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74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湘财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有关保险公司:为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费用的主要内容工作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和个人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在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展业费用。
承保公司委托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2、赔案鉴定费用。
种植业、森林保险发生事故后,县乡村农业、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鉴定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3、防疫激励费用。
养殖业保险县市区保单年度赔付率(县市区保单年度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占保单年度养殖业保险总实收保费的比例)与县级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挂钩确定的激励费用。
二、工作费用的提取标准1、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6%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1%提取。
2、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防疫激励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8%提取,其中育肥猪保险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5%提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政办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是全国首批进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之一。
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深入认识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省为鼓励双季稻生产2011年出台了双季稻补贴政策,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政策效应,成效显著。
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
在农业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绿箱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文号:湘财农〔2006〕22号发布日期:2006—4—29执行日期:2006-4—29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第四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人均可用财力、农业发展状况(如主要农产品产量、优势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上年度农业财政工作考核结果和其他调整因素,测算出各市州的当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测算方法参附件1).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湘财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7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保险公司:为做好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农业保险现行相关政策和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7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问题及对策研究

定 保 费 ,即 湖 南 省 范 围 内 科 学 划 农 业 风 险 区
有效生产和保障农民的收人稳步增长。自湖南省开始
施 行 保 费 补 贴 试 点 工 作 以 来 ,农 业 保 险 加 快 发 展 ,农
业保险补贴金额逐年提高、保 险 保费持续上升,这些
能
农业保险本省
有
。了
步 提 高 保 费 补 贴 政 ,加快 农业保险的发
展 ,增加财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印发了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
完 善 湖 南 省 农 业 保 险 补 贴 的 对 策 建 议 ,为 湖 南 省 农 业 保 险 补 贴 完 善 和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一 定 参 考 。
关 键 词 :湖 南 省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财 政 补 贴
文 章 编 号 (1004-7026 (2018) 16-0054-02
作 物 属 于 高 险 、高 损失的保险标,保险 会相
的提高保费,理 赔 上 也 制 严 格 标 准 , 而 农户
对保险 有理赔困难、拒 绝赔偿的想法,不愿意
行投保, 步 农业保险的经营效果不好。
2 . 2 农业保险监管机制不到位
前 ,湖南省农业保险的监管缺乏牵头的机构,
缺乏协调性和 性 。虽然政 相关
户保
以 险 性 较 高 的 农 作 物 保 ,也有农户
保 能 出 使 不 利 事 发 生 率 上 升 的 行 。以 2016年 市的 保险 ,农 户 没 有 买
畜保险的 下 , 会 采 取 多 防
施来防止
生 和 ,如
、预 防 、
会使
生和
率 。 农户已经买了 保险,
的防 意 会 , 有 能不 采取 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财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保险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财政部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一)增加保费补贴品种。
中央财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
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二)扩大保费补贴区域。
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
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三)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现行规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直接物化成本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全国平均差额为35%左右。
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利益,促进及时恢复农业再生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以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权威部门数据为标准),并按市场化规律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5〕2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5〕2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9月6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及省财政预算安排,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业险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分级承担、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五条省财政厅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种植或养殖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产品或特色农产品。
包括:(一)水稻、玉米、棉花;(二)油料作物;(三)糖料作物;(四)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五)森林;(六)省内特色农产品;(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
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财社[2010]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4号)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2、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1: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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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74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保险公司:为做好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农业保险现行相关政策和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7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市县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应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中央补贴险种标的:1、种植业:水稻、玉米、棉花、油菜、甘蔗;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品种。
(二)省级补贴险种标的:1、种植业:烟叶、柑橘、葡萄、茶叶、湘莲、水稻制种;2、养殖业:能繁母牛、甲鱼、肉鸡、鸭、鹅、生猪价格指数;3、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市州、县市区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省财政厅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一)中央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政策: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
其中,对于产粮大县的水稻和玉米种植保险,在农民缴纳比例不少于20%的基础上,以2015年为基数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取消的比例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根据农民自缴比例的不同,中央财政补贴分别为45%和47.5%,省级财政补贴分别为30%和32.5%。
水稻大灾保险试点地区,以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为目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交保费比例与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维持不变,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2.5%。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补贴30%,其中,省财政对长沙、株洲、湘潭地区补贴10%,对常德、益阳、岳阳、衡阳、郴州、娄底地区补贴15%,对湘西、张家界、邵阳、怀化、永州地区补贴20%,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适当补贴。
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
3、森林: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0%(可由市县财政承担);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其余由林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
(二)省级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政策:1、种植业:烟叶由省级财政补贴16%,产区烟草部门承担保费的64%,县级财政承担16%,被保险人承担4%。
水稻制种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县级财政给予补贴(不低于5%)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30%,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鼓励水稻制种企业帮助农户承担部分保费。
除烟叶和水稻制种外的其他种植业补贴险种,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在市州、县市区安排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差异化补贴。
长沙、株洲、湘潭等一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岳阳、常德、益阳、娄底、郴州、衡阳等二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0%;邵阳、永州、怀化、湘西、张家界等三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40% 。
以上一、二类地区中属于武陵山脉和罗霄山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市区享受三类地区补贴政策。
2、养殖业:生猪价格指数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县级财政给予补贴(不低于1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20%,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除生猪价格指数外其他养殖业补贴险种,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自缴保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在市州、县市区安排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差异化补贴。
长沙、株洲、湘潭等一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20%;岳阳、常德、益阳、娄底、郴州、衡阳等二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0%;邵阳、永州、怀化、湘西、张家界等三类地区,省级财政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不超过保费总额的40% 。
以上一、二类地区中属于武陵山脉和罗霄山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市区享受三类地区补贴政策。
第八条其它补贴政策:我省实施的其他补贴政策包括县级奖补、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等。
具体补贴比例按照相关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险方案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农业保险年度方案,并以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地区特色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
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财政厅依法予以监督:(一)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二)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三)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省、市县财政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
第十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省、市县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签订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