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核试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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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核战争是指国家或组织使用核武器进行战争的行为。

由于核武器的大规模杀伤力和毁灭性,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限制和规范核战争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核战争的国际法规范与合规性。

一、《核非扩散条约》《核非扩散条约》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核裁军与核不扩散条约之一,旨在遏制核武器的扩散并促使核武器国家逐步裁减核武器。

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该条约,并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例如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和平利用核能等。

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全球禁止核试验的法律框架。

该条约规定了所有核试验都应停止,并承诺实现全面与有效的核裁军。

核战争中的核试验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和人道后果,因此该条约对于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一系列法律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战争中的平民、战俘和受伤人员的权益,并规范战争行为。

在核战争中,应遵守《国际人道法》中的禁止非必要损害平民和文化财产的规定,同时要提供人道援助和医疗救援。

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构。

安理会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可以制定禁止核战争等的具体规定和制裁措施。

以第1540号决议为例,它要求各国制定并执行法律,防止非国家行为体获得核材料。

五、国际人权法核战争严重侵犯人权,并对人类社会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原则和集体权利,对核战争的行为提供了准则。

在核战争中,应确保人权不受侵犯,并为受到伤害的个人提供救助和赔偿。

六、国际人道援助法核战争将对人道援助产生巨大挑战,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人道援助法来规范援助行为。

例如,国际社会应确保核战争中的人道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医疗援助。

七、地区条约与协定除了全球性的国际法规范外,地区条约与协定也为核战争的规范与合规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例如,南太平洋核武器自由区协定禁止在该地区进行核试验,并通过强化监测和制裁措施来确保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核污染是指核能源事故或核武器试验导致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减轻核污染带来的影响,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并分点列出相关内容。

一、《核冻结条约》(Nuclear Test Ban Treaty)1. 简介:该条约于1963年签署,旨在禁止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2. 内容:- 禁止任何形式的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 鼓励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冻结,承诺停止新的核武器研发和生产。

- 通过建立国际监测机构,监测并确认各国的合规情况。

二、“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公约”(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1. 简介:该公约于1963年签署,为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建立了国际规范。

2. 内容:- 规定了核事故责任和救助的范围和界定。

- 确定了核事故责任应由核设施经营者承担,并规定了赔偿上限。

- 创立了国际核事故责任基金,用于赔偿核事故受害者。

三、《核不扩散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1. 简介:该条约于1970年签署,旨在防止核武器的进一步扩散。

2. 内容:- 被称为“三驾马车”的原则,即裁军、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

- 将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划分并承认,激励核武器国家逐步裁减核武器。

- 规定非核武器国家不得获取核武器,核武器国家应提供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四、《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 简介:该公约于1960年签署,旨在加强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与合作。

2. 内容:- 建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监督和协调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事务。

- 规定了加入公约国家在核能源开发和核设施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 鼓励成员国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核能源的安全性。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XXXX当地时间9月23日,美国纽约联合国安理会就一项关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进行了投票。

纽约当地时间23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通过了一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草案。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但该条约未能生效,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系列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

包括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在内的所有欧洲国家都批准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在XXXX,奥巴马宣布了争取XXXX批准该条约的计划。

主要原件《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爆和任何其他核爆炸,有效推动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该条约由序言、 17条款、 2附件和1项议定书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导致以任何方式鼓励或参与的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类核爆炸。

(2)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在维也纳成立。

所有缔约国都是条约组织的成员。

组织结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3)为了确保遵守《条约》,建立了以国际监测系统、协商和澄清、现场视察和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

国际监测系统由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如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

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自愿宣布大规模化学爆炸。

协商和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和解决因遵约问题而产生的疑问。

现场检查是指对可疑事件进行现场核查,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反合同的核爆炸。

(4)根据《条约》的规定,《条约》将在《条约》所列的所有44个有核能力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180天生效。

这44个国家是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其他“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5)该条约将无限期有效。

《条约》生效十年后,将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议如果缔约国提出请求,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6)如果一个缔约国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其最高利益,它有权通过行使国家主权等方式退出条约。

禁试条约中的地震事件筛选判据分析

禁试条约中的地震事件筛选判据分析

对于检测出深度敏感震相 的事件 , 在使用 深度参数进行筛选之前 , 需要满 足的深度震相 判读条件如下 : () 1 深度敏感震相数大于等于 3 ; 个
( ) 中距 在 2 。~10 之 间的 台站 的 p 2震 5 0。 P 震 相 和 P震相 的到时 差 大于 15s s 相 和 . 或 P震 P震相 的到时差 大 于 13S . ;
治、 经济方面的成本等等因素, 使得没有哪个 国 家政府会疯狂到要在人 口稠密的市区进行核试 验。再如, 当地震事件发生在海域 , 水声台站也 应该能够记 录到相应 的事件信号 。因此 , C I D 以位置判据对事件进行筛选时 , 主要是结合水
或可 以量化 的筛选标准 的方 向, 而在每一方向 上寻找具体可执行或可以量化 的筛选标准 的任
所 列 出 的筛 选判据 实 际上 是 指 出了寻找 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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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位置判据是 以监测到的地震事件发生 的具体地理位置来判断事件是否可疑。例如, 当地震事件发生在某大城市范 围内, 则基本不 用考虑其是核试验爆炸的可能性 。因为核试验
所 带 来 的安 全 、 境 方 面 的影 响 以及 随后 的政 环
因此 , 分析 和研 究 C B T T中 的事件 筛选 判 据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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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卷 1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数据宝藏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数据宝藏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数据宝藏
R.Stone;朱大庆;吕春来;许绍燮
【期刊名称】《世界地震译丛》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一个旨在检测核爆炸的传感器台网可以帮助科学家研究从鲸鱼到火山的一切事情。

但它们被允许使用吗?
【总页数】4页(P59-62)
【作者】R.Stone;朱大庆;吕春来;许绍燮
【作者单位】不详;吉林省地震局长春合隆地震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23
【相关文献】
1.《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当前困境与未来发展前景 [J], 江天骄
2.欧盟希望印度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J], 李毅(译);张炎(校)
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CTBTO)筹备委员会核查工作组(B组)会议相关的技术名词解释 [J], 司政亚;苏珊;刘森
4.全面禁止核试验是形势发展的必然——写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前夕[J], 邹云华
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财政能力分析 [J], 杜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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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是一项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的国际法律文书。

该条约的目标是通过禁止核试验的行为,确保核武器不再进一步扩散,并最终实现核裁军的目标。

本文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历史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历史背景核试验作为核武器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维持国家安全、科研探索和国际政治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核试验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

20世纪50年代后期,核武器的扩散给国际安全局势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遏制核武器的扩散,国际社会开始就全面禁止核试验展开讨论。

1963年,美国、英国和苏联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TBT)。

该条约禁止国家在地下、水下和太空进行核试验。

然而,PTBT的限制范围有限,未能解决持续存在的核试验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制订一项更为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约。

第二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内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9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1996年9月24日开放签署。

截至目前,该条约已被184个国家签署,其中168个国家已经批准该条约。

然而,尚有数个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包括美国、中国和朝鲜等。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核试验。

这包括地下、水下、空中和太空中的核试验。

条约还规定各方应采取措施确保不进行任何核试验,并加强国际监督机制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

此外,条约还提供了制裁措施,以惩罚任何违反条约的行为。

第三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影响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和批准对国际核试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该条约强化了核不扩散体系,使核武器的扩散更加困难。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阻止其他国家开发和测试核武器,保护全球安全。

其次,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推动了国际核裁军进程。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为实现核裁军设定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禁止核试验是实现全面核裁军目标的关键步骤之一。

此外,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还对核试验造成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世界各国于1963年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于同年生效,该条约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的核武器试验。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核不扩散体制中已经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全世界禁止核试验的信念,但是相比较,《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不仅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也同样禁止了在地下进行的核试验。

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签订至今都未生效,那么未生效的条约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国和批准国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文试作论述,希望在条约生效前的这个时间段各个国家能更好地履行条约相关义务。

并有利于促进条约的早日生效。

一、《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法律地位1《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律地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了条约生效的日期及适用,条约一经生效,就在当事国之间构成法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当事国开始享受条约的权利并承担条约的义务。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第十四条规定“本条约应自条约附件2中列明的所有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180天起生效,但无论如何不得于本条约开放签署未满两年时生效。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下称“条约”)从签署至今未达到条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而没有生效,根据国际条约法规定未生效的条约并不对条约的签署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各签署国并没有根据国际条约法的规定来遵守条约的义务。

尽管签署国在此期间有义务不得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但这仅仅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义务,如果该国未能做到这一点,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署之后,世界各国似乎都认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构成国际习惯。

挪威总理布伦特兰表示“感谢联合国将全面禁止核试验作为一项法律规范,禁核试验的行为应当是被鼓励的。

并且到目前为止应当作为国际法律的一个部分而出现。

在未来,不论是哪个国家,也不论该国是否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都不应该违反这样的规范。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南极条约是一项关于南极地区管理的国际协议,于1959年12月1日在南极洲首都罗斯海的美国科学工作者联合综合考察队基地签署,正式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

目前,全球共有54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旨在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并规定南极大陆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任何军事行动。

该条约规定,南极洲属于全人类共同的遗产,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保护南极大陆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以及南极的科学研究。

同时,该条约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号召各国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除了南极条约外,南极还有其他补充协议和安排,构成了完整的南极条约体系:1. 《环境保护协定》(1991年):该协定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旨在确保南极洲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协定,南极地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受到环境评估的检查,以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系统。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严格的废物管理和清理要求,包括限制进口和出口任何有害物质。

2.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该条约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并加强国际核监督机构的力量,以确保世界上所有核试验都得到禁止。

3. 《南极海洋活动和保护协定》(1982年):该协定确保了南极海洋的保护和管理,并规定了各国在南极海域的活动应遵守的法规。

4. 《南极旅游管理协定》(1991年):该协定旨在管理南极旅游业,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

5. 《南极水文研究协定》(1983年):该协定旨在促进南极洲海洋和冰水环境的研究,并鼓励国际合作。

协定规定,各国应当共享其水文学数据,并在南极洲的研究活动方面开展合作。

总之,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南极条约和其他规定和协定,它们共同旨在保护南极洲、南极海洋和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以及鼓励国际合作,在南极洲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更进一步的进展。

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得到了全球各国的普遍认可,成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典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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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核试验条约
限制核试验方式或爆炸威力,直至全面禁止核试验,是限制核武器发展、促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重要措施。

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禁止核试验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禁止核试验条约简介
早在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

1994年1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开始谈判《条约》。

1996年8月22日,谈判结束。

9月10日,第五十届联大续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印度、不丹和利比亚)、5票弃权(古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求斯)的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正式认可《条约》文本。

9月24日,《条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

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条约》谈判,并在东道国美国之后,于当日第二个签署了《条约》,同时发表了中国政府声明,重申了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继续努力奋斗的原则立场。

《条约》现尚未生效。

由于《条约》附件二中所列44国中有美国、中国等多个有核国家尚未批准该条约,不满足《条约》第十四条(下面的主要原文中的第四款)的《条约》生效条件,《条约》尚未生效。

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产生与签署过程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
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国、美国、苏联和其他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共11款。

1959年和1961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

美国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

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

1966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

1968年6月12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

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

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
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国决定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8月3日正式把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批准文件递交美、英、俄3个签字国。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

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

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

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
委内瑞拉等。

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

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

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久性条约的4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8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

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

缔约国同时决定在5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

但代表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主席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

获胜的是条约本身。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

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的代表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执行包括裁军在内的各项条款。

同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附加议定书。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联合国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参加了会议并发言指出,国际社会必
须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唯有这样,每个国家才会有安全感,才能保证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审议大会在纽约举行。

大会的主要议题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8年12月签署了附加议定书。

截至2005年11月,签署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有106个。

另外,中国已参加所有防扩散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

禁止核试验条约主要原文
《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条约》由序言、17项条款、两个附件和1个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有:
(一)
缔约国承诺不进行、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二)
在维也纳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所有缔约国均为《条约》组织的成员。

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
处。

(三)
为确保《条约》得到遵守,建立以国际监测系统、磋商与澄清、现场视察及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

国际监测系统由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对大规模化学爆炸进行自愿申报;磋商与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并解决就遵约问题产生的怀疑;现场视察是指对发生可疑事件的现场进行核查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约核爆炸。

(四)
根据《条约》规定,《条约》在其所列的44个有核能力国家全部交存批准书后第180天起生效。

44国是美、俄、英、法、中五个核国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五)
《条约》无限期有效,在《条约》生效10年时,将召开审议大会,届时如有缔约国要求,会议将审议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六)
缔约国若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权行使其国家主权退出条约,等等。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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