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就业优先作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和政策效果评价的重要标准。
制定财政、货币、金融、产业等政策,要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不断强化就业政策与财政、投资、消费等政策的协同。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主导产业培育,优先发展和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突出重点产业拉大就业作用,支持引导产业在县区间、城乡间有序转移与合作,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不断促进就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市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及时梳理全市用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用人企业,确定重点企业名单,结合人社部门“三包三联”活动,配备企业就业服务专员,从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做好用工保障服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政策促进优势等多个方面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强化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用工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实现就业与经济增长同步,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新政办(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企业聘用干部审批职责。
3.取消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审批职责。
4.取消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包括人才流动机构)审批职责。
5.取消企业惩处职工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责。
6.取消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职责。
7.取消《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新就业许可职责。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新政办〔2023〕 6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河南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更好发挥内需拉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更可持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突出“产业兴市”、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不断强化投资、消费、出口、物流“四个拉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充分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更大贡献。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新政办〔2024〕 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新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6]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在2006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三、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局)审定,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具《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组织协调安置就业。
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
各级审核认定机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办公室。
四、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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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18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3
【实施日期】200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政办[2007]18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文件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
度。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零就业退出制度。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从确认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之日起满1年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政策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承诺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