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
2023年民诉部分案例以及仲裁真题及解答

案例分析:(A)敏宏企业拖欠怀剑企业印万元旳电器货款。
怀剑企业与敏宏企业多次交涉还款事宜, 并得知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企业, 德峰企业经营不善, 已拖欠敏宏企业两年房租合计15万元, 在这种状况下, 怀剑企业诉至法院规定敏宏企业还款, 并尤其阐明假如敏宏企业无力还款, 可将出租给德峰企业旳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企业抵销敏宏企业拖欠旳印万元欠款,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到达协议, 约定被告方在六个月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
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 敏宏企业只还了30万元, 尚欠50万元, 怀剑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敏宏企业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企业拖欠旳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企业, 执行法院向德峰企业发出了对怀剑企业给付15万元旳告知。
请回答问题: (1999年卷四第5题, 本题7分)(1)本案诉讼过程中, 法院可否告知德峰企业作为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为何?答:可以, 由于本案处理成果与德峰企业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
本题考无独立祈求权旳第三人。
《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旳诉讼标旳,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 但案件处理成果同他有法律上旳利害关系旳, 可以申请参与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他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旳第三人, 有当事人旳诉讼权利义务。
”(2)假如德峰企业对执行法院发出旳履行债务旳告知有异议, 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答:执行法院应按法定程序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若理由不成立, 予以驳回;若理由成立,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本题考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加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旳提出异议旳,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旳, 予以驳回;理由成立旳, 由院长同意中断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假如德峰企业收到执行法院规定其履行到期债务旳告知后私自向敏宏企业还款15万元, 导致该. 15万元被敏宏企业使用而无法追回, 德峰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德峰企业因未履行指定义务, 即未依执行告知向怀剑企业支付15万元, 法院可强制其履行这一义务。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实用版)
目录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对我国民诉法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
事诉讼案件。
此案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原告戴鹏与被告大连瓦房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
戴鹏在购买被告的房屋后,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原告戴鹏认为,被告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房屋面积的误差是合理的,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处理方式,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戴鹏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购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合同纠纷中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此案也揭示了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所导致的纠纷,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民诉法案例分析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民诉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话说小张是个文艺青年,特别想学吉他,想在妹子面前耍帅。
有一天,他看到街边有个吉他培训班张贴的广告,上面写着“三个月让你从吉他小白变成弹唱高手,学费只要3000元”。
小张一看,心动得不得了,马上就跑到培训班报了名,和培训班签了合同。
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小张交3000元学费,培训班负责提供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的专业吉他课程,而且要保证教学质量,提供教学用的吉他教材等资料。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还挺顺利的。
小张每次上课都特别认真,可上了一个月之后,问题就来了。
培训班的老师开始频繁请假,有时候一周就只能上一次课。
而且,说好的专业教材也一直没给小张发。
小张心里那叫一个郁闷啊,感觉自己这吉他高手的梦想就像肥皂泡一样,眼看就要破灭了。
小张心想,这可不行啊,我花了钱,你们就得按照合同办事啊。
于是他就去找培训班的负责人理论。
可那负责人就开始各种推脱,一会儿说老师生病啦,一会儿说教材还在印刷呢。
小张一听就火了,说:“你们这是违约啊,按照合同,你们得给我正常上课,还得给我教材。
”负责人却不以为然,说:“有点小问题很正常嘛,我们后面会调整的。
”小张觉得和他们讲道理是讲不通了,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小张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
小张在诉讼请求里要求培训班:第一,按照合同规定,补足之前少上的课程,每周三次每次两小时,直到把三个月的课程上完;第二,立刻提供给他专业的吉他教材;第三,由于培训班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毕竟他是怀着泡妞的美好梦想来学吉他的,结果被耽误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在法庭上,小张拿出了合同作为证据,还找了几个一起上课的同学来证明上课的情况。
培训班那边呢,开始还想狡辩,但是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大部分请求。
要求培训班按照合同补足少上的课程,并且马上提供教材。
但是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小张的这个请求不太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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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郭汉先有子女五人:长子郭松林、长女郭朋娣和二女郭朋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郭松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郭朋秀在河南省郑州工作。
五个子女均已完婚成家。
1996年8月郭汉先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遗有一楼一底的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
女子五人在办理丧事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
兄妹五人多次开家庭会议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郭松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弟郭松根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郭松根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
【问题】 1.本案移送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①不正确,遗产纠纷属于专属地管辖,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重庆市沙坪区法院没有管辖权②对于以不动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应该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山海某区法院【案情】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
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
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
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①无效约定履行地不明确②因合同无确定的履行地,所以以交货地为履行地即甲市③被告住所地乙县和合同履行地甲市有管辖权【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1996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1998年7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8万余元。
1998年8月,汽车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
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拒绝的情况下,于1999年起诉到某区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
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
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
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①没有道理,根据《民诉法》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陪审员与东风汽车制造厂的厂长有姻亲关系,应当回避。
②正确《民诉法》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一楼一底祖遗楼房共10间。
1997年11月,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
1998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10间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
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10间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
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
1998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①原告应为刘向华,其两个儿子为被告,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在房主不在的情况下,无权做主买卖房屋.②王初存和陈丰收作为第三人参加,陈平够作为证人(引荐人促进了买卖的进行)【案情】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
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A市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本案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1)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3)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案情】章某是河南遂平县农民,刘某是重庆市江津县农民,两人为连襟关系(即其妻为两姐妹)。
1987年1月刘某写信给章某,称四川木材便宜,但资金不足,让章某贷款二万元,自己出资一万元,合伙做木材生意。
同年3月初,章某在河南遂平县工商银行贷款二万元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
同年四月底,两人外出做木材生意未成,各自回家后因结算发生纠纷,章某将刘某诉自重庆市江津县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尚欠的八千元人民币。
其理由是:他汇给刘某的二万元,经多次催要,刘某只汇回一万二千元,剩下的八千元拒不归还。
刘某辩称:我除汇给章某一万二千元外,章某还拿走了六千元现金,两人外出做生意所花的二千多元差旅费均由我垫付,根本不存在我欠章某钱的问题,为做木材生意我在外面跑了半年,他还应付我的工资才对。
【问题】此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民事诉讼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章某作为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案情】龙江县已退休老干部有私房4间,因患病急需治疗费。
1996年5月,该退休干部唐丰作将自己的4间私房卖给其进城做生意的表弟唐丰业,双方协议,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唐丰业付房款8万元,待唐丰作死后,才将房屋交付给唐丰业。
1997年8月,唐丰作患病治疗无效死亡。
唐丰作死后其大儿子搬进这4间房屋住,欲全部继承该4间房屋。
唐丰作的小儿子知道情况后,要求两人各继承一半。
但大儿子唐伟亮坚决不同意,坚持自己一人继承,无奈小儿子唐伟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一审判决后,大儿子唐伟亮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案件审理中,唐丰业知道此事后,即到二审法院找到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说明他以购买该房的情况,并要参加诉讼。
【问题】唐丰业能否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不能,若唐丰业在二审中参加诉讼则必须要有诉讼地位。
一审漏列的主体,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节;不能调节的应发回重审【案情】苏冲球与罗小叶1995年11月相识并恋爱,1997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
婚后,苏冲球与罗小叶一起共同生活了20天,于1997年1月罗小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苏冲球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在公告期内,被告苏冲球出现,并到庭应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
被告出现后,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才20天,而且财产争议不大,于是,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问题】1.法院开始决定用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2.法院后来决定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合理?①正确,普通程序用于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第一民事案件。
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普通程序胜利是正确的。
②不合理,简易程序可以改用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原告A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包括:自己受有损害的事实,电视机爆炸的事实,损害是由于电视机爆炸引起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案情】张小花与其丈夫孔大军经多年共同劳动经营,购房屋7间,存款6万元。
1985年孔大军病故。
当时并未分割财产。
张小花仍与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
1986年张小花又与两个儿子共建两间房屋。
其后不久,张小花的两个儿子为财产归属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张小花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把家庭财产一次分割清。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财产纠纷,将9间房屋和存款都认为是张小花和其两个儿子的家庭共有财产,判决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财产。
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中7间房屋及存款是她与丈夫多年共同劳动所得,自己应多分财产,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题】1.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对该案,二审法院可否改判?①正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②可以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判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
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