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高频振荡器、超高频振荡器、示波器、万用表等仪器仪表,对家用电视机、录像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进行调试、检测、装配、维护、修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应具有较强的计算、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形体感、空间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仪器、工具的技能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

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 min;各等级技能操作考核按实际需要规定,考核时间为120~24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故障样机和测试仪表的现场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

(3)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工具、设备,安全文明生产。

(4)诚实团结协作,艰苦朴素,尊师爱徒。

(5)举止大方得体,态度诚恳。

2.2

基础知识

2.2.1 常用电子元器件基本知识

(1)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变压器的基本性能。

(2)半导体二极管、三极管、场效应管和集成电路的基本特性和主要参数。(3)常用接插件、开关的种类特点。

2.2.2 电工基本知识

(1)电流、电位、电功率的基本概念。

(2)基本电路的电流、电压计算方法。

(3)正弦交流电的概念及表示法。

(4)串联、并联谐振电路的基本特性。

2.2.3 模拟电路基本知识

(1)放大电路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2)功率放大电路的工作特点。

(3)整流电路的工作原理及稳压电源的组成。

(4)集成电路的基本特性。

2.2.4 数字电路基础知识

(1)脉冲电路知识。

(2)二进制及数制知识。

(3)逻辑电路知识。

2.2.5 电声器件基本知识

常用电声器件的性能、指标。

2.2.6 信号传输的基本知识

(1)无线电波的发射与接收。

(2)调幅、调频的主要特性。

(3)有线传输的基本概念。

2.2.7 仪器、仪表的使用

(1)万用表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示波器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信号发生器的特点和使用方式。

2.2.8 电路焊装知识

(1)焊装工具知识。

(2)电子元器件的拆装和焊接方法。

2.2.9 电子产品机械拆卸和装配知识

(1)机壳、机架的拆装方法。

(2)传动机构的拆装方法。

2.2.10 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电子安全知识。

(2)仪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操作规程。

2.2.11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价格法的相关知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3)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4)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 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 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计算机维修工职业资格考试要求

计算机维修工职业资格 考试要求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职业定义 对计算机(微机)及外部设备进行检测、调试和维护修理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分析、判断和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应具有较为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以及教学能力。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教室,应有满足一人一机原则的微型计算机房和相关教学实验设备。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计算机维修工作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工程测量员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 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家用电器维修工职业标准

家用电器维修工职业标准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_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用音频、视频、智能电子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调试及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家用电子产品初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家用电子产品中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家用电子产品高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高级技师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控制温度、湿度、噪声和背景亮度。 1.5 职业能力特征 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表达能力、逻辑判断能力、辨色能力、听力、计算能力、手指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较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中职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五级、四级均不少于280标准课时,三级、二级、一级均不少于300标准课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本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不少于一年)且至少高于培训目标一个等级,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级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不少于三年)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本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教育培训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1.7.3 培训场地设备 配备标准教室、实验室、实训工场、计算机房,具备与产品的生产、加工、调试、检验和维修相适应的仪表、仪器、设备、计算机应用软件和材料。 1.7.4 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须具备本职业该等级或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专门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五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以下同)。 四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中职相关专业毕业。 三级:获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或高职相关专业毕业。 二级:获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一级:高职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获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五级、四级、三级的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其中五级的操作技能鉴定分为音频和视频两个方向,由考生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方向。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理论鉴定采用综合性试卷。操作技能鉴定采用维修操作、恢复产品功能和检测性能指标的实际操作,可结合模拟仿真操作、口试。 二级、一级的鉴定,采用知识、技能一体化的模块式鉴定方式。规定模块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2 : 20;操作技能考核2 : 1(电脑化模拟仿真操作时考评员人数可适当减少)。 1.8.5 鉴定时间 五级、四级和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技能考核五级、四级均为180分钟,三级为240分钟。二级和一级模块式鉴定时间均为240分钟。 1.8.6 鉴定场地设备 操作技能鉴定的场地实施,应具备满足技能鉴定所要求的仪表、仪器、设备、材料和环境。 二、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维修是向家用电子产品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行业,要求从事本职业的所有人员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行为规范。 2.1.2 职业守则

计算机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1.2职业定义 对计算机(微机)及外部设备进行检测、调试和维护修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分析、判断他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应具有较为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以及教学能力。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1.7.3培训场地设备

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教室,应有满足一人一机原则的微机计算机房和相关教学实验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计算机维修工作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子计算机类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且连续从事电子计算机维修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鉴定方式他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门,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门考试(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技能操作考核为1:5。 1.8.5鉴定时间 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为60 min;各等级技能操作考核为90 min。

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维修电工2009年版)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09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维修电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的安装、调试、维护、修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术(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观察、判断、推理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要求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配多媒体设备),实训操作培训场地应具备能满足实训要求的实训室,且有相应的维修电工实训设施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家用电器产品设备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规定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等电工仪器仪表、工具,对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观察、判断和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高级人员的教师应由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由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应职业的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和家电产品测试仪表及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4)取得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1:15,但每个考场不少于2个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按1:3~5。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为150~18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里进行。每人有一套待修样件及相应的检修设备和仪表。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与技能标准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与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 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图文稿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资格 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09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维修电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的安装、调试、维护、修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观察、判断、推理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要求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配多媒体设备),实训操作培训场地应具备能满足实训要求的实训室,且有相应的维修电工实训设施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工具。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标准(6-01-02-04)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空间感觉。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的、配备测绘仪器的训练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1.8. 2.1初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1.8. 2.2中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8. 2.3高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 2.4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8. 2.5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家用电器常用维修方法范文

家用电器常用维修方法 电子发烧友为您提供了家用电器设备常用维修方法,希望能帮助您自己成功维修家用电器。具体方法如下: 1 直观法 1.1 原理 直观法是通过人之眼睛或其它感觉器官去发现故障、排除故障之一种检修方法。 1.2 应用 直观法是最基本之检查故障之方法之一,实施过程应坚持先简单后复杂、先外面后里面之原则。实际操作时,首先面临之是如何打开机壳之问题,其次是对拆开之电器内之各式各样之电子元器件之形状、名称、代表字母、电路符号和功能都能一一对上号。即能准确地识别电子元器件。作为直观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之检查内容:其一是对实物之观察;其二是对图像之观察。前者适合于各种检修场合,后者主要用于有图像之视频设备,如电视机等。 直观法检修时,主要分成以下三个步骤: (1)打开机壳之前之检查:观察电器之外表,看有没有碰伤痕迹,机器上之按键、插口、电器设备之连线有元损坏等。 (2)打开机壳后之检查:观察线路板及机内各种装置,看保险丝是否熔断;元器件有没有相碰、断线;电阻有没有烧焦、变色;电解电容器有没有漏液、裂胀及变形;印刷电路板上之铜箔和焊点是否良好,有没有已被他人修整、焊接之痕迹等,在机内观察时,可用手拨动一些元器件、零部件,以便直观法充分检查。 (3)通电后之检查:这时眼要看电器内部有没有打火、冒烟现象;耳要听电器内部有没有异常声音;鼻要闻电器内部有没有炼焦味;手要摸一些管子、集成电路等是否烫手,如有异常发热现象,应立即关机。 1.3 几点说明 (1)直观法之特点是十分简便,不需要其它仪器,对检修电器之一般性故障及损坏型故障很有效果。

(2)直观法检测之综合性较强,它是同检修人员之经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等紧密结合起来之,要运用自如,需要大量地实践,才能熟练地掌握。 (3)直观法检测往往贯穿在整个修理之全过程,与其他检测方法配合使用时效果更好。 2 电阻法 2.1 原理 电阻法是利用万用表欧姆档万用表测量电器之集成电路、晶体管各脚和各单元电路之对地电阻值,以及各元器件自身之电阻值来判断故障之一种检修方法。 2.2 应用 电阻法是检修故障之最基本之方法之一。一般而言,电阻法有"在线"电阻万用表测量和"脱焊"电阻万用表测量两种方法。 "在线"电阻万用表测量,由于被测元器件接在整个电路中,所以万用表所测得之阻值受到其它并联支路之影响,在分析测试结果时应给予考虑,以免误判。也很所测之阻值会比元器件之实标标注阻值相等或小,不可能存在大于实标标注阻值,若是,则所测之元器件存在故障。 "脱焊"电阻万用表测量,由于被测元器件一端或将整个元器件从印刷电路板上脱焊下来,再用万用表电阻之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操作起来较烦,但万用表测量之结果却准确、可靠。 (1)开关件检测 各种电器中之开关组件很多,万用表测量它们之接触电阻和断开电阻是判断开关组件质量好坏是最常用之手段。在线电阻万用表测量开关之接触电阻应小于0.5Ω,否则为接触不良。断开电阻一般应大于几千欧为也很。 (2)元器件质量检测 电阻法可以判断电阻、电容、电感线圈、晶体管之质量好坏。 电阻法操作时,一般是先测试在线电阻之阻值。测得各元器件阻值后,万用表之红、黑表棒要互换一次后,再测试一次阻值。这样做可排除外电路网络对万用表测量结果之干扰。两次测试阻值之结果要分析做参考用。对重点怀疑之元器件可脱焊进一步检测。 (3)接插件之通断检测 电器内部之接插件很多,如:耳机插座、电源转换插座、线路板上之各式各样之接插组件等,均可用电阻法测试其好坏。如:对圆孔型插座可通过插头插入

国家维修电工职业资格标准

国家维修电工职业资格 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维修电工。 2.职业定义 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安装、调试与维护、修理的人员。 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观察、判断、推理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并能高空作业。 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 ⑴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⑵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维修电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和所需的测试仪表及工具。 8.鉴定要求 ⑴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⑵申报条件 ①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年以上。 c本职业学徒期满。 ②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c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d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③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工程测量员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工程测量员。 1、2 职业定义 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得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得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得计算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与空间感觉。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得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为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在具有被测实体、配备测绘仪器得训练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得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标准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标准 (试行)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用音频、视频、智能电子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调试及维修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家用电子产品初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家用电子产品中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家用电子产品高级维修工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高级技师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控制温度、湿度、噪声和背景亮度。 1.5 职业能力特征 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表达能力、逻辑判断能力、辨色能力、听力、计算能力、手指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较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中职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五级、四级均不少于280标准课时,三级、二级、一级均不少于300标准课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本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不少于一年)且至少高于培训目标一个等级,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级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不少于三年)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本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教育培训经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1.7.3 培训场地设备 配备标准教室、实验室、实训工场、计算机房,具备与产品的生产、加工、调试、检验和维修相适应的仪表、仪器、设备、计算机应用软件和材料。 1.7.4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须具备本职业该等级或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专门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五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以下同)。 四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中职相关专业毕业。 三级:获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或高职相关专业毕业。 二级:获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一级:高职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获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本职业二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五级、四级、三级的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其中五级的操作技能鉴定分为音频和视频两个方向,由考生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方向。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理论鉴定采用综合性试卷。操作技能鉴定采用维修操作、恢复产品功能和检测性能指标的实际操作,可结合模拟仿真操作、口试。

化工仪表维修工职业标准

化工仪表维修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化工仪表维修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化工仪表、分析仪器维护、检修、校验、安装、调试和投入运行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室外,常温,存在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噪声和烟尘。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嗅觉、听觉、视觉及形体知觉正常;能高空作业。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技师、高级 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书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书,本职业技师职业书3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书3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所应为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为具有本职业必备设备的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训练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在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1.2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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