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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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

第三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科学配置学校资源,统筹安排支出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起止时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负责对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八条学校教代会、工代会负责审议经省教育厅批复后的学校校内预算草案。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审核及咨询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预算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年度预算编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审核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监督。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预决算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编制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向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报送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指导学校各职能部门编制预算;及时汇报学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预算情况进行公开。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追加的预算资金、部门创收资金和各种暂存及代管资金的支出。

第三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

第四条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审批人根据经费性质和金额而定,一般为校长、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外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等,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

无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要求附通过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第七条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组织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管理等。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各科室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根据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科研经费是指各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和医院科研基金资助经费。

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三技经费、院级科研基金、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省、市(州)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科研的部分;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平台、创新团队和创新基地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医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经费(不包括服务项目),包括科研人员受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委托进行多中心联合攻关、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的项目经费。

(3)三技经费:三技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购买或使用医院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开展相关技术验证和评价等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咨询费用。

(4)院级科研基金:是指医院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由我院资助的各类课题经费。

(5)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配套科研经费是指为保证立项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医院给与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

奖励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取得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医院给与科研基金奖励,用于开展自主选题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每个科研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项目参与人员,但一般只设一个项目负责人。

不同科研项目可以由同一人负责,但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

科研项目发生的所有开支均应在项目经费中支付,且不得超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第五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一)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

(三)院内科研基金。

(四)自筹经费。

第三条凡以本院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院指定的帐号,接受我院的统一管理。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一)坚持专款专用;(二)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三)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经费到帐后,科教科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科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由医院组织的院内多科室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教科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科室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

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管理(一)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教科审批。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追加的预算资金、部门创收资金和各种暂存及代管资金的支出。

第三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

第四条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审批人根据经费性质和金额而定,一般为校长、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外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等,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自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

无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要求附通过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作为报销凭证.第六条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第七条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组织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管理等。

医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医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医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医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科研项目的质量,保障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科研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经费预算和申请1.科研部门负责依据医院年度预算,在科研经费预算中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的比例,预留经费供科研项目调配使用。

2.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需求编制认真的经费预算,并提出书面申请,包含经费总额、用途、期限等内容。

3.科研部门应依照预算金额、项目紧要性和优先级等因素评估科研项目的经费申请,并供应评估报告。

4.医院领导审核批准经费申请,确保合理调配科研经费。

第四条经费使用和结算1.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经费预算和用途要求使用经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

2.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编制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包含经费支出明细、收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定期向科研部门提交。

3.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如有长时间未结清经费的情况,科研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费使用并追缴相关费用。

4.科研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经费管理和监督1.科研部门应建立科研经费的台账和档案,记录经费预算、申请、调配、使用和结算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2.科研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估体系,对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成绩进行评估,为经费的合理调配供应参考依据。

3.科研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经费挥霍、滥用和违规行为等问题。

4.科研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经费管理和科研本领,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5.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向医院领导报告。

第六条惩罚和追责1.对于科研项目负责人未依照规定使用和结算经费的,科研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费使用,并追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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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职责,落实项目,保障监督,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经费类别第三条按科研经费来源划分:1.纵向经费(财政拨款类):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所属部委、省市各厅局等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2.横向经费(非财政拨款类):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其他经费:包括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在编及聘用的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着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原则;科研项目研究进度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相一致的原则;科研项目撤项与科研经费如数追回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方便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和报账的原则。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职责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由学校校长总负责,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产业处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入账经费分类、建立科研经费本发放;科研产业处管理科研经费开支审批、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监督检查经费开支、督办项目结题、提出结余经费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责任人按照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在财经法规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查及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依法依据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及上级财政、行政主管、审计机关、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及报销程序。

1.科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项目组成员签字;采购科研实验所需材料的发票,合法票据上需注明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项目组成员);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由指导老师审核签字。

2.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员持已签字的合法票据及项目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登记并制作报账凭证,经办人员持报账凭证按审批权限进行报销,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1)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科研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到款管理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到款必须划拨到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全部列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按照到款项目,单独挂账,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送交科研产业处。

第十六条对校外科研经费到款的,科研产业处根据项目合同书、《通知单》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

对使用校内科研经费的,科研产业处以学校批件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

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内粘贴项目经费预算单,凭《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办理借款、报销等手续。

第十七条需要开具票据的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制度。

特殊情况需计划财务处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当月回款。

未回款的要追缴票据;无法追缴票据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津贴中扣除。

第十八条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六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十九条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实际需要性。

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一般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或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制。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支出预算在研究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

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产业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产业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交学院(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科研产业处审批。

第七章经费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先收后支、量入为出;项目立户、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外,纵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等支出。

1.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动物等物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会务费等。

(1)主持或参与我校项目的非本校人员,由科研产业处确认后,报销差旅费及补助参照本校人员执行。

PI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学校柔性引进人才、特聘教授等校外人员来赣州出差,参照本校人员去异地出差报销差旅费及补助。

(2)出国(境)外完成项目研究内容或学术交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学校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组提交书面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科研项目的开展涉及流调、采样、访谈等,发生的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报销,由项目负责人选择并承担相应责任。

(1)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直接报销;(2)租车,所发生的租车费据实报销(包干制,不再报销车辆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3)其他交通方式,所发生的费用按每公里1元的标准报销(包干制,不再报销车辆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必须每人次购买一份交通意外险并与学校签订免责协议,学校不承担意外事故的责任。

6.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项目成果申请出版的有关费用,须经科研产业处验收后,报销出版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在编在岗,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

关于可领取劳务费的人员范围的界定,如国家或省里等上级部门有调整,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对弄虚作假,冒领酬金的,将严厉查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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