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材料及要求

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材料及要求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材料均通过山东省特级教师评审平台上传,特级教师申报系统网址:。
所有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证书等均以A4纸复印,加盖学校和市县公章,以PDF格式上传平台。
申报材料包括:一、《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表》。
二、2000字以内的个人申报陈述材料。
三、近5年教学年度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师德考核情况,加盖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开设公开课、示范课证明材料。
校、园长等校级参评人员近5年听、评课记录,教研员参加学校教学教研和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的佐证材料,任教满5年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校、园长等校级参评人员须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近5年任教学科及周课时量的证明材料。
五、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教学能手、教学名师证书等。
六、学历学位证书(高中后所获得的各学历层次及学位)、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含现职起始和现任聘期)、技能等级证书等。
七、近五年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或论著、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等。
论文复印期刊封面、目录、封底及论文内容,论著复印封面、目录、封底和主要章节,同时提交相应的论文、论著的查新,查重报告。
课题的立项与结题报告及反映应用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等。
八、格式为H. 264+AAC编码的MP4文件,幅面要求达到720*576以上,码流为0. 5-lMbpso 300M以内flv格式的45 分钟课堂教学视频(幼儿园大、中、小班分别为30、25、20 分钟,特教学校按照实际由学校确定),教学过程完整,画面清晰的常态课,不得进行后期剪辑。
开头、结束前,要有展现课堂实际的学生、教室全景的长镜头各长不少于5秒。
教学视频根据参评人员正常教学进度、执教学科、在执教班级或本校的录播室录制,不得在服务学校以外场所录制,否则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流程

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流程As an educator,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the title of special-grade teacher in Shandong Province can be both challenging and rewarding.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在山东省申报特级教师的过程中既具有挑战性,也非常有回报。
One of the key requirements for applying for the title of special-grade teacher in Shandong Province is to meet certain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et by the government. These qualifications often include a certain number of years of teaching experience, a high level of educational attainment, and a track record of excellent performance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In order to be considered for this prestigious title, educators must demonstrate a deep commitment to their profession and a dedication to the students they serve. 申请山东省特级教师资格的关键要求之一是符合政府设定的某些资格和标准。
这些资格通常包括一定数量的教学经验、较高的教育水平以及在教育领域表现优异的记录。
为了被授予这一崇高的称号,教育工作者必须展示对自己的专业的深深承诺,并致力于为所服务的学生。
山东省教师晋级打分参考办法

二○一一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根据省教育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2011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
本办法仅供教育部门管理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等推荐晋升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参考。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也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
一、学历(10分)1、申报中专、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要求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2、学历10分。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10分,学士学位9分,本科8分,1970-1976年间入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7分、专科6分,中专5分。
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的后学历,须在取得后学历从教三年后方为有效学历(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后学历为有效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除外)。
按各得分学历毕业后的年限计算,每年加0.1分。
学历得分与毕业后的年限得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任现职务年限(29分)1、每年0.6分,最高不超21分。
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2、以任现职务期满为基础,每超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以上两项共计29分。
三、班主任工作(3分)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年限,每年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教师基本素养(10分)该项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评价,主要考查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基础课程改革等基本素养。
本项得分根据考试成绩进行折合计算,满分10分。
具体考试事宜另行安排。
五、课堂教学展示课评价(10分)各单位按规定成立7人以上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推荐委员会,并根据正常授课安排组织申报人员讲授课堂教学展示课,专家推荐委员会参加听课并做出评价。
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效果评价(20分)主要考察任现职以来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业务水平、教学成绩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有关单位、学校:根据《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鲁教人字[1994]15号)和《关于评选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9号)文件规定,经各学校、县市区逐级严格筛选推荐,由潍坊市推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了拟上报人选。
根据评选推荐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拟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公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指标省教育厅下达给我市的推荐人选共47名,其中规定校长(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推荐人选不超过10%。
各学段人选上报指标是:幼儿园5人,小学14人,初中14人,高中14人。
二、推荐过程按照推荐人选学段和人员结构情况分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综合组分别组织。
评委从外市和我市具有高级职称,齐鲁名师或山东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选中选聘。
评选过程中,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全程参与监督;市教育局教师教育科、督导室、社管科等有关同志组成监督小组,参与对各推荐组说课答辩工作的现场监督。
评委、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推荐人选的通讯工具全部收缴,说课答辩和材料审查现场实行电子屏蔽。
参加推荐工作的评委全部签订了《诚信承诺书》。
推荐评审办法参照省教育厅评审原则(重视推荐人选的说课答辩能力)确定。
一是材料审查。
由评委根据推荐人选申报的荣誉称号、教学成果、论文论著等能够体现本人业绩的材料,分类别、分学段对申报人员独立进行排序后小组讨论确定总体排序。
该项占30%权重。
二是说课答辩。
首先由评委按照分组情况确定说课题目,并命制答辩题目,然后组织推荐人选进行说课答辩,根据推荐人选说课答辩情况按百分制量化计分。
该项占70%权重。
按照上述两项成绩综合后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推荐人选。
三、公示要求1.潍坊市公示。
公示期为2010年6月13日至6月17日。
市教育局在潍坊教育信息港上公布47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12]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11.28【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2〕1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1月28日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
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08
•【字号】鲁政字[2013]218号
•【施行日期】2013.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报
(鲁政字〔2013〕2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为全省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弘扬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努力工作,进一步加快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步伐,省政府决定,对边敦明等390名第八批山东省特级教师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特级教师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按照“师德的表率、教学的专家、育人的模范”要求,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牢记使命,爱岗敬业,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
展和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八批山东省特级教师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字〔2020〕5 号文件做好第十批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字〔2020〕5 号文件做好第十批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东教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字〔2020〕5 号文件做好第十批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市中专,局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评选推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荐时间安排11月20日前完成县级推荐,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推荐。
二、名额分配及要求(一)名额分配:根据省教育厅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我市实行差额推荐。
各县区、开发区分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从符合条件人员中推荐幼儿园、小学、初中人选各2名,高中(含中职)每学校推荐1人,无相应学段的不推荐,无符合条件的不推荐。
济军基地教育处、市特校、市教科院、市教育信息中心、市中专每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
(二)相关要求:1.同一学校(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
2.义务教育学段及幼儿园推荐人选中乡村(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驻地镇,以学校组织机构代码为识别依据,下同)教师比例不低于30%。
3.教学一线教师推荐比例不低于推荐总数的80%。
兼任学科教学的校、园长(包括党支部<总支>书记、分校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等校级干部、校级副职)与教学研究机构中从事教研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推荐比例合计不高于20%。
4.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 3 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指山东省农村特级教师岗位聘任期内的教师)中符合申报特级教师条件者,不占推荐名额,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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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2〕1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8日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
(五)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六)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尤其在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七)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形势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确定每批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评选特级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
学校推荐名单须在本学校公示。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座谈、个人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
人选名单公示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说课、教学答辩、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集中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的考察;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师德水平进行评审,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
市直、省直有关单位的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报其主管部门考核和推荐。
(四)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专家组对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人选材料审核并通过相应的专业考核、确认符合特级教师人选条件后,送交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省、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按不少于15、11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考虑教育类型。
评审推荐时,同意人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2/3方能推荐。
第十二条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三章待遇和支持第十三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
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
特级教师津贴,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和方便。
(一)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
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
(二)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
特级教师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考察、交流和学习提供机会。
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在职进修学习。
(三)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
各地要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应为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的报纸、杂志、图书,帮助特级教师进行知识技能更新。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示范教学、巡回授课、介绍经验,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推广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
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的,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职责和任务第十六条特级教师的职责:(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教师职责,爱国敬业,教书育人,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在师德修养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不断钻研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始终保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水平,积极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本地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献言献策。
(三)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经验。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积极参与教育科学和从教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创新。
(五)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努力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帮助和支持特级教师履行职责,对其管理的特级教师安排示范教学课、教师培养培训、支教送教等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特级教师应在所在学校建立名师工作室,带领本地本校同学科老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应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上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并及时更新,通过工作室及时提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展示示范教学课视频、论文论著等相关成果。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九条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级教师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工作绩效。
省教育厅统一开发全省特级教师信息系统,对全省特级教师信息进行电子数据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实施特级教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对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
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
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第二十二条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
考核档案存入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证书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一)申报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三)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的;(四)其它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后,与称号相关的待遇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由调入学校逐级报我省教育厅进行注册备案,并纳入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
我省评选的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系统内调动的,须逐级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特级教师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后又调入的,可根据评选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原《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鲁教人字[1994]15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