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湘保监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省级分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09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一是严格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在核准时,改变以往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一模式,对监管政策限制性单位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由法制处和中介处开展联合验收,从严控制。
对银行、邮政等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核准前公示。
二是严控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新申报。
对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需继续代理保险业务,需由中介处在湖南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的核准前公示或进行现场检查,由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出具公示意见,长沙地区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
公示无意见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按新设立流程办理。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的管控责任。
银行、保险、邮政等金融机构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在湘一级分支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他单位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人员培训、单证管理、业务开展等接受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指导和监督。
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控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具虚假申明的,我局将限制其一定期限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资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湘保监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号)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为加快构建农险基层服务体系,维护广大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与行业发展政策、农业产业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结合,加快农险服务领域、服务方式和发展模式转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农险工作基础(一)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加强监管政策学习培训,按照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和我局“一必须、三严禁”要求,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指引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并探索农业保险合规情况与绩效考核、经营费用挂钩,确保监管政策要求执行到位。
(二)统一各个环节服务标准。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梳理完善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宣传组织、承保受理、保费收取、保单签发、理赔报案、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理算核赔、转账直赔等承保理赔全部环节的服务标准。
二、健全服务网络,提升农险服务能力(三)加快组织机构建设。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制定基层网点布局规划,可在经济较发达的中心乡镇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在周边乡(镇)、村设立专门服务于国家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办公室(点),建立健全与农业保险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
在县(市区)未设立机构或被取消农险经办资格的,不得在当地开办或变相开办农险业务。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农险承保机构要加大人力资源配置力度,平衡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各环节的服务能力。
强化农险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岗位服务准则,完善考核机制,开展服务评比。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湘保监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保监发〔2014〕14号)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湖南保监局对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湘保监发〔2012〕1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保监局2014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2009年,我局出台了《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对规范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促进湖南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行业及社会对协会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辅助监管、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湖南保险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促进湖南保险业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湘银保监办发〔2020〕76号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要求,健全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农业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推动辖内农业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在湖南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若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湖南辖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保险机构应根据湖南农业生产规模和保险需求状况,在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行为,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可持续且充满活力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湘保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和《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实际,现就2012年湖南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工作要求,以狠抓监管制度执行为重点,强化省级集中管控责任,构建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整治重点领域,确保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着力构建防治销售误导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湖南保监局成立由朱正副局长(主持工作)任组长、程健荣副局长任副组长,寿险处、中介处、法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销售误导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寿险处承担,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寿险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联络人,负责销售误导治理工作的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联络人名单与联系方式应于3月23日前报湖南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湘保监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7号)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家农险承保机构要提高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确保《通知》执行到位;相关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各级农险承保机构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监管要求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农险工作人员。
二、突出工作重点两家农险承保机构要按照湘保监发〔2012〕1号文件和城乡服务体系试点工作部署,在逐一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农险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两家农险承保机构应按照“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分别建立省、市两级农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并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明确宣传、承保、查勘、理赔、支付等各环节服务标准。
由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牵头,在4月底出台《常德市农业保险经营服务指引》和《常德市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标准》,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开展相关试点,探索农险经营管理新模式。
由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牵头,选择一个林业大县开展森林保险规范经营试点,并于5月底前制定《森林保险经营服务指引》。
由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牵头,联合畜牧部门,在长沙县开展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试点,制定养殖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的规范流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湘保监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双方的共赢合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和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管理,严禁签订“小协议”(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执行。
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与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另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手续费结算账号等要素,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银保专管员)账外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明确禁止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保监局和湖南银监局备案。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支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湘保监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65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下发以后,各公司对照《经营标准》要求进行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积极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但我局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的意外险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公司在意外险经营中依然存在单证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经营标准》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是完善单证管理系统,对意外险单证全部实现系统管理,并管控到各级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代理机构;二是对意外险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实行系统监控,对超量领用或超期未核销的单证、领用人员和代理机构实行系统自动预警和控制;三是组织单证清理,各公司要统一组织分支机构回收、销毁废旧单证和卡折式、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式单证,并建立完整的单证清理档案。
二、加强出单管理。
一是意外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必须完整录入到出单系统;二是在出单系统中设置必要条件,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三是加大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三、加强销售管理。
一是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意外险;二是严禁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三是严禁以团单、汇缴(交)件等形式承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意外险险种;四是以工程造价等为费率标准的建意险等险种必须录入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五是严禁用门票等其他形式代替保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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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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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3〕46号)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制度,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承保管控
(一)规范承保操作
一是严控签单层级。
各农业保险承办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称“各承办公司”)养殖业保险业务签单须到村,承保养殖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以及规模50头(含)以上的能繁母猪、奶牛或肉牛养殖户的须签单到户,育肥猪保险全部签单到户。
二是加强验标管理。
养殖业保险单独签单的,各承办公司须参与现场验标,验标记录须投保人、验标人签名。
验标时应取得养殖档案和养殖场权属证明文件及能证明养殖场面积、规模的资料并存档,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须签章确认。
验标照片要能反映养殖场占地面积全貌、各栋舍内养殖情况,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还要反映戴标情况。
三是严格承保收费。
承保使用的条款费率须及时报备并严格执行。
未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的不得承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落实的不得承保。
集体投保须附被保险养殖户签字确认的纸质分户清单留档,电子清单须上传系统。
分户信息须公示7天以上,并用定制相
机拍照留存公示情况。
四是规范核保签单。
建立经办机构双核机制,经办机构农险部门负责人对纸质投保资料首核,分管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上级公司按程序审核。
各级审核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能繁母猪保险单户投保在500头以上或育肥猪保险单户投保2000头以上的,须省分公司核保;奶牛、肉牛保险全部须省分公司核保。
在签单后30日内将保险凭证(卡)发放到户。
单独签单的,须将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
(二)加强批改管控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养殖业保险业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一般性操作错误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批改。
确需批改的,应经投保人同意并填写书面申请书后,由经办机构按审批层级进行书面请示,经省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予核批。
批改前后的分户清单一并保存备查,严禁后台系统直接修改。
二、严格理赔管控
(一)规范理赔操作
一是加强报案管理。
各承办公司应统一使用客服专线电话受理报案,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接到客户报案的,应于10分钟内转报专线。
二是自主及时查勘。
一般应在24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
公司可委托协办机构协助,但公司人员须参加查勘,确保现场查勘率100%。
查勘报告须填写养殖场所在村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查勘人员、养殖户须签名确认。
查勘照片须显示查勘人员工号、拍摄时间、标的受损情况和耳标号码,及与承保验标相一致的反映标的所在养殖场的特征。
查勘照片须及时上传系统。
三是严格核赔管理。
理赔资料由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人初核,分管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上级公司按程序审核。
各级审核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二)加强赔付管理
一是做好理赔公示。
集体投保业务须定损到户。
按《条例》规定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用定制相机拍照留存。
二是及时直赔到户。
在达成赔款协议后10日内,应以转账直赔方式支付赔款,并取得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三是保证“三单一致”。
理赔分户清单须与承保分户清单相互比对保持一致。
理赔分户清单和财务支付清单之间有任何偏差,均为特殊情形,应报省级分公司审批。
四是做好客户回访。
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省级分公司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三、强化基础保障
(一)加强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各承办公司要加大对畜牧局、防疫站等基层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委托协办机构和人员从事现场验标、查勘工作,要制定格式化的协议文本,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
公司要加强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养殖业保险监管要求执行到位。
(二)加强技术管控
一是完善系统功能。
各承办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须对“见费出单”管控到位,没有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的不能出单。
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承保和理赔分户信息的无缝对接,相互比对,自动管控。
确保无理赔分户信息的保单系统无法缮制赔案,不能生成支付或预付赔款数据。
在确保业务和财务数据的逐单逐案对接的基础上,实现理赔分户信息与财务及网银支付系统的对接,实现系统化处理。
二是提升技术手段。
实行定制相机现场验标与查勘,使用显示唯一工号、拍摄时间的相机拍照,照片须通过专门防修改的软件上传至公司系统,确保照片真实且不能修改。
三是加大科技应用。
要进一步推动3G查勘定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基础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工作规程。
各承办公司要按《湖南保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湘保监发〔2013〕34号)要求,制定涵盖内容全面、职责标准明确、问责办法严格的工作规程。
二是严格检查问责。
各承办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28号)要求,加大内部检查力度,在达到检查覆盖率情况下,确保对每家被检查的县级机构各险种走访养殖户均不低于5户。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省、市、县(区)各级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每年3月31日前,各承办公司应将本年度专项审计检查计划与上年度农业保险专项检查、整改和问责情况专题报告我局。
湖南保监局
2013年12月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