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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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

教学经费管理规定为保障本院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我院教学经费管理,根据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基地建设,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及教学条件改善,和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计划相关的学生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活动。

二、开支类型为便于统计和管理,在本科教学经费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开支项目分列为四种。

1、学生直接费指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各种必要的经费支出。

如实习(见习)、实践、学年与毕业论文、考试考核等的经费支出。

2、教师直接费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种必要的经费支出。

如教学手段改善(包括备课与上课文具)、教材建设(包括自编教材与讲义)、教师业务学习(包括各种必要的培训、交流)等的经费支出。

3、设备直接费指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各种必要的教学设备添置与维修的经费支出。

如图书资料、教学与实验设备、标本等的经费支出。

4、教学管理费指教学办和教研室在教学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必要的经费支出。

如课程建设研究、教学大纲修订、教学质量调研与检查、教学交流活动、教学办公设备的维护及更新等的经费支出。

三、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要与教学计划实施相结合,优先保证计划内教学的需要,优先考虑学生的直接利益,要保障学生学习基本需求和日常教学运行。

2、教学办负责制定全院年度教学经费使用预算,每年教学经费不少于前一年度业务收入的0.5%,经院长审定批准执行。

经费使用与管理要程序清楚,责任明确。

3、每年终主管教学部门按实践教学经费的80%提取临床实习带教费,用于临床教师带教、优秀科室及优秀带教老师的奖励、管理科室的设备更新和对学生进行的培训讲课支出等。

4、经费使用要按照本院财务与物资管理等有关规定,要做好经费使用报告和凭据等的档案保管工作,以备各种检查。

医疗院所经费管理制度

医疗院所经费管理制度

医疗院所经费管理制度1. 引言医疗院所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院所的财务活动而制定的一套政策和程序。

本文档旨在明确经费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流程,以确保院所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2. 目标医疗院所经费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以满足院所的诊疗、研究和培训需求;-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保证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防止和打击经费侵占和浪费行为。

3. 原则医疗院所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依法合规获取和使用经费,确保财务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透明公开: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资源优化:合理调配和优化经费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效率;-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止经费侵占和浪费;- 公平公正:经费使用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部门。

4. 流程医疗院所经费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 预算编制:根据院所的需求和预期目标,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经费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费申请,并经过审批程序;-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和审批要求进行,确保合理使用和效益;- 经费监管:设立经费监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经费汇报和审计: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报和审计,确保经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经费管理责任- 院所领导: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监管;- 财务部门:负责院所财务活动的记录和报告,参与经费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经费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惩罚措施为了确保经费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针对经费侵占、浪费和其他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警告或口头警示: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警告或口头警示;- 财务处罚:对经费侵占、浪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对经费管理职责失职或故意破坏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费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大学经费支出制度模板

大学经费支出制度模板

大学经费支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经费支出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处是经费支出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二章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第五条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重点保障的原则;(二)坚持勤俭节约、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三)坚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滚动预算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二)项目支出:包括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等;(三)其他支出:包括对外交流、会议培训、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预算提交校财务处。

校财务处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各部门。

第九条各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校财务处的修改意见,修改预算,提交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第十条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分为口头审批和书面审批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口头审批适用于小额支出,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书面审批适用于大额支出,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费支出负总责,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处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按照财务规定,及时报销经费支出,不得滞留、挪用。

第四章经费支出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财务处应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

第三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科学配置学校资源,统筹安排支出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起止时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负责对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八条学校教代会、工代会负责审议经省教育厅批复后的学校校内预算草案。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审核及咨询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预算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年度预算编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审核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监督。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预决算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编制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向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报送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指导学校各职能部门编制预算;及时汇报学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预算情况进行公开。

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济活动管理权限,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年度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和各类往来款项。

第三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经费审批第五条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

第六条学校各预算部门开展活动发生的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如下:1、校级经费的审批权限(学校机动经费、非税收入返还):(1)一次性发生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一次性发生额在1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部门运行经费审批权限:(1)一次性发生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2)一次性发生额在1万一5万元(含5万元),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一次性发生额在5万一10万元(含10万元),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一次性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3、各类专项经费审批权限: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六条部门运行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特殊业务经费的审批权限:(1)接待费、劳务酬金等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专项维修、固定资产购置无论经费性质、金额大小,立项时均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根据学校制度或协议支付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学历教育学费、访学资助款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时由分管人事处校领导审批。

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职责,落实项目,保障监督,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经费类别第三条按科研经费来源划分:1.纵向经费(财政拨款类):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所属部委、省市各厅局等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2.横向经费(非财政拨款类):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其他经费:包括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在编及聘用的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着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原则;科研项目研究进度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相一致的原则;科研项目撤项与科研经费如数追回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方便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和报账的原则。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职责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由学校校长总负责,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

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一)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医院财务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计划统筹各项教学经费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科教科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教学经费。

(二)严格预算,严格制度。

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支出预算,上报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严禁教学经费被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科教科应组织好本院教学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教学管理工作有效完成。

第三条教学经费的范围具体包括:(1)专项经费,是指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医院用于专项培训的教学经费。

(2)普通经费,指实习进修、短期学习等学员上交医院的带教费。

(3)医院投入经费医院每年按照预算投入到教学、进修、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经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第四条财务科是教学经费的核算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管好教学经费;负责医院教学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科教科是教学经费的使用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编制教学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教学经费等。

第六条教学经费管理岗的主要职责:(1)负责做好医院教学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2)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做好备查账。

(4)负责项目预算控制,对项目的支出情况进行实时统计与分析,及时、准确向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使用情况信息。

(5)配合教学各项审查自查,提供数据报表。

第三章教学经费的来源第七条教学经费由各院校实习费、各院校划拨的研究生经费以及医院教学经费配套等组成。

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1. 背景和目的为了有效管理重点学科的经费支出,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 经费支出原则3.1 合理性原则:经费支出必须合理、合规、合法,遵循财务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3.2 进取性原则:经费支出应当积极主动,追求创新和卓越,促进重点学科的发展。

3.3 公开透明原则:经费支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4. 经费支出程序4.1 经费编制:相关部门按照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需求,制定经费预算和计划。

4.2 经费审批:经费申请人提出经费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批准。

4.3 经费执行:经费申请人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计划执行经费支出。

4.4 经费报销:经费支出完成后,经费申请人按规定流程进行经费报销。

4.5 经费监督: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5. 经费支出管理措施5.1 经费使用规范:经费使用应符合学科发展需求,不得违反财务纪律和法律法规。

5.2 经费监控机制:建立经费监控体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5.3 经费公示公告:相关部门应定期公示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5.4 经费考核奖励:对经费使用效益较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6.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6.1 违规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6.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 违纪行为举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有关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7.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7.3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部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和调整,将进行及时公告。

以上为《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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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追加的预算资金、部门创收资金和各种暂存及代管资金的支出。

第三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

第四条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审批人根据经费性质和金额而定,一般为校长、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外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
往来结算票据等,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

无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要求附通过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
第七条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
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组织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管理等。

3.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4.职能部门(单位)、学院(系)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

5.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
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部门创收负责人等):审核批准负责的项目财务支出。

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八条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1.审批人员应熟悉本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2.审批财务支出,应“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

3.审批财务支出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和集体审议联签(附会议纪要等)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审批人员对财务支出性原始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用签字笔签署审批意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5.审批人对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所在部
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5.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中未细化项目及特殊事项的,需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付款。

第十条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性支付业务,由责任部门(单位)、计财处负责人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不按第九条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包括:
1.工资福利类:每月正常工资发放、职工误餐费发放、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2.社保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纳等。

3.有合同约定或学校文件(抄告件、会议纪要)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包括基建维修、设备、图书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特殊开支,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其他需调整审批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经费支出审核规范
第十四条日常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核规范
1.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绩效工资、临时性补助、误餐费等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人事处结算审核。

2.其他人员经费及补助性支出由各切块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审批。

如:临时工工资、职工困难补助、教职工课时费、外聘教师酬金、劳务费、评审费等由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

3.公积金、医保费等经费支出由计财处审核。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等学生相关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及相关学院审核。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是学校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学术研讨、交流、调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具体申请经费条件和使用要求按照学校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随项目进度开支。

包括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专项资金、专项维修工程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七条职工借款由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严格控制审批,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时,应按“借款单”上要求
逐项填写。

职工借款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应督促本部门(单位)借款人按时冲账或还款。

第十八条融资、对外投资,动用学校资金垫付款等重大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报经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结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基建、修缮工程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校领导审批。

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应落实资金来源、编制预算,经审核和招标后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摄像设备、照相器材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负责人和申购单位负责人联签。

第二十一条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外事活动,应提前提交会议预算,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在预算限额内按学校相关规定范围批准审批。

第二十三条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埠出差,相应的差旅费等支出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职能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经费支出中设备、工程、物资采购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五条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办法》中规定的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采购目录及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对于专项或特殊经费,学校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单位)有权要求登记及备案,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赣医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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