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锚地、停泊区-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118°28′13.57″E)
F(31°44′24.16″N
118°27′46.68″E)
尺度和用途 500 米×200 米 供马鞍山港作业船 舶临时停泊
1000 米×200 米 供各类船舶停泊
A(31°40′06.58″N
118°25′11.23″E)
B(31°40′43.99″N
何家洲停 江心洲水道与太平 118°25′47.67″E)
118°12′12.84″E)
D(31°15′53.51″N
118°10′50.23″E)
三山河停 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A(31°17′20.29″ N
泊区(河道 约 472 公里处白茚 118°12′41.89″ E)
8 数据)
水道右岸三山河塔 B(31°16′38.78″ N
型侧面岸标上航道 118°11′41.45″ E)
5
泊区
侧(芜湖联检锚地下 C(31°29′31.01″N
游)
118°21′37.63″E)
D(31°28′20.44″N
118°20′50.85″E)
A(31°17′56.91″N
118°17′37.91″E)
长江#187 红浮至长 B(31°17′42.75″N
6
白茆沙停 泊区
江#189 红浮连线南 118°19′10.98″E) C(31°17′31.34″N
外
C(31°17′38.72″ N
118°11′47.35″ E)
D(31°17′15.73″ N
118°12′46.26″ E)
A(31°09′42.30″ N
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118°00′23.27″ E)
黑沙洲停 约 486.5 公里处荻 B(31°09′32.32″ N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经此段的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 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内河驾驶实操答题

航道与引航长江上海段航速限制1. 长江口深水航道水域(北槽):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2. 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进港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10节。
速不得超过12节。
吴淞VTS各航段报告频道1. 长江口报告区域CH 083.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至浏河口上海港界线之间水域,最高航2. 南槽灯船﹤====﹥圆圆沙CH 263. 圆圆沙﹤====﹥66号浮CH 714. 66号浮﹤====﹥宝山灯船CH 275. 北槽灯船﹤====﹥圆圆沙CH 096. 黄浦江水域CH 19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06.4.1(1)黄浦江的起止点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2)黄浦江对船舶航速规定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3)黄浦江对船舶雾航的规定①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③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4)黄浦江警戒区①吴淞警戒区:范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②蕰藻浜警戒区:范围为黄浦江蕰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 m的水域。
(5)黄浦江掉头区3个①1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②2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③3号掉头区:范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 m的船舶使用。
(6)黄浦江对船舶掉头的规定①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②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白天在主桅悬挂一个黑球、夜间上红下白环照灯),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发〔2005〕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录二),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见附录三)。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见附录四)。
第九条在通航环境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船舶航行受限水域狭水道须知

船舶航行受限水域/狭水道须知1、总则狭水道航行,应严格遵守《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以及管辖区主管部门关于狭水道航行的有关规定,格外谨慎驾驶。
2、定义狭水道指船舶受到水域和水深限制而不能自由操纵的可航地区,诸如港口、锚地、江河、运河、狭窄的海峡、岛礁区、某些分道通航限制水域等。
3、责任船长负责狭水道航行的操作指挥。
4、实施4.1 驶入狭水道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4.1.1阅读有关图、书、资料,了解、掌握航道水深、宽度、航标、航向、浅滩、障碍物、可锚泊区、船舶密度、潮流特点、报告线等,正确拟定航线。
4.1.2调整首、尾吃水,使船底富裕水深符合管辖区主管部门的安全要求。
4.1.3检查主辅机、舵机、锚机、通导、救生、消防等重要设备,使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尤其是应试验主机停车、换向;舵系统随动、非随动;应急操舵及左右舵机运转、转换,并确认正常。
4.1.4适当增加人员加强值班和协助了望。
4.2 狭水道航行4.2.1船舶须备车航行,船长应在驾驶台监督或亲自操纵。
4.2.2用各种有效手段保持正常了望,对可能出现的不点灯小船、违章航行船舶、航标异常、水深变浅等情况,要保持足够戒备,并采取有效措施。
4.2.3使用安全航速或管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速,要求“多用车让,少用舵让”,并随时做好使用倒车和抛锚的准备。
采用的航速在任何时候都应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4.2.4熟练掌握本船旋回、冲程等操纵性能;合理利用潮汐;走准航向,加强定位,正确配用风流压,必要时使用“避险线”,保持船位在规定的航道内;早让、宽让他船;切实预防搁浅、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4.2.5航经交叉地段、大弯头、转向点、锚地、上下引航员区域等复杂航段以及需要追越他船时,应特别警惕,及早采取相应措施,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作者:王玉红来自:长江芜湖航道处时间:2014-01-05 13:49:53 阅读次数:1971 2008年长江干线货运量达12亿吨,是美国密西西比河的2倍,欧洲莱茵河的3倍,连续4年稳居世界内河货运量第一,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凸显。
随着国家加大对长江黄金水道的投资力度,长江航道部门先后提高了南(京)浏(河口)段、芜(湖)渝(重庆)段、叙(宜宾)泸(州)段、芜(湖)南(京)段航道维护水深,长江航道通过能力大大增强。
沿江各省市纷纷提出以港兴市、水运强省的战略方针,众多大型企业纷纷落户沿江城市,长江下游码头、取水口、船台滑道等掀起临河建筑物建设新高潮。
1 长江安徽段航道概况长江在安徽境内称皖江,全长401.5公里,上连川、渝、鄂、赣等省,下通苏、沪及沿海省份,是水路货物进出的便捷通道,具有通江达海的优越条件。
长江安徽河道具有长江下游河道的典型特征:河道宽阔、流路曲折、汊河发育、洲滩众多。
河道宽度除局部窄段外,一般都在1公里以上。
汊道众多是本河段的显著特征,局部宽阔河段,由于水流分散,江中多滩,常形成两支或多支分汊河道,如黑沙洲等处两岸之间宽度都在10公里以上。
由于江宽水缓,江中发育形成许多洲滩,遂使河道形成两支或多支汊道。
在这些分汊河道的上下口、放宽段、过渡段,枯水期常形成碍航浅滩,其中主要有东流、安庆、太子矶、贵池、土桥、黑沙洲、江心洲、乌江等处。
该段河道内礁石颇多,其中以太子矶为最,其次为东流、黑南、乌江等水道。
单一河道的航道,水流集中,航槽稳定,航行条件较好;两岸多山丘矶头控制的河道,水深流急,洪水期常产生回流、漩涡及花水;分汊河道的航道,水流分散,航槽多变,常形成两个以上的水道。
安庆以下航道水深条件较好,其中,安庆皖河口至芜湖大桥常年维护水深达5米以上,芜湖至南京河段常年维护水深达7.5米以上。
长江安微段航道临、跨河建筑物繁多。
一是码头、取水口等水上设施密集,沿江两岸密布码头、渡口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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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3)设臵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4)设臵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臵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臵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6)。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不妨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横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
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严禁船舶在弯曲狭窄航段、桥区、航行警戒区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停车淌航。
第二十二条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太子矶水道右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30°32′29″N/117°13′55″E)与左岸钱江嘴塔形侧面标(30°32′50″N/117°14′44″E),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 )与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连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四)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米以下或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1通航分道设臵标准通航分道宽度原则为500米,(有条件的河段可适当放宽;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20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9.0米,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维护水深7.5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钱江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5.0米,4月1日至5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7.5米,10月1日至11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
附录2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乌江水道内设臵单向通行航路,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航道维护水深4.5米(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米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附录3推荐航路设臵标准一、东埂塔形侧面标至#179白浮、#202白浮至太阳洲尾塔形侧面标、土桥中塔形侧面标至#250白浮(不含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水域)上行通航分道外侧设臵上行船舶推荐航路。
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不小于3.0米。
附录4深水航路设臵标准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矾水道慈湖河口(其中大桥水域除外)通航分道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深水航路,深水航路一般在航道深泓范围内。
芜湖长江大桥以下深水航路维护水深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芜湖长江大桥以上深水航路维护水深: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与主航道相同为7.5米,5月、10月6.5米,11月1日至15日为6. 0米,其他时段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当航道实际水深低于上述尺度时,由航道部门据实发布。
附录5航行警戒区一、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上界:小黄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65红浮连线;下界:长江#163黑浮与神农洲塔型沿岸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1.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2.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地点1.上行船舶:马鞍山港小黄洲锚地下界限浮标下游水域;2.下行船舶:东埂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二、陈家洲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以上2千米;2.下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
(二)航行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与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互会左舷。
(三)避让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
三、拦江矶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2.下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禁止受控船舶会让。
(三)控制规定1.受控水域范围:上界为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下界为航行警戒区的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2.受控船舶:船队之间、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船队与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
3.联系地点:上行船舶:#264白浮下游水域;下行船舶:#274白浮以上水域。
4.等让原则:受控上行船舶(队)等候受控下行船舶(队)。
5.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266白浮以下水域。
附录6支汊水道通航规定一、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174红浮连线;2.下界:#164红浮90度方位线。
(二)航行原则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二、黑沙洲北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06红浮与#207白灯船连线;2.下界:高安圩塔形侧面岸标与#200白浮连线以上500米。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三、铜陵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新沟测点正北方向延长线;2.下界:金牛渡塔形侧面标正西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四、成德洲东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36红灯船与铜陵港6号码头下沿连线;2.下界:#227红灯船与#228红浮连线及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1600总吨以上船舶通过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大通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铁板洲洲头测点与青通河口连线;2.下界:羊山矶测点与和悦洲尾边缘连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贵池南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贵池南港4号白浮正南方向延长线;2.下界:#252左右通航标正南方向延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