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1.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公司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核准 3.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4.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5.公司的经营期限短于拟议交易的需求 6.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登记 7.公司的设立未能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8.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9.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相关登记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 11.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12.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 13.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 14.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15.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16.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 17.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18.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 19.对公司的投资超过了母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0.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手续 2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财政登记证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 29.股东未放弃优先权 30.转股价款未支付 31.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3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照评估值作价 33.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34.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35.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6.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37.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38.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39.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 40.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2.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 43.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 44.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尚未办理 三、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45.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 46.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按时缴清 47.非货币出资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48.股东以未评估的部分资产出资 49.关于股东虚假出资 50.关于以自身资产评估出资 51.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52.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53.关于以实物出资使用假发票 54.评估增值过大 55.关于以划拨土地出资 56.对公司出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出资来源无法合理合法说明 57.增资中某方股东未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58.公司未向增资后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59.公司未按照增资结果变更股东名册 60.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61.公司增资或者减资违反了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 62.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提前缴纳 63.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四、关于公司的类型变更 64.公司类型变更程序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五、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65.合并、分立、解散不符合法定程序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本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办理典当业务现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详见土地使用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向甲方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典当抵押合同,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典_____________抵字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号典当合同的从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的抵押物为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权证编号:地号: 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典当当金、典当综合费、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处置抵押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甲方因追索乙方典当债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损失在内。 第三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抵押登记的办理及费用 本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公证处一份,具由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先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办理典当手续),申领相关抵押文件后此合同生效。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应把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其一切不能移动的、由价值的财物一并抵押给甲方,乙方必须提交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办理典当手续。 第八条:甲方对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实行管理的须知 抵押期间,甲方承诺对管理的抵押房地产及其上的附着物、定着物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由义务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实或附着物、定着物得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及其土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其一切不能移动的有价值的财物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及其他交易的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对抵押房地产作实质性节后改变有利于增值或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应当书面向甲方申请说明,经甲方研究同意后乙方才可实行所提出的计划,反之乙方不得实行。 第十条:抵押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或附着物、定着物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需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或附着物、定着物得,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合同内容须与土地或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行使给他人使用,由

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地产抵押按房地产的现状主要可分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建设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现房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为履行债务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土地使用权抵押经纪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必须全部付清,并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该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或转让地块的贷款;3、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从合同),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而房地产权利证书经登记后应归还给产权人,抵押权人不能擅自扣押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如下: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

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意xxxx第0xxx号) 页数(Total Pages):6页时间(Date):2006年11月0 7日 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DDDD办事处 关于:AAAAAAAAAAAAAAA公司债权项目 前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债务人AAAAAA AA公司的债务及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委托人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约定,对贷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依法进行尽职调查,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勤勉审慎义务,就上述委托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已经向本律师提供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资料,提出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在审阅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律师进行了相应尽职调查工作,到当地工商、土地及房产管理等部门调卷查档及征询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士,收集了相关资料。本律师的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实: l、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保证的方式和效力; 2、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工商登记资料; 3、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主要资产状况,即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 物、车辆、股权及其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4、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最近财务报表; 5、与主债务人、保证人有关的诉讼问题、是否存在清收障碍; 6、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7、抵(质)押法律效力; 8、与抵(质)押有关的诉讼问题; 9、关联单位以及其是否依法承担责任和责任范围。 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受制于相关政府等部门的许可和配合程度,调查取得的债务人资产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 不符,本律师不对此作出保证。

主文 一、主债务人相关法律状态 (一)、主债权的状况 1、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AAAAAAAAAAAAA公司与原债权银行发生1笔借款,贷款本金计人民币XXX万元,合同号X年第XXX号,借款期限F年FF 月FF日至FF年F月F1日。双方于FF年FF月FF0日又签订贷款展期合同,贷款本金为XXX万元,借款期限为9F年9月21日至9 9年9月VV日。 贵办受让的债权转让金额为FFF万元。 债务人为本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于法令限制的围”以及“于正当利益围”。1那么,何为“与所有权人有利益的围之”?对此原则的具体化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飞机高空飞过显然不会导致对土地所有权人利用的妨碍,若热气球停于某土地上空或者架设高压电线等则有可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利益。因此,总的来说,具体是否侵犯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学者对此提出更加具体化的判断:“在某一时间,依一般社会观念,土地所有权人之力量所支配的上空及地下,如无法律限制,即应认为属于其‘行使有利益的围’之。”2就我国土地公有而言,土地用益物权或空间用益性物权的设立都必须经国家许可。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限制的围以”,而除此以外的空间则均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空间所有权围界定原则相反:法律虽然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地表,还为其利用和享有所需的上空和地下,但其权利不能延伸至除此以外的空间。3 2.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 1《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益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67条第1项: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土地所有权,于正当利益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台湾民法典》第737条:土地所有权于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在美国“爱德华兹诉西姆斯”中确立了该原则。See: Edwards V. Sims,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232ky. 791, 24s. w. 2d, 619 (1929). 转引自薄燕娜:《空间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0页。

关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登记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 分别抵押登记法律效力问题刍议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应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物权法》第18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作为物权方面的大法,除《宪法》外,法律位阶最高,房地产抵押登记处置的法律依据,应以此为准执行。但在实务中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或二者为同一人)为充分发挥担保效益和融资功能,往往与抵押权人协商合意将房、地分别办理抵押,并且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两者的登记机关和审查权限规定的不同(登记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导致分别抵押且合法登记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个人购房按揭业务:房地产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给一家金融机构办理项目贷款,但又和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办理按揭贷款。 针对这种现象,个人认为,基于交易安全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在实务中应承认“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例外情形,

不宜认定这种情形中的抵押无效。首先,法律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结合的规定并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分别抵押所导致的权利冲突和摩擦,因此在理解该双向统一原则时,应当理解贯彻为该原则在转让和最终权利归属上的一体化,即出现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情形时,只要在实现权利转移和处置抵押财产时能够保持权利归属上的一体即可。其次,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亦已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行为没有瑕疵,并分别到相应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具备了抵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抵押已生效。因此,不宜认定抵押无效。 我国物权法权威—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编)》中对这个问题持相同观点: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或二者为同一人)为充分发挥担保效益和融资功能,往往与抵押权人协商合意将房、地分别抵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没有瑕疵,并分别到相应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没有公权干预的必要,不宜认定抵押无效。 在审判实务中,最高院一般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的理论进行审判实务审理。其亦认同王利明观点:由于当事人在两个抵押实务中都分别约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所有权单独进行抵押,所有环节均是单独进行的,即不仅仅是在评估作价时分别评估,而且在登记时亦是分别登记,充分表明了当事人不仅具有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别抵押的合意,而且已经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因此可以认为两个抵押均有效。在抵押权实现时,

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工业厂房抵押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工业厂房抵押分析 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变现能力强,担保可信度高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采用各种担保方式最大化减少由于物权和使用权分离导致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厂房抵押或地上建筑物抵押具有较大的探讨价值。以下对其做如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类型 中国现有土地类型较为复杂,土地权属多样化,管理多样化。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抵押资产办理抵押手续的前提就是要甄别该类型的土地是否可办理抵押。现对我国不同土地类型能否办理抵押做如下简述(具体的法规不在此赘述):类别一:承包经营土地 此类型的土地可以细分为两类。 1、普通承包经营土地。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综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 2、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并经过集体所有权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但抵押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类别二:国有土地 此类型的土地根据获得途径可以分为三类。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方式)。对于这类土地使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 时间:2010-08-11 18:50来源:未知作者:w 点击:164次 甲方(抵押人):乙方(抵押权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本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镇(乡) 村(集镇、社区) 街号,甲方于年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用( )字第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用途为,使用年限为年,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抵押期限为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一项并购的成功,兼并企业必须对被兼并企业作详细的调查,以便制定合适的并购与并购后整合策略。并购调查应包括企业的背景与历史、企业所在的产业,企业的营销方式、制造方式、财务资料与财务制度、研究与发展计划等各种相关的问题。 如果要保证公司的兼并与收购业务有较大的成功机会,在准备兼并一家公司之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审查,以便确定该项兼并业务是否恰当,从而减少兼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为协商交易条件和确定价格提供参考。兼并与收购的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的,涉及到对目标公司资料的收集、检查、分析和核实等。 在收购与兼并中,对目标公司的调查之所以重要,其原因是,如果不进行调查,收购中所固有的风险就会迅速增加,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一个公司可能会在财务上导致重大的损失。尽管这些基本的道理听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中却常常会发生违背这些原则的事例。 我们可能会遇到,在一些案例中,兼并与收购的调查似乎是无效的,它不能为正确地评价潜在的目标公司和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诸如缺少信息沟通、对信息产生误解、缺少认真细致的计划、责任不明或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等多种原因,然而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调查中经常只注意取得信息的数量,而忽视了信息的质量。 例如,有关市场营销信息,收购方不应该仅仅注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增长的统计,还应该重视哪些有助于它们评估为什么潜在的目标公司在其市场上能够取得成功,它的竞争战略是否将继续可行等方面的信息。又如,对有关财务信息,收购方应该注意财务报告中揭示的主要问题、变化趋势和非正常财务特征,而不仅仅是注意财务报表中的每一个项目。 收购与兼并中的调查既可以由公司内部的有关人员来执行,也可以在外部顾问人员(例如会计师、投资银行家、律师、行业顾问、评估师等)的帮助下完成。但是,一般来说,收购方的经理人员参与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经理人员对出售方及目标公司的“感觉”和一些定性考虑,对作出收购决策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经理人员不参与调查或在调查申不发挥主要作用的话,就会失去这些“感觉”。 资产并购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并购资产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是每一资产并购案中必然包括的主要资产。目标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与投资公司并购后拟从事的业务不完全一致,因此投资公司需要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的业务种类,从而拟定并购资产中机器设备的范围。 2、房屋建筑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依法使用国家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有使用和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

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权的一种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我国土地权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按照我国土地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尽职调查的368个详细内容(全)_最新修正版

尽职调查的368个详细内容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 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 2. 公司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核准3 3. 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5 4. 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7 5. 公司的经营期限短于拟议交易的需求9 6. 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登记10 7. 公司的设立未能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11 8. 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14 9.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相关登记16 10.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17 11. 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19 12. 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23 13. 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24 14. 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26 15. 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27 16. 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28 17. 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30 18. 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31 19. 对公司的投资超过了母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32 20. 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手续34 21.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财政登记证35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37 29. 股东未放弃优先权37 30. 转股价款未支付39 31. 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40 32.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照评估值作价42 33. 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44 34. 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46 35. 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49 36. 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51 37. 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52 38. 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53 39. 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54 40.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56 4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57 42. 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58 43. 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60 44. 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尚未办理61 三、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63 45. 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63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土地抵押贷款申请书(完整版)

土地抵押贷款申请书 土地抵押贷款申请书 土地抵押贷款 即房地产企业以其拥有的土地(获得土地证“一证”即可)抵押予我行,我行给予其关联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一笔短期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用于项目前期运作。抵押率不超过土地评估价的50%,年利率要求至少7%。这种操作的前提是该土地使用合同中未限制该土地仅能为本项目融资做抵押。 土地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公司基本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 2、财务资料: 近三年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及科目明细 3、借款人主体经营情况介绍 4、土地资料: 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付款凭证、土地评估报告 5、公司实际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一般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土地抵押贷款流程 1 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 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3 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4 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5 根据抵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6 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关证件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等资料. 7 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 第二篇: 土地抵押贷款 土地抵押贷款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目录 土地抵押 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土地抵押贷款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

土地抵押登记相关问题解答一 哪些土地允许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答: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用土地抵押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首先总体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二是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三是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至于具体哪些土地权利能够进行抵押?哪些土地权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权利抵押应当受到限制?笔者根据《物权法》、《担

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转性,因此不论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都不得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均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所有权的抵押登记。 二、关于土地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作出规定。但综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因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并经过集体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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