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唐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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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2篇)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当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唐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从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1. 唐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唐代法律起源于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形成了以法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汉武帝时期,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法律体系也逐渐儒家化。

唐代在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唐代法律体系。

2.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唐代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为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其次,唐代统治者重视法治,注重法律的适用,使得法律适用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此外,唐代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法官选拔更加公正,也为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提供了保障。

三、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内容1. 以律为本,以例为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以律为本,即以《唐律疏议》为基本依据。

同时,也注重以例为辅,即在律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依法断罪,不徇私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依法断罪,不徇私情。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类推适用,罪疑从轻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允许类推适用,即在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同时,对于罪疑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宽容和人性化。

4. 重证据,轻口供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重证据,轻口供。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重视证据,不得仅凭口供定罪。

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5. 延长审限,慎于定罪唐代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延长审限,慎于定罪。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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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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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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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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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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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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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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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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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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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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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2篇)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以期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定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保障人权。

3. 罪责自负“罪责自负”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不得将责任归咎于无辜之人。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方法。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依法定罪量刑。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确保法律的公正。

5.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唐朝法律适用原则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要对犯罪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从而预防犯罪。

三、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刑法适用原则在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和以事实为依据。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必先验其事实,然后定其罪名。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严谨性。

2. 民法适用原则在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平、合理和公正。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民事,必先求其公平,然后定其是非。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民法适用原则的合理性。

3. 诉讼程序适用原则在诉讼程序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正、公开和及时。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

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

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九讲 唐代法律制度2011-12-11修订)


本讲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 (一)要求立法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 法 指导原则 (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 要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律典的编纂修订)
(一)武德开篇 (二)贞观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永徽注疏 (四)开元刊定 (五)《唐六典》 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自此产生 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 大法典体系。对明清两代编定《会典》产生重大 影响。
《名例律》中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并非都是唐代首 创,而是对前代相关内容的继承、借鉴和发展。 唐律的贡献在于:经过它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总结 和提高,使封建法律制度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 (四)开元刊定 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 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 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开元二十五年(737年), 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敕,并刊定 《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其后,玄宗 “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
唐高宗李治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 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 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 改,制定出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同时, 为了每年科举考试时统一标准,鉴于当时中央和 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解决法律适 用中的疑难问题,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 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 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 图,并设问答,这部分内容被称为“律疏”,
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所作的改动 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 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高祖时 曾将死刑中的绞减等为斩右趾,至太宗定律时认 为,斩趾虽能保全性命,但仍属残酷的肉刑,于 是在《贞观律》中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 役流”刑,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一般流刑强制 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居作(即服劳役)两 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在后来的《永 徽律疏》中改为流放三千里(流刑最高等级)并 居作(即服劳役)三年。此刑罚成为轻重介于死 刑与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

法制史 唐朝案例

3.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2.案情今译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唐朝法典——精选推荐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

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

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

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

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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