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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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66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66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66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今年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均提出了“清理闲置土地”的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要求,现就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理和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此次清理范围为2013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清理处置工作重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主要为社会投资主体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新建楼堂馆所及办公用地;各类开发园区核准区及其代管区内已批已供建设用地等。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未明确约定动工期限的,动工开发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实际交地之日算起。

(二)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雷海平—耕地质量分等的理论和方法

雷海平—耕地质量分等的理论和方法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 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 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 ” 。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2011年7月20日, 国务院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现行农用地分等定级行业标准,及时 出台并执行国家标准”。 3. 召开标准审查会的请示(2011年8月),徐部长批示:“从题目到内 容要突出农用地质量,建议加上质量两字,请酌。与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标准的关系,亦请充完善工作,并通过国土 资源部验收。
2007-2008 全面完成全省 122 个县市区农用 地分等、省级汇总等工作,并 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全面完成全省 122 个县市区农 用地产能核算、省级汇总等工 作,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2004-2005
在浏阳、临澧、龙山、隆回、 苏仙等地完成试点工作。
政策依据
4.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 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 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 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 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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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国内研究概况
• 1951年,财政部查田定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05•【文号】国土资厅函〔2014〕1124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124号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普及率,不断提升信息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市级(含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下同)、县级(含市辖区、县、县级市、旗,下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省级重点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信息更新和在线服务等情况,以及所辖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普及率。

对市级、县级重点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信息更新和在线服务等情况。

二、工作部署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省级、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市级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本地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自查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1),并填写附件2至附件5,如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不涉及某项检查内容,请附相关依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7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土地学会,各有关技术单位:为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队伍建设,规范技术单位从业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省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规定,省厅决定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加强和规范技术队伍建设,严格准入条件,坚持自愿申报与专家审核相结合,坚持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综合评价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保障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备案范围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或机构,均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登记、备案。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技术单位,不得从事我省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相关工作。

省厅地产管理处负责耕地质量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备案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湖南省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常设机构。

(二)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省注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或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

(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的土地管理、土地调查、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8人,土壤学本科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和年度预算安排,部计划在 2014年全面开展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并继续开展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31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结合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

(二)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31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在耕地质量等别渐变区域,开展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各省技术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拨付至有关项目技术承担单位(经费安排见附件 2)。

各技术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管好用好经费,专款专用。

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仅为开展年度工作的启动经费,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保证年度工作顺利完成,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确定的整体工作进度安排,提前准备申请明年工作经费。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pdf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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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 号) 《关于做好 2013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核查标注
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13〕22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 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4 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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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项目资料。 4.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 年度内由农业、水利等其他部门组织完成的中低产田改造、农业
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设计、验收资料。2013 年度更新 评价,耕地质量等别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以 2011 年的土地利用数据为 底图的省份,需要收集 2012-2013 年度内完成的项目资料,以 2010 年的土地利用数据为底图的省份,需要收集 2011-2013 年度内完成的 项目资料。
(二)制作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底图 制作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底图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叠加法,一种是 增量数据包提取法。叠加法适用于相邻及一年以上年份间的年度更新 评价工作,如将 2010 或 2011 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新到 2013 年度;增量数据包提取法适用于相邻年度间的更新评价工作,如 将 2012 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新到 2013 年度。各地可根据耕地质 量等别调查评定工作基础,技术力量等情况,选择确定年度更新评价 工作底图的制作方法。 1.叠加法 (1)获取新增和减少的耕地图斑。将最近一期耕地质量等别图 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耕地图层进行叠加,提取年度内新增耕地图 斑和减少耕地图斑,生成年度更新评价图层; (2)获取质量建设的耕地图斑。收集整理年度内验收的土地整 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并将项目范围、
土地整治项 目资料
农业综合开发、农田 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城镇基准地价是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我省已逐步建立起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不少地方的基准地价已经超过三年未更新,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变化要求。

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地价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且未启动更新工作的地方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长期从事地价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作为技术承担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成果编制、履行听证程序,并将听证后的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但正在实施更新工作的地方,要于2015年2月31日前将更新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更新成果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和批准后,各地要及时报请市、县(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未按期完成更新任务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予合格等措施。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需向省厅作出说明。

超过三年未更新的基准地价,不得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依据,不得作为宗地评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对于暂未达到更新时限要求的地方,要制定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计划,确定下一轮更新工作启动时间,确保及时完成更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成果的公告【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成果的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自2011年底开始,以基于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其主要数据成果现予以发布。

2014年12月17日附件: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自2011年底开始,以基于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加精准地查清了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及其分布状况。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图斑为评价单元,从气候条件、地形状况、土壤状况、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等方面综合评定耕地质量等别,反映了耕地生产能力的高低。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结构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总面积为13507.2万公顷(202609万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

其中以7-13等耕地为主,面积均大于1000万公顷,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78.5%(见表1)。

采用等别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等别总体偏低。

与平均质量等别相比,高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9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39.8%,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0-15等地占60.2%(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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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
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单位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和年度预算安排,省厅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工作是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土地等级价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明确,建设用地预审、审查报批以及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验收等环节都需要使用耕地质量等别。

省厅《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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