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2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安监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省建管局关于《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记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92号)、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告知、检验和注销的办理要求(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阴市和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产权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2份;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6、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已使用过的起重机提供改造、大修情况资料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发放产权登记证与产权标志铜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规则见附件七)。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施工现场安装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提前一周到该项目管理的安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办理安装告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2、安装单位提供经(安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和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信用手册和复印件、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4、产权登记证原件、安装单位与使用或租赁单位的合同原件(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对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制度。
1. 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范围: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升降机等。
3. 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登记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材料。
4. 登记程序: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程序一般包括设备验收、设备登记、设备备案等环节。
首先,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将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信息填写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得登记证明文件。
同时,对于较大型的起重机械设备,还需要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5. 监管与处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需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未进行登记或没有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通过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从而保障施工工作的安全和顺利
进行。
同时,也可以提高起重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并且方便进行相关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建工字[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106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30日内到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记机构审核后退还,其余资料由登记机构存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以下简称登记牌)第五条登记牌须与监督检验合格标志一起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表随机备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背景在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广泛使用,为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频繁,安全风险较高,管理困难,容易出现事故。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十分必要。
目的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降低风险,并提高管理效率。
具体目的包括:•明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范围、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统计和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均在同一平台上了解使用情况,提升管理效率。
内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二、规定和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三、流程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在建设起初、或进入下一个阶段时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核查检查工作,为后续组织使用登记做准备。
2.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具有高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3.施工单位按照计划组织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避免因交错使用引起的危险。
4.施工单位在涉及到机械设备拆卸时,应按照图纸或者设备说明操作,保证机械设备进行正确的分解工作。
5.施工单位组织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簿。
四、安全保障措施1.机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具有相关的资质,并有必要的培训。
2.机组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车辆的所有功能正常。
3.起重机械设备的部件检查,必须认真执行要求的规定和检查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第三位“X”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
设区市的代号以及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苏AB-T00001
表示:江苏A市B县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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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
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八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实用文档
(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本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实用文档
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外埠的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
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
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市)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实用文档
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附件三: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附件四: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件五: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附件六: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附件七: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实用文档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产权登记编号(终身编号):
苏□X-□-□-XXX
(1)(2)(3)(4)
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苏□X-□-□-XXX-□X-XXXX-XX-□
(1)(2)(3)(4)(5)(6)(7)(8)3、外埠进入省内施工的起重机械编号方法如下:
实用文档
苏□X-□-□-XXXX-XX-□
(1)(2)(3)(6)(7)(8)
(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苏”表示江苏;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见表A);第三位“X”为区、市(县)代号,由各设区市自行设定,报省建管局备案。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量代号——见表C。
(4)终身序号——“XXX”表示三位数字,从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两位。
“□”为设区市的代号,“X”为区、市(县)代号。
(6)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设备未易地的使用登记序号不变。
(7)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数字,从01开始编号。
(8)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用代号U。
4、示例
例:苏A1-T-Ⅰ-001-A1-0001-01-U
表示:产权地属于南京市区的001号塔式起重机南京市区第一次安装使用,使用登记序号为00001号,该塔机的起重量在400kN·m以下,是租用的。
5、代号对照表
表A:
实用文档
表B:
表C:
实用文档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式样)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实用文档
登记部门:
登记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材质为铜牌,永久性地置于设备底明显的部位。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三: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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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产权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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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实用文档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五: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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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使用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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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市(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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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填写后,报省建管局质安处。
实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