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企业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甲为法定代表人,乙和丙分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协议,甲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负责投资和分红。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的管理能力逐渐暴露出问题,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乙和丙对甲的管理方式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最终,乙和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2. 乙和丙是否可以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3. 乙和丙的分红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和丙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2)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3)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激化。
2. 证据认定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的管理方式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乙和丙的分红权益受到侵害。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提高管理水平。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赔偿乙和丙因企业运营陷入困境而遭受的损失。
2. 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判决甲承担乙和丙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维权,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合伙人权益保护本案中,乙和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合伙开公司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合伙人之间很容易出现问题,对方能够轻易的侵占合伙财产,导致自己合法利益受损,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权,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如何维权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维权办法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伙人内部违约合伙人的内部违约,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造成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该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合伙人组成合伙体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加之违约人主观上存有过错;总之,合伙人的内部违约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之债。
合伙人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与注意事项1. 哎呀呀,大家知道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是咋回事不?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盖房子,结果分钱的时候闹矛盾了,这时候就得走诉讼流程啦!注意哦,要先准备好各种证据,像合同啦、付款凭证啦。
例子:老张和老李一起承包工程,结果因为账目的问题吵起来了,这不就得上法院解决嘛!2. 那诉讼流程的第一步重要不?当然重要啦!你得明确自己要告谁,可不能瞎整。
这就跟出门得知道往哪走一样关键!例子:小王起诉合伙人的时候,差点把名字都写错了,这多耽误事呀!3. 接下来呢,写起诉状可不能马虎哟!得把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让法官一看就明白。
就像给法官讲故事一样,得精彩!例子:陈师傅写起诉状时,那叫一个仔细,把他们之间的纠纷从头到尾写得明明白白。
4. 提交起诉状后,是不是就等着开庭啦?哈哈哈,没那么简单!法院还得审查呢。
这就像过关斩将一样,得层层通过。
例子:老林以为提交了就行,结果因为材料不全被打回来了,得多郁闷呀!5. 哇,终于要开庭啦,在法庭上可得好好表现!说话要有理有据,可别乱发脾气。
这跟谈判似的,要冷静沉着。
例子:小刘在法庭上太激动了,说话都没逻辑,这怎么能行呢!6. 判决下来后,不管结果如何,都得坦然面对呀!难道输了就撒泼打滚吗?那可不行!例子:赵哥虽然对判决不太满意,但还是很理智地接受了。
7. 对判决不服咋办?可以上诉呀,但得抓紧时间哦!这就像抢火车票一样,晚了可就没机会了。
例子:老孙因为错过上诉时间后悔不已,当初咋就不抓紧呢!8. 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保留证据呀,这可太重要了!就像给自己穿个铠甲一样。
例子:吴姐就是因为好多证据没保存好,最后挺吃亏的。
9. 最后啊,我想说,大家在找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合同啥的都弄清楚,别等到出问题了才后悔莫及!结论: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复杂且需谨慎对待,大家一定要做好各种准备,注意每一个细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浅析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是否构罪

浅析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是否构罪作者:张宏举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近期,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由于个人合伙是否具有单位属性,其合伙资金共有性质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理论界有分歧,故本案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可第三个观点,并通过文章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合伙;职务侵占罪;侵占罪;民事侵权一、案情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洗煤业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是通过租赁他人煤矿方式经营。
甲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利用执行合伙事务之便,与会计合谋通过做假账等方式侵占合伙资金,数额巨大。
乙、丙报案,公安介入后,按照职务侵占罪将甲逮捕,案件处理出现重大分歧。
二、分歧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利用执行合伙事务职务之便,通过做假账侵吞合伙组织经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丙三人的经营行为系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甲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甲作为合伙人,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丙三人的经营行为系个人合伙经营,合伙人侵占的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意见,并分析如下。
三、分析(一)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伙财产占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被告人所在的组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下面由我结合案例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
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
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
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6篇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6篇篇1一、前言本合伙协议由各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共同制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特别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合伙人概述合伙人A(身份信息),合伙人B(身份信息),合伙人C(身份信息),经友好协商,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规定1. 未按约定出资: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擅自转让权益: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若违反此规定,违约方需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泄露商业机密: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获知的商业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若因违约方泄露商业机密导致合伙企业损失,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违反决策程序: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任何一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合伙企业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其他违约行为:若任何一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如怠于履行合伙事务、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1. 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确定,具体金额由各方协商或由仲裁机构、法院裁定。
2. 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应当在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若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侵犯合伙人权益案由规定

侵犯合伙人权益案由规定一、合伙协议纠纷的案由是什么?第一、合伙财产分割,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人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投入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一)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个人合伙财产的管理规则(一)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合伙组织不是合伙财产所有权人,不独立享有合伙财产所有权;合伙财产由个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权和共有权。
1、合伙投入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财产的共用关系;2、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权;3、合伙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二、个人合伙财产分割要如何进行呢?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不成,按出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较低的组织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定义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伙协议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合伙人之间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
(3)经营关系: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4)责任关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
三、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 合伙协议违反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法: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大决策失误:合伙人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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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
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
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
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图书资料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1万元。
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图书资料部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这表明图书资料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所以,图书资料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
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
王女士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图书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
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
共有财产是指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王女士属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
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所以,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要追回自己的损失,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无罪。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发现合伙人有侵占合伙财产的时候要能懂得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去报警起诉对方,最好找个律师来帮助你。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合伙法律纠纷,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