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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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修改, 包括涉及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变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改变用地布局的情形。

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从严控制并依法按程序进行;(五)与城镇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六)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村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

第五条适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本区域内已没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

(二)属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的生产性用地项目、因环保和安全等原因确需在圈外单独选址的。

(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但没有落实到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并在规划图上已有明确表现,但实际用地位置需作调整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的;(五)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信基站、供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小水电坝址用地,以及导航台、站,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土地资源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特发布本通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一)切实把握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性。

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战略性规划,对规划区的土地利用总体格局、用地比重、城乡结构、区域协调等进行规划和指导,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视,及早启动编制工作,确保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

(二)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规划、适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促进经济”的指导思想。

推行以人为本、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质量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思想。

(三)坚持科学论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充分运用空间信息技术,分析环境、水资源、生态和农村、城镇化等因素,科学研究、论证,实现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一)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性法规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明确用地总量、用地结构。

省政府到县级政府应在1年内开展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工作,确保各地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审批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县级政府要在满足本级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均衡用地等规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范管理土地使用。

(二)强化土地利用管理的创新机制,加速土地利用管理的会议、规范制度、制度创新,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领域的创新机制。

(三)加强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置。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法规,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理机制,加强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关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它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置换、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使用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拟处置的土地应由申请人按规定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拟处置土地单位,应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受理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土地利用现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湘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八日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十五日)为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工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审批总量和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据。

规划修编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6年多来,我省初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规划修编当作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以确保全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规划修编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规划修编工作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基础,强化省、市级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县级和乡镇级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切实加大对新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计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计划就是违法的观念。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八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发[2011]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经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一)严格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地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

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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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和修改条件的,不得调整或修改规划。

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四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规划调整或修改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
1、提出申请。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

其中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

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

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

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

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

2、开展评估。

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

修改后的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二)申请对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

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

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成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需对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修改的,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项目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

涉及改变规划约束性指标、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必须经省厅同意后,方可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省、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修改成果的批文或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数据库更新证明、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申报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的必备材料。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后的备案管理
规划调整或修改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下述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调整规划成果。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方案。

2、规划修改成果。

包括:规划修改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数据库更新证明;规划修改的公示材料、听证纪要。

同时,提交调整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报送省厅。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约束规划调整和修改行为,严禁在规划调整和修改过程中擅自作为、虚报资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越权审批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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