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IMCAS-BRC)是在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和微生物所信息中心的微生物资源信息数据库与共享平台基础上,通过设立微生物功能评价部门,并完善质量保证系统而组建的公益性机构。
它在CGMCC的微生物物种保藏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微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利用的研究以及资源质量保证及其共享的标准体系。
IMCAS-BRC以科学家为主导,以技术人员为主体,依托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中国科学院真菌地衣系统学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优势,将注重认识并开发利用微生物资源的功能;同时,以“整合资源、认识功能、开放共享、服务社会”为建设原则,IMCAS-BRC将对科研、教学及产业部门提供资源和技术服务,并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产业实体开展合作研发。
基于完善的信息数据系统,IMCAS-BRC与国际上多个微生物资源中心(BRC)合作共享资源信息,共建地区、乃至全球的BRC网络;同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BRC标准,进一步完善资源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系统。
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东秀珠研究员担任IMCAS-BRC主任。
IMCAS-BRC下设4个部门:保藏部、功能评价部、信息部和质量保证办公室。
保藏部主任为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主任周宇光;功能评价部主任为中国科学院真菌地衣系统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员车永胜;信息部主任为微生物研究所信息中心主任马俊才;质量保证办公室主任为微生物研究所工业微生物与生物技术研究室研究员张立新。
1.微生物资源中心保藏部微生物资源中心保藏部(以下简称保藏部)以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为基础组建,宗旨是广泛收集保藏各类微生物菌株、细胞株和基因,为微生物资源的保护、共享和持续利用提供服务和支持。
CGMCC成立于1979年,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单位方可申请。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资格应当填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五条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2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资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六条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送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七条卫生部在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通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第三章现场评估论证第八条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应当将有关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中聘请,并可根据评审专业的需要,聘请1—2名非评委会专家。
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 1980年9月26日修正绪则第—条本联盟的建立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以下称为“缔约国”)组成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联盟。
第二条定义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i)“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该用语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条约以及施行细则发生的下列行为: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iii)“专利程序”,指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iv)“用于专利程序的公布”,指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说明书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开供公众查阅;(v)“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指按照第九条第(1)款递交了声明的组织;(vi)“工业产权局”,指缔约国的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的主管授予专利的机构;(vii)“保存机构”,指接收、受理和贮存微生物并提供其样品的机构;(viii)“国际保存单位”,指取得第七条所规定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保存机构;(ix) “交存人”,指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该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继承人;(x)“本联盟”,指第一条所述的联盟;(xi)“大会”,指第十条所述的大会;(xii)“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xiii)“国际局”,指上述组织的国际局,在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存在期间亦指该联合国际局;(xiv)“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xv)“施行细则”,指第十二条所述的施行细则。
第一章实质性条款第三条微生物保存的承认与效力(1) (a)缔约国允许或要求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 应承认为此种目的而在任一国际保存单位所做的微生物保存。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保藏生物材料第四条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一) 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写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该生物材料具有此种特性。
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
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
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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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标 签】进口申请专利,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监通﹝1996﹞414号
【发文日期】1996-12-04
【实施时间】1996-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
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
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我国参加了以下哪些国际条约

1、截至目前我国参加了以下哪些国际条约?A.专利法条约B.专利合作条约C.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D.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参考答案】BCD【考点】国际条约【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1) 我国尚未加入专利法条约。
2000年缔结的《专利法条约》(PLT) 旨在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
2005年4月28日,PLT正式生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PLT缔约国为11个国家。
(2) 我国于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3) 我国于1997年正式成为“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寄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
(4) 1996年6月17日,我国递交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该协定已于1997年6月19日起在中国生效。
2、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B.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C.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D.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参考答案】ACD【考点】专利法【常见错误分析】有的将三种发明创造的审查制度分不清楚。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1)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A项正确。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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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
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分类号】 402001198503
【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850910
【实施日期】 1985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
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查验,放行。
若发现进口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与证件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即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P>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