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的日照环境及间距设计

9:00 ~ 15:00 13.9 41.9 3.0 2.69
10:00 ~ 14:00 20.7 29.4 2.3 1.3
11:00 ~ 13:00 25.0 15.2 2.1 0.6
表2-4 北京地区冬至日建筑瞬时阴影距离系数
12:00 26.0 0.0 2.0 0.0
建筑节能设计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V,Ⅵ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在效日照时间段
8:00 ~ 16:00
9:00 ~ 15:00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 0.9 m 高的外墙位置。
表2-3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1.2 住宅群的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长轴之间的外墙距离。住宅群的间距主要涉及通风、防 火、日照、绿化和其他方面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因素成了决定间距退 让示意图
图2-24 坡地建筑日照示意图
参照图2-24可以得出,向阳坡的建筑间距D0 为
D0
[h
(d
d)sin
a
tan
g 0
tan
g h
sin
a
tan
g 0
W ]cos cos w
w
背阳坡的建筑间距D0为
(2-5)
D0
[h
(d
d)sin
a
tan
g 0
tan
1.3 建筑瞬时阴影距离系数
建筑在阳光下会产生阴影。但从节能角度考虑,总希望建筑南墙面的太阳辐 射面积在整个采暖季中不会因被其他建筑遮挡而减少,为此,就需要研究建筑 物各瞬时的阴影长度。图2-25和表2-4所示为北京地区南北向板式体形建筑在冬 至日的各瞬时阴影长度、阴影区及阴影距离系数。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全文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全文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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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七条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所以实测楼间距小于楼高可以,但不能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广州市日照间距系数是多少?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
现答复如下:根据我局正在执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物计算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如下:老城区内的南北主朝向建筑的南北间距,楼高30米以下的按0.7H计算,楼高30米以上的按21+0.5(H-30)控制;东西主朝向建筑的东西间距按0.5H计算(H为建筑楼高,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
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
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
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
日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立面设计。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
此外,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2.周围环境和景观: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位置和布局将对建筑物的间距和日照产生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连贯性和景观美感。
3.季节和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太阳高度和方位角不同,因此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也会有所差异。
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全文)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1.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本溪市居住建筑的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住宅建筑的规划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规定的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对于保障住宅居住质量和舒适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对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2. 建筑间距规定2.1 建筑间距的定义建筑间距指的是两个相邻建筑之间的最短距离。
建筑之间的间距对于住宅居住者的舒适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合理设置建筑间距不仅能够获得更好的采光和视野,同时也能避免邻里之间产生噪音、气味等问题。
2.2 建筑间距的规定根据本溪市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2.2.1 独立别墅独立别墅之间的间距要求不得少于20米,墙体高度不得超过6米。
其中,景观墙高度不包括在内。
2.2.2 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楼层高度和密度进行规定,具体要求如下:•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20米,且相邻住宅之间的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联排别墅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8米,墙体高度不得超过6米。
•板楼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5米,相邻住宅之间的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钢筋砼楼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5米,相邻住宅之间的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2.3 建筑间距的重要性建筑间距对于住宅居住质量和舒适度有很大的影响。
首先,合理设置建筑间距可以使得住宅居住者获得更好的采光和视野。
其次,在遵守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还能避免邻里之间产生噪音、气味等问题,保障住宅居住者的正常生活。
3. 日照管理规定3.1 日照管理的定义日照管理指的是根据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建筑进行视野和采光等方面的管理。
充足的日照可以提高住宅居住舒适度和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同时还可以降低使用电照明的频率,从而节约用电。
3.2 日照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溪市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每月的日照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总天数的60%,且任何时候不少于3小时。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除10.4.1与10.4.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法中如何规定城镇楼房之间采光、两楼房侧面之间的距离
建筑法中如何规定城镇楼房之间采光、两楼房侧面之间的距离建筑法中如何规定城镇楼房之间采光、两楼房侧面之间的距离建筑法的规定的建筑间距:1.建筑间距定义: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2.建筑间距技术原理——建筑法的规定的建筑间距: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
这是强制性规定。
3.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关于建筑间距,具体还有以下相关规定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以上就是建筑间距的规定。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房屋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这些都是房屋间距上的规定。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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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透空率大于70%)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空间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生活居住空间 生活居住空间 图8遮挡建筑 被遮挡建筑 非生活居住空间 生活居住空间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南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北侧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北侧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二)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50米。
第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北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2米;(二)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5米;(三)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30米。
第八条【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北两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南北两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九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有关规定。
第十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5米。
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5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其他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75倍;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5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6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2.5米;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15米;4.工业厂房、物流仓储等生产辅助设施与相邻地块的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及其他国家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地块建筑为同等性质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要求的70%,其它情况下按本规定执行。
(三)相邻地块现状建筑已建成且不满足自身退地界要求的,剩余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足;(四)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五)地块规划条件有明确要求时,按规划条件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从其规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报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工程项目内部规划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第十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国家软件评测中心测试通过,并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含2名)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续期。
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期满前3个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续期。
第十六条日照分析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的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一)违法建筑及擅自将非生活居住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二)临时建筑、居住建筑的附属用房以及纳入拆迁改造规划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准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三)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15度以内(不含15度)]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及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十九条进行日照分析的范围、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泰安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
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果申报建筑对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遮挡影响导致其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应按日照分析结论将受影响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作为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复核:(一)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不实、不全,导致日照分析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日照分析报告存在争议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复核的;(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复核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申请复核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进行日照分析复核的,由申请人委托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并出具日照分析复核结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复核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申请人、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存在不实、不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年内不予受理日照分析(复核)单位的日照分析成果;情节严重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取消单位备案资格,取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术语:(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加以注明;(二)老年人居住建筑指《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中“2.0.2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加以注明;(三)宿舍建筑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2.0.1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