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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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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知识点: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

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

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

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物权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种物的所有权变更给他人的行为。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转移有几种形式和方式。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进行解读。

一、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法定规定以及遗赠的方式进行。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方式所有权的转移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在物权法中,当买卖、赠与、租赁等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来转移物的所有权。

2. 法定规定方式除合同方式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例如,正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的情况,所有权的转移就是根据法定规定来进行的。

3. 遗赠方式遗赠是指权利人在去世后,通过遗嘱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

遗赠作为一种独立的方式,也是物权法中的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二、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在物权法中,转移所有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 买卖合同的成立在买卖行为中,双方必须达成买卖合同并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转移物的所有权。

同时,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2. 赠与行为的发生对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必须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并进行相应的赠与行为,如赠与人将物交付给受赠人。

同时,法律也对赠与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

3. 遗嘱的有效性对于遗赠方式,遗嘱的有效性是转移所有权的先决条件。

遗嘱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文件,并经过合法的证人和公证机构的认证。

三、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满足了合同的成立及其他条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使权利人失去对物的所有权,而使受让人成为该物的新的所有权人。

受让人可以享有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2. 产生相应的义务所有权的转移还能产生相应的义务。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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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㈠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⒈物的分类
⑴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地上定着物未收割的农作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⑵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如鲁迅的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⑶主物与从物
一是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是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
茶杯与杯盖
锁与钥匙
上衣与裤子
电视机与遥控器
鞋与鞋带
⑷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

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

天然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一般随所有权一同转移。

但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㈡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不动产。

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
㈢物权法
调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解决物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⒈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⒊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登记
动产: 交付
㈣物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包括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㈠登记生效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需登记生效
一房多卖
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如卖方是开发商,则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㈡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需登记
地役权:通过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⑴基于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⑵基于法律规定
继承/受遗赠
⑶基于公法行为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处分该物权时需先登记后处分。

甲死亡,乙继承
㈢动产的物权变动
⒈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⒉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⒊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四、一物二卖
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㈠普通动产
普通动产的一物多买:
先交付←先付款←先订立合同
㈡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的一物多买:
先交付←先登记←先订立合同
㈢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构成条件:
⑴依法律行为转让
⑵受让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转让不要求已经付款
⑶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合法占有”
不适用遗失物、盗窃物
㈣拾得遗失物/埋藏物
◇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返还/上交→招领公告→归国家
◇遗失物被转让→受让人取得→返还权利人(2年)
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报酬,悬赏广告的除外。

㈤埋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如能证明则属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五、共有
㈠概念: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家庭关系中得共有遗产
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份额可以约定→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等额享有
㈡共有的法律关系
共同共有:共享连带债权与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不分你我
按份共有: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承担
㈢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约定/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同意;约定不得分割的,但有重大理由的,可以分割。

◇无处分权的处分
⑴债权行为有效
⑵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无偿划拨:无期限限制
◇转让房地产时→审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出让:
◇工、商、旅、娱、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
◇出让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科、文、体、卫用地50年
商、旅、娱为40年
其他用地50年
七、抵押权
㈠抵押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不动产需登记
动产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禁止“流押条款”/流质条款
㈡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物的出租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㈢抵押权的物权重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
⒈不动产
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⒉动产
登记的先后→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抵押权均未登记,无论是抵押权设立在先,还是债权先到期,均不得主张优先权
八、质权
动产质权:交付设立
权利质权:登记/交付
票据等,交付权利凭证
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证劵登记结算
知识产权,登记设立相关主管部门
应收账款,登记设立央行征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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