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核污染是指核能源事故或核武器试验导致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
为了防止和减轻核污染带来的影响,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律和条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和条约,并分点列出相关内容。
一、《核冻结条约》(Nuclear Test Ban Treaty)1. 简介:该条约于1963年签署,旨在禁止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2. 内容:- 禁止任何形式的大气、水下和太空中的核武器试验。
- 鼓励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冻结,承诺停止新的核武器研发和生产。
- 通过建立国际监测机构,监测并确认各国的合规情况。
二、“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公约”(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1. 简介:该公约于1963年签署,为核事故责任和救助建立了国际规范。
2. 内容:- 规定了核事故责任和救助的范围和界定。
- 确定了核事故责任应由核设施经营者承担,并规定了赔偿上限。
- 创立了国际核事故责任基金,用于赔偿核事故受害者。
三、《核不扩散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1. 简介:该条约于1970年签署,旨在防止核武器的进一步扩散。
2. 内容:- 被称为“三驾马车”的原则,即裁军、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
- 将核武器国家和非核武器国家划分并承认,激励核武器国家逐步裁减核武器。
- 规定非核武器国家不得获取核武器,核武器国家应提供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四、《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1. 简介:该公约于1960年签署,旨在加强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与合作。
2. 内容:- 建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监督和协调核能源领域的安全事务。
- 规定了加入公约国家在核能源开发和核设施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 鼓励成员国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核能源的安全性。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XXXX当地时间9月23日,美国纽约联合国安理会就一项关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进行了投票。
纽约当地时间23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通过了一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草案。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但该条约未能生效,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系列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
包括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在内的所有欧洲国家都批准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在XXXX,奥巴马宣布了争取XXXX批准该条约的计划。
主要原件《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爆和任何其他核爆炸,有效推动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该条约由序言、 17条款、 2附件和1项议定书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导致以任何方式鼓励或参与的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类核爆炸。
(2)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在维也纳成立。
所有缔约国都是条约组织的成员。
组织结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3)为了确保遵守《条约》,建立了以国际监测系统、协商和澄清、现场视察和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
国际监测系统由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如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
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自愿宣布大规模化学爆炸。
协商和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和解决因遵约问题而产生的疑问。
现场检查是指对可疑事件进行现场核查,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反合同的核爆炸。
(4)根据《条约》的规定,《条约》将在《条约》所列的所有44个有核能力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180天生效。
这44个国家是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其他“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5)该条约将无限期有效。
《条约》生效十年后,将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议如果缔约国提出请求,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6)如果一个缔约国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其最高利益,它有权通过行使国家主权等方式退出条约。
禁试条约中的地震事件筛选判据分析

对于检测出深度敏感震相 的事件 , 在使用 深度参数进行筛选之前 , 需要满 足的深度震相 判读条件如下 : () 1 深度敏感震相数大于等于 3 ; 个
( ) 中距 在 2 。~10 之 间的 台站 的 p 2震 5 0。 P 震 相 和 P震相 的到时 差 大于 15s s 相 和 . 或 P震 P震相 的到时差 大 于 13S . ;
治、 经济方面的成本等等因素, 使得没有哪个 国 家政府会疯狂到要在人 口稠密的市区进行核试 验。再如, 当地震事件发生在海域 , 水声台站也 应该能够记 录到相应 的事件信号 。因此 , C I D 以位置判据对事件进行筛选时 , 主要是结合水
或可 以量化 的筛选标准 的方 向, 而在每一方向 上寻找具体可执行或可以量化 的筛选标准 的任
所 列 出 的筛 选判据 实 际上 是 指 出了寻找 可执行
1 事件位置
事件位置判据是 以监测到的地震事件发生 的具体地理位置来判断事件是否可疑。例如, 当地震事件发生在某大城市范 围内, 则基本不 用考虑其是核试验爆炸的可能性 。因为核试验
所 带 来 的安 全 、 境 方 面 的影 响 以及 随后 的政 环
因此 , 分析 和研 究 C B T T中 的事件 筛选 判 据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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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卷 1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数据宝藏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数据宝藏
R.Stone;朱大庆;吕春来;许绍燮
【期刊名称】《世界地震译丛》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一个旨在检测核爆炸的传感器台网可以帮助科学家研究从鲸鱼到火山的一切事情。
但它们被允许使用吗?
【总页数】4页(P59-62)
【作者】R.Stone;朱大庆;吕春来;许绍燮
【作者单位】不详;吉林省地震局长春合隆地震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23
【相关文献】
1.《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当前困境与未来发展前景 [J], 江天骄
2.欧盟希望印度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J], 李毅(译);张炎(校)
3.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CTBTO)筹备委员会核查工作组(B组)会议相关的技术名词解释 [J], 司政亚;苏珊;刘森
4.全面禁止核试验是形势发展的必然——写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前夕[J], 邹云华
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财政能力分析 [J], 杜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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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是一项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的国际法律文书。
该条约的目标是通过禁止核试验的行为,确保核武器不再进一步扩散,并最终实现核裁军的目标。
本文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历史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历史背景核试验作为核武器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维持国家安全、科研探索和国际政治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核试验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
20世纪50年代后期,核武器的扩散给国际安全局势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遏制核武器的扩散,国际社会开始就全面禁止核试验展开讨论。
1963年,美国、英国和苏联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TBT)。
该条约禁止国家在地下、水下和太空进行核试验。
然而,PTBT的限制范围有限,未能解决持续存在的核试验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制订一项更为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约。
第二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内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9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1996年9月24日开放签署。
截至目前,该条约已被184个国家签署,其中168个国家已经批准该条约。
然而,尚有数个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包括美国、中国和朝鲜等。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核试验。
这包括地下、水下、空中和太空中的核试验。
条约还规定各方应采取措施确保不进行任何核试验,并加强国际监督机制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
此外,条约还提供了制裁措施,以惩罚任何违反条约的行为。
第三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影响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和批准对国际核试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该条约强化了核不扩散体系,使核武器的扩散更加困难。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阻止其他国家开发和测试核武器,保护全球安全。
其次,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推动了国际核裁军进程。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为实现核裁军设定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禁止核试验是实现全面核裁军目标的关键步骤之一。
此外,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还对核试验造成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研究世界各国于1963年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于同年生效,该条约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的核武器试验。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核不扩散体制中已经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全世界禁止核试验的信念,但是相比较,《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不仅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也同样禁止了在地下进行的核试验。
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签订至今都未生效,那么未生效的条约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国和批准国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文试作论述,希望在条约生效前的这个时间段各个国家能更好地履行条约相关义务。
并有利于促进条约的早日生效。
一、《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法律地位1《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律地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了条约生效的日期及适用,条约一经生效,就在当事国之间构成法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当事国开始享受条约的权利并承担条约的义务。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第十四条规定“本条约应自条约附件2中列明的所有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180天起生效,但无论如何不得于本条约开放签署未满两年时生效。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下称“条约”)从签署至今未达到条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而没有生效,根据国际条约法规定未生效的条约并不对条约的签署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各签署国并没有根据国际条约法的规定来遵守条约的义务。
尽管签署国在此期间有义务不得破坏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但这仅仅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义务,如果该国未能做到这一点,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署之后,世界各国似乎都认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构成国际习惯。
挪威总理布伦特兰表示“感谢联合国将全面禁止核试验作为一项法律规范,禁核试验的行为应当是被鼓励的。
并且到目前为止应当作为国际法律的一个部分而出现。
在未来,不论是哪个国家,也不论该国是否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都不应该违反这样的规范。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南极条约是一项关于南极地区管理的国际协议,于1959年12月1日在南极洲首都罗斯海的美国科学工作者联合综合考察队基地签署,正式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
目前,全球共有54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旨在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并规定南极大陆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任何军事行动。
该条约规定,南极洲属于全人类共同的遗产,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保护南极大陆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以及南极的科学研究。
同时,该条约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号召各国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除了南极条约外,南极还有其他补充协议和安排,构成了完整的南极条约体系:1. 《环境保护协定》(1991年):该协定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旨在确保南极洲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协定,南极地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受到环境评估的检查,以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系统。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严格的废物管理和清理要求,包括限制进口和出口任何有害物质。
2.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该条约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并加强国际核监督机构的力量,以确保世界上所有核试验都得到禁止。
3. 《南极海洋活动和保护协定》(1982年):该协定确保了南极海洋的保护和管理,并规定了各国在南极海域的活动应遵守的法规。
4. 《南极旅游管理协定》(1991年):该协定旨在管理南极旅游业,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
5. 《南极水文研究协定》(1983年):该协定旨在促进南极洲海洋和冰水环境的研究,并鼓励国际合作。
协定规定,各国应当共享其水文学数据,并在南极洲的研究活动方面开展合作。
总之,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南极条约和其他规定和协定,它们共同旨在保护南极洲、南极海洋和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以及鼓励国际合作,在南极洲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更进一步的进展。
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得到了全球各国的普遍认可,成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典范之一。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条约内容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第一条
1.本条约各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 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气层;在大气层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在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类爆炸的国家领 土范围以外。在这方面已达成的谅解是,本项规定并不妨碍缔结一项永远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 试验爆炸的条约,而缔结此条约正是各缔约国在本条约序言中声明要谋求的。
签约历史
核试验持续威胁世界安全与和平。1945年7月16日,美国进行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核试验。苏联和英国也先后 于1949年8月29日和1952年10月3日进行了核爆炸试验。为争夺核优势,美、苏核试验次数不断增加,核爆炸当量 不断增大。由于美、苏、英在这一时期进行的多为大气层核试验,由此产生的大量放射性尘埃对全球生态环境造 成严重污染。1955~1956年,三国核试验爆炸总当量为8900万吨,1957~1958年达到约1.74亿吨。美、苏核军 备竞赛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普遍关切。世界人民强烈要求停止核试验。1954年4月8日,印度总 理J.尼赫鲁首次提出停止核试验的建议。1957年8月,禁止原子弹和氢弹国际会议在东京举行,与会代表呼吁联 合国促使美、英、苏缔结关于禁止核武器的协定。同月,世界工会联合会以9000万会员的名义,呼吁联合国裁军 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立即决定停止核试验。1958年1月13日,43个国家的9000位科学家向联合国递交一份集体签名 的呼吁书,要求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也多次通过决议,敦促美、英、苏三国尽 快举行停止核试验的谈判。1959年3月,苏联政府建议缔结一项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进行核试 验,禁止震级超过里氏4.75级的地下核爆炸(因4.75级以下的核爆炸与地震难以区别)。美国为了能够继续在地 下以及在外层空间进行核爆炸,遂建议禁止核试验条约仅限制于地球表面、水下和50千米以内的空气空间。在会 谈中,美、英放弃了长期坚持的停止进行核试验应以其他裁军问题取得进展为前提的立场,使日内瓦谈判具备解 决问题的适当条件。这一年的谈判就拟定一个监督机构的纲要取得进展,但未能在该机构的组成上达成协议。该 机构将设一个委员会,美国坚持西方国家在该委员会中应占有3席,东方国家占有2席,苏联坚持东、西方席位要 对等。另外,在建置检查站和由谁掌握检查站的问题上,分歧也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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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一切核试验,为核试验永久地画上句号。
签署时间:
1996年9月24日
条约简介: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包括序言、17条、两个附件及议定书。
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
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条约还规定,经签署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后,条约将从所有44个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第180天生效,截至2004年9月,44个国家中已有32个批准了该条约。
1996年9月24日,该条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中国等16个国家的领导人或外长当天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首批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截至2006年10月,已有176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135个国家批准该条约。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首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点
?§序言
“遏制研制核武器和遏制提高核武器质量,结束研制新式先进的核武器,从而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和其他一切核爆炸,是在一切方面实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
”条约草稿说,因此,这“将是在建立实现核裁军的有系统程序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
§范围
条约说:“每个缔约国都保证不进行任何核武器爆炸试验或任何其它的核爆炸。
”这一条款不包括被认为完善实用的核武器或研制新一代武器所必需的试验的实验性阶段。
它还不包括被认为是非军事性质如用于科研目的的核爆炸。
这是中国过去争取的但却没有获得的选择权。
条约中再次提到从理论上重新研究着手进行“和平核爆炸”的可能性这一前景,这是中国方面挽回面子的一个措施。
但是存在着种种限制因素,这种试验未必能付诸实施。
本协议并没有禁止旨在核实现有武器实用性的连锁反应试验。
§条约的履行
本条约是要由一个使用尖端监测系统的执行委员会来执行。
这个执行委员会还将有权力对核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这个执行委员会将设在维也纳,它设在维也纳可以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的知识,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也设在这里。
这个51人执行委员会将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的委员组成。
它将对现场检查作出决定。
对于想要保护本国安全利益而又不违反本条约的各国来说,现场检查是个敏感的问题。
批准现场检查只需要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只需要26名执行委员会委员赞成。
以色列将成为执行委员会中东小组的成员,这个问题使伊朗感到不安,伊朗认为以色列应该属于西方小组。
§检查
这项任务将以一个所谓的国际监测系统收集的多国数据为根据,这个国际监测系统由4个网络组成,在世界各地有几十个监测站。
这些监测站能够检测出地下试验引起的振动、渗入大气层的碎片和气体以及海洋下面的音响线索。
在本条约规定的监测系统之外,各国政府
根据自己的监测系统收集的情报也可以利用。
这些系统称为本国的技术手段。
另一方面,间谍活动从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
§生效
每10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来审议本条约执行情况。
考虑到中国提出的允许进行和平核试验的要求没有被接受,本条约允许头10年的会议审议进行这种试验的可能性。
不过,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够否决这样一项抉择。
在条约的修正程序中,每个国家都拥有否决权,如果一出现要审议的一致意见,条约修正程序就将开始。
本条约需经44个国家、包括5个公认的核国家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在内和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3个具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其他将要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是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成员国。
在联合国裁军委员会讨论制定这项文件的总共有61个国家。
其中许多国家有用于科研或用于发电的核反应堆。
如果本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3年后还没有生效,那么就要召开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得考虑并根据一致意见决定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什么措施来加快批准过程”。
本条约的本条款并没有赋予这样一项权利,即可以修改条约需经其批准的国家的名单来放宽批准的条件。
但是可以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对不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施加政治压力。
主要的障碍是印度,印度在1974年进行了一次核试验,但是一直拒绝接受一项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约,因为这种条约没有规定核国家必须放弃现有的核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停止核试验的声明》
1996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中国开始暂停核试验一事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1996年7月29日,中国成功地进行了一次核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郑重宣布:从1996年7月30日起中国开始暂停核试验。
中国作出这一重要决定,既是为了响应广大无核国家的要求,也是为了推动核裁军而采取的一项实际行动。
从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试验起,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现已建立起一支精干、有效的核自卫力量。
中国广大工人、科技工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以及所有从事国防建设的工作人员,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发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不怕牺牲,艰苦奋斗,为研制和发展我国核武器建立了不朽的历史功勋,大长了中华民族的志气,增强了中国保卫和平的实力。
中国政府和人民向他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中国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
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迫不得已作出的决定。
在近代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中华民族曾历经磨难,多次受到外国的侵略和蹂躏,饱尝战争的灾难。
新中国成立后,仍然受到战争的威胁,包括核武器的威胁。
中国要生存、要发展,别无选择。
我们研制和发展少量核武器,不是为了威胁别人,完全是出于防御的需要,是为了自卫,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人民和平安宁的生活。
中国发展核武器也是为了保卫世界和平,为了打破核讹诈和核威胁,防止核战争,最终消灭核武器。
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中国还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作出并恪守这一承诺的核武器国家。
中国从未在境外部署过核武器,也从未对别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
中国赞成在朝向彻底核裁军目标前进的过程中实现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
中国积极参加日内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争取在今年内,通过协商一致,缔结一项公正、合理、可核查、普遍参加和永久有效的条约。
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一道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停止核试验是核裁军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永远消除笼罩人类的核战争危险,为
争取实现全球范围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中国政府向世界各国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呼吁:
一、核大国放弃它们的核威慑政策。
拥有庞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
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
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实现无核武器的世界,确保各国共享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这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愿望。
我们衷心希望,永远不发生核战争。
我们深信,只要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核战争是可以防止的。
人类既然能在二十世纪制造出核武器,也完全有能力在二十一世纪彻底消除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