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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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 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规发…2009‟129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为了指导各区县今年内完成“四线”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编制的工作重点以及相应程序,结合今年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联系人:黄敏联系电话:67959785 135942995495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区县规划制定指导意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校核:黄敏(共印120份)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对象区县“四线”规划范围为远郊31个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

“四线”的概念以建设部颁布的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四线”规划编制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优先、近远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线”规划应深化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相关内容,同时应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基本内容(一)“四线”的划定1、绿线划定(1)划定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市级、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景观性作用的街头绿地)、对城市防灾与生态景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绿地,以及具有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关键词:控规技术规定强制性刚性弹性一、引言为了适应控规编制和管理改革的需要,增强控规在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弹性”,以及在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资源环境方面的“刚性”。

在控规基本全覆盖之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改革和优化控规编制的技术方法。

现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解读如下。

二、现行《技术规定》使用概况和主要问题(一)使用概况从2002年开始,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经审批后,主城区内规划建设区均已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成为我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规划依据。

课题组认为原《规定》经过几年来的试行,对重庆控规编制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控规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主要问题1、宏观控制缺乏问题由于控规编制一般以标准分区为单位进行,每个标准分区在委托单位利益驱动下都存在做大规模的冲动,每个标准分区都大一点点,最后城市建设规模在总体上就失去了控制,导致争相高密度发展的趋势,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

2、与《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等的相关概念和要求的对接由于新的法律和规范的实施,许多概念被统一在新的提法上需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

3、指标体系控制的“刚性”和“弹性”需要进一步强化就控规所具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政策属性而言,它应是城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因此,作为严肃的公共政策和行为规范,它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作用的一贯性,成为为全体城市居民提供持续改善的安居乐业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

同时控规所面对的具体空间管理事务的纷繁复杂性,以及城市快速成长中空间发展的不确定性,又使其必须具备相应的灵活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空间资源法制化管理的角度来重新思考控规未来的发展走向,及技术体系的建构,处理好“规定性”与“引导性”,“强制性”与“技术性,”“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H24
S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广场用地
S1/S3/S42/G3
S1
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4
其它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广场用地
S3/G3
S21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S3
T3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H25
T4
港口用地
港口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H23/S3
T41
海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5
机场用地
机场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2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の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M3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
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农林用地
M
W
仓储用地
附件一、城市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49号)收悉。

市政府原则同意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

现批复如下:一、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范围为:主城区(面积2737平方公里)所对应的地下空间,重点是主城核心区(面积713.8平方公里)所对应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集中区域的地下空间。

二、同意该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可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主要内容为:(一)广场、绿地、山体、公园、城市道路、体育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下部空间;(二)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三)地下轨道交通线、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四)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三、主城区地下空间利用分为两个层次,即主城核心区和外围组团。

主城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利用采取网络节点式的发展模式,形成以轨道交通线为发展轴、轨道站点为生长点,重点地区为展开面的多层次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体系。

外围组团的地下空间开发采取聚集点式的开发模式,重点开发利用各组团中心的地下空间。

主城核心区内依托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形成“一环两横三纵十一片”的整体形态。

四、同意主城区地下空间利用形态。

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片区包括:解放碑片区、江北城片区、江北观音桥片区、杨家坪中心区、沙坪坝中心区、南坪中心区、两路口片区、大坪中心区、石桥铺中心区、龙头寺客运站片区、冉家坝中心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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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3. 区域城乡空间规划;4. 城区规划;5. 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6.名词解释;7.附则。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规划需用黑体字注明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目录一、总则 (1)二、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1)三、区域城乡空间规划 (3)四、城区规划 (8)五、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 (11)六、名词解释 (11)七、附则 (11)附件1: (14)附件2: (16)附件3: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一、总则1.0.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有效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指导主城区范围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导则。

1.0.2 编制主城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应遵守本导则的有关要求。

1.0.3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集约发展、依法管治”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1.0.4主城区分区规划原则上应包括区域城乡空间规划和城区规划两大部分,各区可根据各自的城乡布局在规划内容上有所侧重和增删。

1.0.5主城区分区规划指导各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以及其它涉及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

1.0.6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1.0.7主城区分区规划期限分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三个阶段,原则上远期规划年限与总体规划一致,远景可展望到2030年,甚至X年。

1.0.8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各分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在各分区范围内综合协调落实各方面的空间布局要求。

1.0.9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有机整合,突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1.0.10主城区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具体成果要求详见附件1)。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2.1 编制重点2.1.1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提出的发展战略、功能布局、设施体系、空间管制等要求,结合分区实际,评价发展条件,明确分区发展目标、空间发展战略与实施步骤,落实空间布局。

发展目标应突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等方面要求。

2.1.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分类统一,指标衔接。

结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引入城乡全覆盖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创新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

处理好独立工矿用地、对外交通用地与城市用地的关系,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指标上的衔接。

(2)布局协调,时序衔接。

将城乡现状、近期、远期和远景等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结合土地占补平衡、土地流转等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近、远期发展边界,并建立实施动态调控的弹性利用机制。

2.1.3深化、优化各项社会设施、基础设施规划的布局。

(1)落实市、区、居住区级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2)落实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港口、铁路、公路、空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在区内的布局及设施用地,协调与铁路、港口航运、航空港、公路等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行业规划的关系。

(3)落实供排水设施的布局,重点协调上下游之间水源保护与设施布局的关系,从流域规划、区域水系规划出发协调城乡供排水系统,处理好跨区域引水及水源地的保护。

(4)深化完善城镇防灾、能源供应、信息网络设施等规划布局要求。

2.1.4重点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落实城乡总体规划在分区内的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布局要求,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编制提供规划依据与技术支撑。

2.2 编制前期工作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对城乡空间现状、相关规划实施情况与发展条件进行评估。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分区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对涉及到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空间结构调整,分区资源环境条件及空间发展等重大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三、区域城乡空间规划3.1城乡统筹发展战略3.1.1发展定位重点明确分区在重庆市域层面和主城区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各区性质和职能。

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化分区产业功能定位、空间发展定位和形象风貌定位等。

3.1.2发展目标明确统筹城乡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空间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目标。

3.1.3发展战略提出解决城乡统筹发展核心问题的规划思路和策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集聚的城区,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3.2城乡人口与城镇化3.2.1人口规模预测合理预测规划期内总人口、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规模、分布情况。

3.2.2城镇化水平确定规划期内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提出适宜的城镇化道路、推进时序和途径。

3.3城乡用地布局规划3.3.1空间规划结构规划应制定城乡空间发展原则、明确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

3.3.2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分区内的建设与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目标、分布和利用情况,在发展规模、布局、实施时序上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性指标衔接。

3.3.3建设用地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分区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区规划近、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和规模,明确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村建设发展控制原则。

3.3.4非建设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应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明确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重点明确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如珍稀动物、江河湖泊、湿地、滩地等)、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等的范围,对山体、平原、滨水、城郊绿化及区域性生态绿化廊道等,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4城乡产业布局规划3.4.1 产业发展原则、目标与策略依据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应明确产业总体发展原则、分阶段的发展目标和策略。

3.4.2 产业总体布局框架规划应明确区域内三次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框架。

3.4.3 城乡产业协调规划规划应提出城乡产业协调发展的目标,包括区内和各区之间的协调。

3.5城乡综合交通规划3.5.1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规划应阐明城乡交通发展定位和趋势,提出城乡交通发展的规划原则、目标和发展策略,统筹协调城乡之间以及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落实公交优先的规划方案。

3.5.2对外交通规划确定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交通的布局以及相应的站场、港口等设施位置、规模和用地边界。

3.5.3公路网规划规划布局区域内骨架公路和农村公路网络体系,明确省道、县道、乡道等各级公路的技术等级标准。

3.5.4公路客、货运站场设施规划以区域公路网为依托,合理布局城区客、货运站点,制定镇村站场设施配置原则。

结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确定区域物流设施的布点和规模要求。

3.6城乡市政公用设施规划3.6.1供电工程规划预测分区供电负荷;确定分区供电电源方位;选择分区变、配电站容量和数量;进行高压配电网规划布局。

3.6.2通信工程规划明确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规划目标;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预测分区和城区的需求容量,统筹规划通信设施发展规模和布局;确定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布局主要局所网点。

3.6.3燃气工程规划确定燃气输配设施的分布、容量和用地;确定燃气输配管网的级配等级、布局输配干线管网;估算分区燃气的用气量;确定燃气输配设施的保护要求。

3.6.4给水工程规划估算分区用水量;进一步确定供水设施规模,确定主要设施位置和用地范围;对总体规划中供水管渠的走向、位置、线路进行落实或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3.6.5排水工程规划估算分区的雨水、污水排放量;按照确定的排水体制划分排水系统;确定排水干管的位置、走向、服务范围、控制管径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6.6环卫设施工程规划估算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的产生量,提出垃圾处理目标,明确垃圾处理厂(场)、大型转运设施位置和用地规模,提出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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