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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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2023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2023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引言地方标准是为了适应和规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实施和管理的一种地方性标准。

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特此制定。

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标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应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提案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案。

2. 提案应包括标准名称、制定背景、目标要求、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必要信息。

2.2 立项1.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若提案通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方案。

2.3 编制1. 组织编写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编制要求。

2. 根据初步方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讨论,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稿。

2.4 征求意见1. 将初稿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审和建议。

2. 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2.5 审核审批1. 经过征求意见的调整,工作组将稿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稿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实施可行性。

3. 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稿件上报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6 发布实施1. 地方政府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将进行发布。

2. 地方标准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本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措施:3.1 编制和修订管理1.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流程,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编制和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保障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批准;(五)发布;(六)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三)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四)具备必要的制定基础。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应当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批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备案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民、高效;(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四)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二)起草:组织专家和相关利益方起草地方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五)批准:地方标准草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监督第九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前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并施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技术规范。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标准的制定程序1. 立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经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立项报告,说明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依据。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制定程序。

2. 组织制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建立标准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用户代表等,确保制定出的标准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3. 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立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的起草方案。

起草方案应包括标准的目录结构、内容概要以及参考文件等内容。

起草方案通过评审后,开始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4. 征求意见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

可以通过会议、座谈会、网络调查等形式,收集并整理相关意见。

相关意见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适当体现和回应。

5. 内部审核标准起草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逻辑结构、表达方式、用语准确性等方面。

内部审核通过后,将进入标准的审查程序。

6. 专家评审为了确保标准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应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对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指标设置等方面的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后,标准将进入正式发布程序。

7. 批准发布经过专家评审的标准,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布。

审查主要包括标准的合规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审查通过后,标准将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日期。

三、标准的执行和管理1. 执行地方标准的执行是强制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 定期评估发布后的地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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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
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
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
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
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
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
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
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
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
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
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 ------ ----
| | |
|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 ------ ----
| | |
|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
--------------------------------------------------------
北京市 110000 湖南省 430000
天津市 120000 广东省 440000
河北省 130000 广西壮族 450000
山西省 140000 自治区
内蒙古 150000 海南省 460000
自治区四川省 510000
辽宁省 210000 贵州省 520000
吉林省 220000 云南省 530000
黑龙江省 230000 西藏 540000
上海市 310000 自治区
江苏省 320000 陕西省 610000
浙江省 330000 甘肃省 620000
安徽省 340000 青海省 630000
福建省 350000 宁夏回族 640000
江西省 360000 自治区
山东省 370000 新疆维吾 650000
河南省 410000 尔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 台湾省 710000
------------------------------------------------------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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