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
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
第四条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学费第五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0.8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学业资助第八条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2013年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年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草案)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系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3年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机构和职能第三条我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集中答辩等工作。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雒建斌副主任:赵海燕马明星委员:学位分委员会代表(1名)、学术委员会代表(1名)、各研究所教学副所长(研究生代表)刘洪冰、王婕(研工组长)李永健、邹怡蓉第五条系党委研究生工作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整理与系评审答辩会的组织。
三、申请条件第六条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我系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本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不可兼得同年其它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除外)。
第八条已在往年获得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直博生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提前攻博生按直博生对待。
四、名额分配与遴选原则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参考我系各学科方向[1]有参评资格人数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未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直博生(包括提前攻博生)按硕士生身份申请,以硕士生身份计算名额,但各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中这一类直博生所占名额不得超过该学科方向硕士生名额的1/2。
第十二条要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
第十三条要综合考虑申请者在学业、研究和公共服务(助教、助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 -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清华大学研究生资助奖励办法(简)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经济资助方案:类型A :学校资助(万/年)B :院系资助(万/年)总收入 (万/年)A1:基本奖助金 A2*2:校设岗位奖助金(助教、助管) B1:院系奖助金 B2:院系/导师岗位津贴 学术学位博士*1 3.3 2.6 ≥1.8 ≥5.1 学术学位硕士 1.4 1.6 ≥0.6 ≥2.0 专业学位硕士0.6-各院系自行确定*1:未来学者奖学金获得者额外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相应金额。
*2: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 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基本奖助金(A1):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奖励体系前置奖学体系经济资助体系奖励荣誉体系助困应急体系未来学者奖学金(资助类) 多样化发展项目(奖励类) 基本资助(资助类) 岗位资助(资助类) 国家奖学金(奖励类) 单项奖学金(奖励类) 贷款(助困) 大病救助(助困)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奖励与助困:1.学校按照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2.0万元。
2.学校设立各类研究生前置支持型奖学金和后置奖优型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2008年7月修订)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我校培养二十一世纪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充分听取各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评定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鼓励和提倡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从而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和发展。
因此,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注意以综合表现为主,参考课程学习成绩和中期考核成绩;对高年级研究生要充分考虑其取得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
评定过程和结果应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种类和等级1.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奖励金额视当年奖学金设立情况而定;2.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现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研究生文体活动优秀奖。
单项奖设2-3个等级,奖励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的综合奖学金;3.研究生特困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刻苦、工作努力的研究生(自酬经费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此项奖学金需单独申请;4.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通过财务处按月进行发放。
三、参评范围和资格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除以下情况外的清华大学在籍研究生:1.一年级新生(提前攻博的新生除外);2.在原单位仍享有工资待遇的在职不脱产的研究生。
清华博士奖学金要求

清华博士奖学金要求介绍清华博士奖学金清华大学作为中国一所顶尖的高等教育机构,一直致力于培养优秀的博士研究生。
清华博士奖学金是为了吸引和培养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博士研究生而设立的。
它为博士生提供了全额或部分的学费资助,以及一定的生活费。
清华博士奖学金旨在鼓励优秀的学术研究和创新,在提供经济支持的同时,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研究环境。
申请资格清华博士奖学金是给具有卓越学术成就和潜力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因此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学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2.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年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
3.语言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达到清华大学规定的英语水平要求。
4.健康状况要求:申请人需要身体健康,并符合清华大学的健康入学要求。
申请材料在申请清华博士奖学金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个人陈述个人陈述是申请人向招生委员会介绍自己的机会。
在个人陈述中,申请人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术背景和研究经历•研究兴趣和目标•为什么选择清华大学•未来研究计划2. 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目标和问题•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和影响3. 学术成绩单和推荐信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学术成绩单和至少两封推荐信。
学术成绩单应包括申请人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成绩和排名情况。
推荐信应由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教授或研究员撰写,推荐信可以评价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潜力。
4. 其他附件申请人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其他附件,如论文、专利等,以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申请流程申请清华博士奖学金的流程如下:1. 在线申请申请人需要通过清华大学官方网站的在线申请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3. 面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被邀请参加面试。
面试形式包括面对面面试和视频面试。
中科院自动化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_

中科院自动化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公平、公正、公开。
评审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努力和学术潜能,综合考察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论文质量、发表情况、科技竞赛成绩、学术活动参与等因素。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助学金和奖学金两个层次。
学术研究绩效突出者可以同时获得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章助学金管理第五条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申请助学金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具体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及金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条申请助学金的研究生应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发放一次。
研究生需按时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的资料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将作为评审参考的重要因素。
评审工作要确保公平,应设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和评审流程。
第九条评审结果将由评委会进行最终确定。
评审结果应向申请人公示,并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于不同等次的助学金,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诉,学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诉材料重新评审,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奖学金管理第十条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术研究突出的研究生。
评审应充分尊重学术独立思考、创新能力和学术兴趣,对于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应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一条奖学金可以奖励研究生在学术科研方面的优秀表现,包括学科竞赛、学术会议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二条评审奖学金的材料应包括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论文质量、发表情况等因素。
评审应与导师、学术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三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发放一次。
明年起每年研究生补助6000元

从财政部获悉,为完善研究⽣奖助政策体系,提⾼研究⽣待遇⽔平,⾃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普通奖学⾦将调整为研究⽣国家助学⾦。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国家助学⾦管理暂⾏办法》,研究⽣国家助学⾦⽤于资助全国普通⾼等学校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所有全⽇制研究⽣(有固定⼯资收⼊的除外),补助研究⽣基本⽣活⽀出。
国家助学⾦每⽣每年12000元研究⽣国家助学⾦由中央财政和地⽅财政共同出资设⽴。
中央部门所属⾼校研究⽣国家助学⾦所需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央部门所属⾼校博⼠研究⽣资助标准为每⽣每年12000元,硕⼠研究⽣资助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
地⽅所属⾼校研究⽣国家助学⾦所需资⾦,由中央财政与地⽅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资⾦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按照博⼠研究⽣每⽣每年10000元、硕⼠研究⽣每⽣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分担办法,承担地⽅所属⾼校研究⽣国家助学⾦所需资⾦。
⾼校应按⽉将研究⽣国家助学⾦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中。
设学业奖学⾦⽀持学⽣完成学业同时,中央财政还将针对中央⾼校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全⽇制研究⽣,设⽴研究⽣学业奖学⾦,奖励⽀持表现良好的研究⽣更好地完成学业。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校研究⽣学业奖学⾦所需资⾦,按照博⼠研究⽣每⽣每年10000元、硕⼠研究⽣每⽣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数的⼀定⽐例给予⽀持。
按照规定,研究⽣学业奖学⾦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国家奖学⾦标准的60%。
研究⽣学业奖学⾦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向)倾斜。
获得研究⽣学业奖学⾦奖励的研究⽣,可以同时获得研究⽣国家奖学⾦、研究⽣国家助学⾦等其他研究⽣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奖助政策资助。
中央⾼校于每年11⽉30⽇前,将当年研究⽣学业奖学⾦⼀次性发放给学⽣,并将获得学业奖学⾦情况记⼊学⽣学籍档案。
背景研究⽣全部缴费奖学⾦⽀持⾯扩⼤2007年之前,我国研究⽣培养⽅式分为计划招⽣、⾃筹经费、委托培养等多种⽅式。
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8大类奖助政策

【导语】考研频道从中国研究⽣招⽣信息了解到,研考录取结果基本已尘埃落定。
⼀些即将成为研究⽣家庭经济情况差的考⽣对学费、⽣活费有些担忧。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多类研究⽣奖助政策可为家庭经济困难考⽣读研提供帮助。
具体如下: 研究⽣奖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学业奖学⾦、国家助学⾦、“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等。
1国家助学⾦ 国家助学⾦⽤于资助⾼校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所有全⽇制研究⽣(有固定⼯资收⼊的除外),补助研究⽣基本⽣活⽀出。
⾼校会按⽉将国家助学⾦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中。
博⼠研究⽣资助标准不低于每⽣每年10000元,硕⼠研究⽣资助标准不低于每⽣每年6000元。
中央部门所属⾼校博⼠研究⽣资助标准为每⽣每年12000元,硕⼠研究⽣资助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
地⽅所属⾼校研究⽣国家助学⾦资助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研究⽣每⽣每年10000元、硕⼠研究⽣每⽣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分担办法,承担地⽅所属⾼校研究⽣国家助学⾦所需资⾦。
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国家助学⾦所需资⾦根据⾼等学校⾪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国家助学⾦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直博⽣和招⽣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在选修硕⼠课程阶段,国家助学⾦按照硕⼠研究⽣⾝份发放;在选修博⼠课程阶段,国家助学⾦按照博⼠研究⽣⾝份发放。
在职研究⽣不享受国家助学⾦。
研究⽣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待恢复学籍后再⾏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不再享受国家助学⾦。
2学业奖学⾦ 研究⽣学业奖学⾦从2014年秋季学期设⽴,对象是中央⾼校纳⼊全国研究⽣招⽣计划的全⽇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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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缴纳学费。
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奖助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资助年限一般按研究生实际修业年限执行,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年限。
第四条各院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统筹各类资金为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具体办法由院系自定。
第二章学费
第五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每生每年0.8万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每生每年1.0万元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不同专业学位项目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每生每学期学费为每学年学费的一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或按该专业学位项目约定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原则上按缴费周期(学期或学年)计退部分学费。
第三章学业资助
第八条学校按规定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博士生1.2万元、硕士生0.6万元。
国家助学金的最长资助年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5年,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3年,硕士生3年。
第九条学校、院系和导师积极创造条件,为全日制
学术学位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助教和助管”,统称为“三助”)岗位,促进研究生通过承担岗位工作发展职业能力,同时获得岗位津贴资助。
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承担“三助”岗位。
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量一般为每周12~15小时。
校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资格考试通过前的直博生每月600元;普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后的直博生每月800元。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应不低于校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参照承担校设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的实际学业资助水平由设岗导师(院系)自主确定。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实际上岗时间按月发放。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评聘,根据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校设助教、助管岗位,博士生一般不超过6个学期,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
担任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工作助理的研究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基于以学业为主的原则,每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三助”岗位。
第十条学校为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设置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资助学业良好的研究生完成学业。
学术学位研究生具备“三助”岗位上岗资格方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每生每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标准,按照博士生和硕士生分设三个等级,其中博士生:一等2.4万元,二等1.8万元,三等1.2万元;硕士生:一等1.2万元,二等0.8万元,三等0.4万元。
承担校设助教、助管重点岗位的研究生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承担校设助教、助管普通岗位的研究生可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其他具备“三助”岗位上岗资格的研究生可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学业奖学金额度为每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一半。
学业奖学金的最长资助年限:直博生5年,普博生3年,硕士生2年。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由院系自主设立。
第十二条研究生若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在课程重修合格之前,不得承担“三助”岗位;若承担“三助”岗位期末考评不合格,或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下一学期不得承担“三助”岗位;若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应予以解聘,且其处分期间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
研究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三助”岗位。
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停学等)者,其所承担的“三助”岗位自行终止。
学籍异动期间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章优秀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按规定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生3.0万元、硕士生2.0万元。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修业年限不超过:直博生5年,普博生4年,硕士生3年。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承担“三助”岗位。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未来学者奖学金,用于吸引和资助优秀生源攻读博士学位。
未来学者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万元,每年遴选100名左右。
学校根据博士生在学期间学业表现,可对获奖者动态调整。
获得未来学者奖学金的博士生,可承担“三助”岗位,但不可兼得同一年度学业奖学金。
未来学者奖学金的最长资助年限:直博生5年、普博生3年。
第十五条学校综合利用自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逐步调整完善现有综合类、专项类等奖学金,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与特色发展。
第五章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学校继续为研究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第十七条学校对遇到临时突发性特殊困难的研究生酌情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对入学时遇到临时突发性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提供“绿色通道”。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相关工作与研究生“三助”岗位相关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助财务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设立、调整或加强相关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工作委员会,积极落实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007级至2013级研究生有关事项按《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清校发〔2007〕37号)及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