伤等。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给予一定的赔付,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伤残补偿等。
意外伤害保障在个人健康保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帮助个人应对因意外伤害带来的医疗急需和经济压力。
五、其他附加保障除了以上所述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个人健康保险还常常提供一些附加的保障范围,如住院津贴、生活津贴、特定疾病津贴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这些附加保障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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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健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
1.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
同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2 合同效力
2.1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且主险合同生效后,本附加险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2.3 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当本公司收到
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并入主险合同计算,不可分解。
3.2 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
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健康维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5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
而消灭。
5 其他事项
5.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2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
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5.3 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个人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
1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3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观察期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一百八十天的期间。
5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
费用之和。
其金额为实交保险费总额减去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
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