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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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作者: 邓华
作者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112-114页
主题词: 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
摘要:我国<海商法>确立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和实际的,但随着航海技术及船舶管理科学的进步,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应逐步被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所取代.本文从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及国际立法趋势方面分析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向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转变的依据,并对我国<海商法>第51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海上物流承运人的责任1.1 货物装运1.2 货物运输1.3 货物卸载2. 货物损失和损坏的处理2.1 承运人的责任2.2 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2.3 索赔的限制和排除3. 货物延误的处理3.1 承运人的责任3.2 货物延误的索赔3.3 索赔的限制和排除4.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4.1 货物运输的合法性4.2 承运人的豁免和限制4.3 承运人的额外费用5. 货物的描述和分类5.1 货物的准确描述5.2 货物的分类和标志5.3 货物的包装和保护6. 货物的保险6.1 保险的必要性6.2 保险的种类和范围6.3 保险的索赔和理赔7.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7.1 承运人的履行责任7.2 货物的监督和管理7.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 争议解决的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的法律适用9.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优先权10.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违约责任12.1 承运人的违约行为12.2 货主的违约行为12.3 违约责任的赔偿和补救措施13. 一般条款和条件13.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2 合同的转让和分包13.3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4. 定义和解释14.1 合同中术语和定义的解释14.2 合同条款的澄清和解释14.3 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海上物流承运人的责任1.1 货物装运(1)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条款进行装运。

(2)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的装运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规定,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完整地运抵目的地。

(3) 承运人应负责货物的装载、固定和卸载工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和损失。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

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

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论文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当前,需要不断地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依据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此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经济程度、制度形态、人文气质、航运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不同的研究价值、利益归属,展现着对当事人的不同保护,减少对船方的保护是国际法的发展态势。

各个国家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个公约,遵守各自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但是这也会造成航运立法的混乱以及引发各种冲突,使法律失去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力度。

随着航运业、贸易业的发展,不断规制现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而统一国际运输规则、承运人制度及其归责原则,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与贸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跟随国际发展潮流,《鹿特丹规则》产生了,同时也成为运输立法方面最和谐的国际公约,更多的保护货方的利益,其制定了很多新规定,尤其是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改变很大。

由于此公约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现今还有许多航运大国未加入,统一承运人制度的路程仍很遥远。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自古就在经济交流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近代开始,现代社会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社会,国际货物的运输一直占据主要地位,而承运人责任制度也是伴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不断完善起来的,是理清船货双方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经济全球化、贸易地球村、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都对这一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国海运业发展 的需要 , 应从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
任 制度 。
关键词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 同 承运 人
责任 制 度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1 2 1 0 —5 22 0 ) 8 4 — 0 0
则 。 合 同法》 1 7 规定 , 《 第 0 条 当事人 一方 不履行 合 同义 务或 者 履
固有缺 陷、 托运 人 的过失 等 可归 为货 方 的原 因, 这些 事 由在 其他 合 同中也 属免 责事 由。
可见 , 海 商法》 , 失是 当事 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依据 , 在《 中 过 但
货 物运 输合 同和 国际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 , 由于 它们 受不 同法 规 的 于 下列 原 因造成 的 ,承运 人不 负赔 偿 责任 ,其 中第 l 项 的规定 2 调整, 造成 了承 运人 责 任制 度 的不统 一 。出于统 一 法制 、 促进 海 为 , 由于承 运人 或者 承运 人 的 受雇人 、 理人 的过 失造成 的其 非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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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eabharlann 适用 前 者的规 定 ; 前者 没有 规 定 时, 用后者 。 国《 商法》 适 我 海 般而 言 , 运人 的责 任制度 包括 归责 原则 、 承 免责事 由、 举证 时 ,
l 款规 定 , 责 任 期间货 物 发生 的灭失 或者损 坏 是 由 在 责 任分 担 和责 任 限制 。在 我 国,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有 两 类 : 水路 第 5 条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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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 任的完善建议
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
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
明确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期限、免责事由等,确保承运人责 任制度科学、合理、公正。
强化承运人赔偿责任
对于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应适当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以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对于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机制,对承运人进行严厉惩罚。
承运人应合理安排航行时间,避免因延 误导致货物损失。
该案例中,船公司未合理安排航行时间 ,导致服装错过销售季节,造成价值损
失。法院判决船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承运人管货过失的认定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船公司在装卸过程 中未尽到合理合理谨慎管货义 务,对货物损坏负责。
该案例中,船公司在装卸过程 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 物损坏。法院判决船公司承担 管货过失责任。
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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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概述 • 承运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 海事审判中承运人责任的认定 • 典型案例分析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完善建议
CHAPTER 0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 任概述
承运人责任的起源和演变
古代海上贸易中的承运人责任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与《海 牙规则》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差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海牙规则》类 似,但增加了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规定 。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与《海牙规则》类 似,但增加了关于救助和共同海损的规 定。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包括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提供适航的船舶、 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保管和卸载货 物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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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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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及完善海上货物运输的中心是货物的安全位移,承运人的责任、免责、限制深深影响着托运人的利益,决定了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承担。

我国吸收《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中适合的相关制度,制定出独具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含义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i 其由很多部分组成,主要包括:责任期间、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限制。

(二)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责任期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虽然《海牙规则》没有直接规定责任期间,但据其第1条第5款的规定,可被理解为“强制的责任期间”,指从货物在装运港挂上吊车吊钩或船舶吊杆时开始,到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车吊钩或船舶吊杆时结束,即通常所称的“装到卸”原则。

《维斯比原则》也采用“装到卸”原则。

但此种规定下没有规定合同期间以内该规则未涉及的从交货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时间。

《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期间,即通常所称的“港到港”原则。

2、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1924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责任限度,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该规则规定除承运人要承担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外,托运人也需分担相应的责任。

《维斯比规则》也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为达到最大化的平衡,《汉堡规则》在归责原则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它取消了承运人在管理和驾驶船舶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也同时取消了“火灾免责”下承运人当然免责的权利,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承运人免责事由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出现航海过失、火灾过失以及无过失这三种情形,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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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摘要:本文通过对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论述分析,初步论证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宜采继续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作为
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
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受海商法的调整,而作为海商法重要内容的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之核心所在,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作用、分类及历史沿革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①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中,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指承运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原则。

②归责原则首先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而如果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予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其次,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为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所以违约方即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最后,归责原则还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
赔偿原则是责任确定以后的损害赔偿的依据,但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的,因此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会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采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并不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早期的海事立法和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

这一归责原则的基础在于通常只有承运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并详细地了解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具体情况,托运人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过失。

③这一归责原则,对刚刚兴起的海运业是极大的束缚。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但承运人及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以及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而引起或者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三)完全过失责任原则,1978 年《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推行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推定过失原则,指在发生货损之后,首先初步推
定承运人有过失,然后由承运人证明发生货损的原因,并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员没有任何过失才可以免责,也即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评价标准
对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评价既要考虑到海商法的特
殊性要考虑到一般法理的指导作用,既要考虑这一制度的法律层面问题也要顾及其对海上运输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适当的、合理的归责原则在考虑海上货物运输的高投入、高风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作为确定责任之法律制度,归责原则的确定必然要考虑到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

公正原则中的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利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在确立海运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时应当采用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其次,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裁判规则,不仅要能为人所接受和实行,也要能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绳,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

再次,由于立法的过程比较漫长,其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对过去有限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与分析与不完美表达,是在对未来的一定预测的基础之上制定出的,所以
法律的前瞻性也很重要。

最后,任何法律都面临着是否与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验,因此能否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评价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我国海运货物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
在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的讨论中,航运法决定了航运法的基本或者重要的价值应当是效率、公平、秩序、自由。

提高航运经济是我国航运业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促进航运生产效率的提高是航运法的根本任务之一。

因此,航运法应当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航运经济运行模式。


我国远洋船队起步晚,船员业务水平不够,⑤这决定了我国离海运强国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船舶向大型化、巨型化发展,货物性质复杂,危险货增多,货物价值大大提高,海事后果异常严重,所以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仍然存在特殊风险。

尽管船舶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在增加,但因人为过失而引起的事故反而增加,承运人承担的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造成的风险亦有增加的趋势。


所以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既必要又可行。

结语
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严格责任、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和完全的过失责任的三大发展阶段。

虽然完全过失责任是最
终的发展方向,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符合评价归责原则的几大标准,适应我国航运运输的客观情况和海上运输风险的新特点,并且也是切实可行的,在现阶段仍应适用。

注释:
①王利明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7 页
②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③刑宝海:《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第249页
④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⑤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⑥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1卷第4期
参考文献:
1. 中文着作
【1】王利明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刑宝海着:《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

【3】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版。

【4】司玉琢着:《司玉琢海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司玉琢着:《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中文文章
【1】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2】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3】胡正良:《论修改的必要》,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4】高华:《对海上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5】胡正良:《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第7卷。

【6】司玉琢:《UNCITRAL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2卷第1期。

作者简介:杨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国际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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