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及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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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则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相继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校园安全义务仍有探讨的必要性。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一)学校学校的定义一般包含又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但是否对大学安全注意需承担义务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性。

有学者认为:校园侵权的学生是指在读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是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也应视为学校学生,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就读。

大学生是成年人且无被特别保护的需要,再加上其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则在校园侵权的概念的主体中不应出现大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大学生是成年人,与未成年相比,其较成熟和理性,但较于社会其还是被保护在象牙塔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仍是容易的,学校仍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的自愿承担除了法律义务来源,还有学校的自愿承担。

一些学者认为:自愿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自愿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是学校基于自愿对学生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同时其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应对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如学校在没有提供住宿义务且是善意的为了方便学生而为学生提供了住宿条件,在这过程中,学校就负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危险存在的义务,如因学校违反义务使学生受到侵害时,要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一)学生的教育、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1、安全教育义务安全教育义务包括有危险的情况下做出指示、危险行为要及时劝阻、教育正确的安全注意方法和安全知识等义务。

学校安全教育基本内容

学校安全教育基本内容

学校安全教育基本内容学校安全教育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课间活动安全教育1.不进行危险的活动,如跳楼梯、爬栏杆等。

2.在运动场进行体育活动和课间游戏。

3.上厕所要避开高峰,高年级同学要照顾低年级同学。

4.在雨天要小心路滑,不推搡同学。

二、教室活动安全教育1.不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在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不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在开关教室的门、窗户时要小心,以免压到他人的手。

5.不带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不带锋利、尖锐的工具,文具等物品,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三、交通安全教育1.行路安全要注意各种交通信号灯的含义。

2.特别要注意行人横道信号的含义。

3.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惯,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斜穿或突然改变行路方向。

4.不要倚坐护栏和隔离墩,也不要图省事翻越或钻越护栏和隔离墩过马路,而应走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

5.在没有人行穿越道的路程,须直行通过,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抢行。

6.在城市里的马路上,要注意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分界线,不要在人行道上并排行走,低年级的同学要有家长的带领。

走路时要集中注意力,不要分心看书或聊天,以免发生意外。

要特别注意路面情况,避免被石块或木棍绊倒,或者撞上树木或电线杆。

同时,要避开路边停放的车辆,以免被车门或车辆启动伤到自己。

在雨雾天气中,最好穿上颜色鲜艳的衣服和雨衣,并打上鲜艳的伞,以便其他人更容易看到你。

晚上出门时,要选择有路灯的路段,并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和路面情况,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骑自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车。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后往马路中间跑。

这样做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打出租车时,不要站在机动车道上,以免被车辆撞到。

安全教育日校园安全责任与义务

安全教育日校园安全责任与义务

安全教育日校园安全责任与义务安全是学校和家长们关注的重要议题,而校园安全责任与义务是确保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保障。

每年的安全教育日是一次提醒我们重视校园安全、增强安全意识的宝贵机会。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不仅要强调学校的安全教育责任,还要呼吁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校园安全的义务。

一、学校的安全教育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责任。

首先,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其次,学校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包括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自我保护技能的培养等。

此外,学校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妥善应对。

最重要的是,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安全努力。

二、学生的安全义务作为学校的学生,我们有着自身的安全义务。

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校园安全知识,了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掌握自我保护技能。

例如,学习消防知识,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学习自救互救技巧,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

同时,我们需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在校园进行各类危险活动,不私自进出校园等。

此外,学生还要认真履行巡逻、疏导等安全值班任务,成为学校安全的守护者。

三、家长的安全责任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也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引路人。

在保障校园安全方面,家长有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家长要与学校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学校的安全情况、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等,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其次,家长要教育孩子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引导他们掌握校园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同时,家长还要关注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状况,鼓励他们主动向学校和家长汇报校园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结语在安全教育日这一特殊的时刻,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校园安全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同守护校园安全。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履行安全义务;家长要积极参与,与学校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校园安全。

孩子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与义务

孩子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与义务

孩子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与义务引言校园安全是每个学校和家庭关注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个孩子,了解自己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孩子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帮助孩子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校园安全责任作为一个学生,孩子有一些特定的责任来确保校园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孩子需要承担的校园安全责任: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孩子应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学校的守则和行为规范。

这将有助于维护整个校园的秩序和安全。

2.尊重他人:孩子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感受。

不进行欺凌、暴力或其他不良行为,可以提供一个安全和友善的学习环境。

3.不参与危险活动:孩子应该避免参与可能造成伤害或危险的活动,如攀爬高楼或玩具车竞赛等。

4.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孩子应该保持警觉,密切关注周围的环境。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如陌生人闯入或疑似危险物品,应立即向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报告。

校园安全义务除了校园安全责任,孩子还有一些特定的义务,以便与学校和家庭共同确保校园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孩子需要履行的校园安全义务:1.遵守安全规则:孩子应该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则,如不随意乱扔纸屑、不跑在走廊里、不玩耍或打闹等。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2.学习应急知识:孩子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应急知识,如火灾逃生、地震应对等。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孩子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反应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3.与家长或监护人保持沟通:孩子应该与家长或监护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告知他们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事情。

这样可以使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安全状况,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4.互相帮助:孩子应该互相帮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如果有同学受伤或需要帮助,孩子应该及时报告老师并提供援助。

如何保持校园安全除了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孩子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保持校园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1.和平解决冲突:孩子应该学会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

避免与同学发生争吵或争执,以减少冲突和潜在的危险。

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安全条例校园安全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重要保障,为此,制定校园安全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校园安全条例的内容,包括校园安全的定义、校园安全的责任分工、校园安全的预防措施和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校园安全的定义校园安全是指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校园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防止校园欺凌、防止校园暴力、防止校园性侵犯、防止校园火灾、防止校园事故等。

二、校园安全的责任分工1. 学校管理层的责任学校管理层是校园安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应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学校管理层应组织校园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此外,学校管理层还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校园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教职员工的责任教职员工是学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份,他们应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教职员工应积极参预校园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教职员工还应引导学生遵守校园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学生的责任学生是校园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应自觉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参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进行欺凌、暴力等行为。

学生应积极参预校园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和紧急逃生技巧,并在发现危(wei)险或者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校园安全的预防措施1. 安全设施的建设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安全警报器等设备,确保校园的安全监控全面覆盖。

此外,学校还应设置安全门禁系统,限制外来人员的进入。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校园的安全。

2. 安全教育的开展学校应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校园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学校还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警察局进行安全讲座,向学生和教职员工传授安全知识。

3. 安全巡逻和监督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和监督,确保校园的安全。

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及基本内容

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及基本内容

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摘要: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以防范危险的义务。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暴露了我国教育管理的深层弊端---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缺失。

从法理的角度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行全面分析,为加强学校管理,避免与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

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务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结构承担法律责任以存在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和基础。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

研究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需分析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所负的义务。

关于“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 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 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 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概念来源于英美国家, 是随着长期的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评判的价值基础是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底线。

是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使人的价值得以提升的应然回答,反映了个人本位、自由思想的精神追求,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高度体现。

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导言:学校安全是每个学校及其组织成员共同关心和负责的事项,而这一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关切和保障。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一、学校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场所,学校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学生的安全。

首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持续监测安全风险等。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于安全问题的认知和危险的辨识能力。

最后,学校应与社会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二、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教师是学校安全的第一线保障力量,他们不仅承担着教育教学的任务,也应当承担起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教导他们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学会预防和应对安全事件。

其次,教师应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例如及时检查危险物品和设备,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

最后,教师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安全问题,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帮助。

三、学生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学校的一员,学生也承担着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他们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教育,学会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

其次,学生应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在进出学校时要注意交通安全,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搭讪和礼物。

最后,学生应主动报告和举报学校内的安全问题,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

四、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家长在维护学校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家长应教育孩子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帮助他们增强安全意识。

其次,家长应与教师保持畅通的沟通,了解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情况和表现。

最后,家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孩子的安全进行监督和保护。

五、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学校的安全维护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事宜,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社会需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关注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学校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学校来说,安全是校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学校有着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方案。

定期对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其了解校内安全措施和自我保护方法。

其次,学校应当严格负责校园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规范进出校园的程序和人员,防止外界人员进入。

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楼宇、教室、实验室、食堂等各个场所的管理,确保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学校应当配合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学校可以与警方和安保机构合作,建立若干安全巡逻组和安保队,增强校园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此外,学校也可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发挥家长教育的积极作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学校应当全方位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

在重视学生的学习素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学生的身体发展和心理健康。

学校可以建立健康档案和心理档案,采取针对性的卫生保健和心理辅导措施,帮助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和户外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身体免疫力。

同时,加强与心理学家、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的合作,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

最后,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保持“敬畏生命”的理念,注重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教职员工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变能力,并且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之,学校拥有重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保护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是学校最基本的职责,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合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全面保障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这些都是学校安全管理必须做好的方面。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为学校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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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摘要: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以防范危险的义务。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暴露了我国教育管理的深层弊端---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缺失。

从法理的角度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行全面分析,为加强学校管理,避免与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

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务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结构承担法律责任以存在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和基础。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

研究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需分析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所负的义务。

关于“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 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 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 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概念来源于英美国家, 是随着长期的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评判的价值基础是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底线。

是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使人的价值得以提升的应然回答,反映了个人本位、自由思想的精神追求,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高度体现。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理论上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注意义务的念。

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能够清晰地看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条给学校课以三种义务: (1)防止学生遭受学校和教师侵害的义务。

即学校和教师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使学生的人身受到侵害的义务。

(2)防止未成年学生侵害他人的义务。

即学校和教师负有防止未成年学生、幼儿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义务。

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学生。

(3)防止学生遭受学校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即学校和教师负有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学生的人身受到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其中,第一种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1;第三种属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种则二者1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普通大众在通常情况下所应当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兼有:对于致害学生,学校负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其危险行为的义务,该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对于受害学生,学校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该义务属安全保障义务2。

安全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所区别。

其联系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系以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剥离出并着重调整那些尚未被法律法规等纳入规范范围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类型,将其命名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

但应当承认,这一称谓具有接近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层次感,是一个统和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在于,安全注意义务是要求义务人自己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合理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损害。

而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一是体现在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的相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另外,在适用范围上,“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像一般安全注意义务那样宽泛。

”二一般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及法律性质(一)一般注意义务及其理论依据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其理论依据是交易或者社会活动对他人引发的一定的“危险”,这种日益扩大的危险与侵权行为责任扩大化一起,直接催生了一般注意义务。

而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也在一般注意义务的形成与发展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此外,刑法相关理论及英美法的侵权行为立法也对一般注意义务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从安全注意义务产生的根据上,将安全注意义务分为三种情形: (1)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如驾车撞人,纵无过失亦应将伤者送医救治;挖掘水沟,应为加盖或采其他措施。

(2)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如寺庙佛塔楼梯有2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负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

缺陷,应为必要警告或照明;在自宅庭院举办选举造势酒会,应防范腐朽老树压伤宾客。

( 3)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百货公司采必要措施维护安全门不被阻塞。

依据上述学者的概括与分析,学校一般注意义务是因为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在一定时空内脱离亲权的监护,从而引发了一定的危险。

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理论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负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有: (1)信赖关系理论。

从事社会活动的与特定权利当事人之间存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该信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障。

学生入学,就在学生及其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

监护人不能完整地履行其监护职责,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学校会保障其利益。

基于这种信赖关系,给学校课以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

( 2)危险控制理论。

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人对于其从事该社会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

他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所以,其理应承担一种从事该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

(3)收益和风险一致的理论。

除了特定的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

学校虽具有公益性,但学校作为一个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学校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无疑是从中获取一定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利益。

更何况民办教育和一些营利性教育机构还可以从教育活动中收取合理回报或者盈利。

因此,收益和风险一致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学校。

(4)社会经济学的理论。

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相对于其他人,从事社会活动的人由于其对活动场所的控制能力最强,他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是最低的,从节约社会成本而言,有其承担必要的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经济的。

(三)一般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所区别。

其联系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系以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剥离出并着重调整那些尚未被法律法规等纳入规范范围的一般注意义务类型,将其命名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

但应当承认,这一称谓具有接近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层次感,是一个统和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在内容上,一般注意义务是要求义务人自己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具有一个“理智之人”那样合理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损害。

而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一是体现在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的要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其二,在适用范围上,一般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所有的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都有谨慎行事避免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险或损失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不像一般注意义务那样宽泛,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注意义务类型的“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

其三,在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而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但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三)一般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对于一般注意义务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大致围绕究竟属于法定的义务还是约定的义务、属于本质性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属于单一义务还是双重义务3等等发生争议。

对此,我国有学者概括为“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本质性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消极不作为义务为例外”。

这一概括,同样适用于学校的一般注意义务。

学校的一般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的《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一种法定义务。

但这些法定的义务,只是法律对学校的最基本的要求,不排除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以约定的方式,对学校约定更高的新的要求。

所以,学校的一般注意义务也可以表现为约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注意义务是一致的,也应以“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

3关于义务的分类详见郭明瑞《民法》(第二版34页)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正如有学者所言,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6条看,虽“不可否认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在立场上,是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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