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心理健康工作中保护青少年权利的方法及其启示
心理健康教育的国际经验分享

心理健康教育的国际经验分享在当今社会,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心理健康教育也成为了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
美国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他们非常注重早期干预,从幼儿园开始就会对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的初步教育。
通过游戏、故事等生动有趣的方式,帮助孩子们认识自己的情绪,学会表达和管理情绪。
在中小学阶段,学校通常会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心理辅导。
同时,还会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涵盖了压力管理、人际关系处理、情绪调节等多个方面。
美国的社区也积极参与到心理健康教育中。
社区会组织各种心理健康讲座和活动,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知识和支持。
此外,美国还有大量的心理健康专业机构和组织,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
接下来是日本。
日本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强调培养学生的“坚韧精神”。
他们认为,面对挫折和困难时的坚韧心态是保持心理健康的关键。
因此,在学校教育中,会通过体育活动、劳动实践等方式,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和耐力。
日本的学校还注重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之间的互助和合作。
教师会密切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及时给予关心和引导。
在家庭方面,日本家长普遍重视培养孩子的自律和责任感。
他们会让孩子参与家务劳动,从小培养孩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看德国。
德国的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平衡发展”。
他们认为,学生在学业、社交、情感等方面的平衡发展对于心理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学校的课程设置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仅关注学术成绩,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交技能和情感表达能力。
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也与心理健康教育紧密结合。
在职业选择和职业培训过程中,会为学生提供心理测评和辅导,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兴趣和优势,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从而减少因职业压力和不适应带来的心理问题。
英国的心理健康教育则侧重于“全人教育”。
美国联邦政府与青少年发展的政策与项目

美国联邦政府与青少年发展的政策与项目青少年发展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关键。
为了提升青少年的生活质量、培养他们的才能和领导能力,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项目来关注并支持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
本文将介绍美国联邦政府与青少年发展相关的政策和项目。
一、青少年发展政策为了确保青少年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关爱,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多项政策以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1. 青少年就业政策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青少年就业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了十六岁以下儿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联邦政府也积极推动各类青少年就业项目,帮助他们获取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为未来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 青少年教育政策联邦政府致力于改善青少年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质量。
通过在教育系统中增加投入和改革,提高教师素质和学校设施,改善教育资源和课程设置,联邦政府努力确保每个青少年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实现自身潜力的最大发展。
3. 青少年健康政策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例如,联邦政府实施了青少年免费医疗保险计划,确保每个青少年都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此外,联邦政府鼓励学校提供全面的卫生教育,推动青少年健康教育普及。
二、青少年发展项目除了政策,美国联邦政府还积极推动各类青少年发展项目,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供青少年发展和成长。
1. 青年志愿者项目为了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联邦政府设立了青年志愿者项目,鼓励和推动青少年主动参与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
通过参与志愿者项目,青少年能够学到团队协作、领导能力等重要技能,同时也为社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 青少年创业支持项目联邦政府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创业,为他们提供有关创业的培训、咨询和经济支持等。
通过创业支持项目,青少年可以学习创新思维、商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创业精神。
3. 青少年导师计划为了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给青少年,联邦政府设立了青少年导师计划。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措施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措施青少年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学生的权利并不总是得到足够的保障,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
为了保障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严格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各项权利,包括教育权、健康权、人身权等。
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青少年学生的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学校是青少年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加强学校教育管理是保护学生权利的关键。
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校教育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学校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扰,保护他们的心理权利。
三、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为了保障青少年学生的教育权,我们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
这包括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各种类型的图书馆资源、多样化的课程设置等。
还要积极推动信息化教育,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四、提倡尊重和平等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离不开对尊重和平等的倡导。
学校和家庭应该培养学生的尊重他人的意识和文明礼仪,让他们在平等、尊重的环境中成长。
要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杜绝性别歧视,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平等权利。
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为了保障青少年学生的权利,社会各界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校和家庭要加强法制教育,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是保护学生权利的重要保障。
家长要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成长,在家庭中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让孩子在尊重和关爱中健康成长。
美国监护制度

美国监护制度导言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律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的人的利益,由法庭指定一位有责任心、合适的人负责照顾和代理他们的事务。
美国的监护制度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系统,旨在确保受保护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本文将对美国监护制度进行介绍,并探讨其运作机制以及其中的挑战和进步。
一、监护制度的类型美国的监护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和法律要求,分为几种不同类型。
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个人监护、财产监护和医疗监护。
个人监护是指监护人负责照顾受保护人的日常生活,包括饮食、住所、教育和娱乐等方面。
财产监护是指监护人管理受保护人的财产和财务事务,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医疗监护是指监护人在受保护人无法独立作出决定或表达意愿时,为其作出医疗决策。
二、监护制度的申请和指定程序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监护制度,以确保他们所关心的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代理。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法庭解释为何需要监护制度,并提供与受保护人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信息。
法庭将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定监护人。
在申请流程中,法庭通常会考虑受保护人的意愿(如果可能),并根据受保护人的最佳利益做出决策。
法官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背景和能力,以确保他们具有适当的能力和责任心来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法庭认为申请合理并满足要求,他们会颁发监护令,并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三、监护制度的权益和职责监护人在美国具有一系列的权益和职责。
首先,他们有责任照顾受保护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包括提供食物、住所、教育等。
监护人也需要管理受保护人的财产和财务事务,包括支付账单、管理银行账户等。
此外,医疗监护人还需要作出医疗决策,并确保受保护人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
监护人还有义务向法庭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他们对受保护人的照顾和支持情况。
这些报告有助于法庭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并确保受保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监护制度的挑战和改进尽管美国的监护制度旨在保护受保护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对未成年犯罪后的保护

美国对未成年犯罪后的保护美国对未成年犯罪后的保护非常重要。
根据美国法律,未成年人犯罪时需要接受不同于成年人的法律程序和惩罚。
未成年犯罪者需要接受监护人或法庭的监管,以确保他们能够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帮助,以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罪者可能会被送至监狱或少年矫正机构,但这些地方通常会提供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此外,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信息通常会受到保护,以避免他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过度的社会歧视或污名化。
除了法律程序和惩罚上的差异,未成年犯罪者也有权利得到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帮助,以保护其权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对待。
美国的法律体系在处理未成年犯罪者时非常重视他们的保护和再教育,以确保他们有机会成为更好的社会成员。
同时,美国也致力于通过预防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犯罪行为的诱导和影响。
学校和社区常常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计划和社会活动,以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此外,政府也会投入资源用于家庭支持和心理健康服务,以帮助未成年人在面对挑战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指导。
未成年犯罪后的保护也包括对其在社会中的重新融入。
许多社会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为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机会和社会支持,以帮助他们摆脱犯罪过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些机构还会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技能培训,以帮助未成年犯罪者建立稳定的生活和未来。
总的来说,美国在对待未成年犯罪者时非常重视他们的保护和教育。
通过特别的法律程序、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未成年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正确的引导和帮助,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
保护未成年犯罪者与其犯罪后的再教育和重返社会有关,这种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未来都至关重要。
关于美国学校心理辅导综述

关于美国学校心理辅导综述摘要:学校心理辅导在美国发展迅速,也对美国的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今,美国已非常重视学校心理辅导,在辅导组织以及人员的培训上也是要求严格。
学校心理辅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咨询、生活指导、生涯辅导以及磋商性服务。
关键词:美国、学校心理辅导、历史、现状、趋势学校心理学(school psychology)作为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产生于19世纪末,历经百年的沧桑与嬗变,如今已成为心理学领域最活跃、最有生机的学科之一。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学校心理学的发展对促进学校教育进步、拓展心理学的发展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美国学校心理辅导的历史学校心理辅导发端于美国,其产生和发展源于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学校的教育实践。
19世纪末,为了解决时代更替和社会变更所带来的个人适应困难,一些心理学家开始把心理学的原则和方法运用到实际的服务中去,学校便是其应用领域之一。
美国心理学家魏特默(L.Witmer)被认为是临床心理学的创始人。
20世纪,学校心理辅导由产生至成熟,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
从1915年第一个学校心理工作者开始从事学校心理教育工作发展至今,美国学校心理教育工作者与学生的比例已发展到l:1500。
像许多学科一样,心理辅导最初以课程形式出现于学校。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改革运动的影响下,最早的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开始致力于对学生道德发展的积极辅导,这样,第一个心理辅导计划产生了。
1907年,作为密歇根一所中学校长的戴维斯(Jesse B.Davis),在学校开展了每周一次的心理辅导课,在每周英语作文课上,他留出一点时间进行职业和道德辅导。
最早的心理辅导课程的目标,是帮助学生更好的了解自己的性格,评估自己的道德规范,培养有责任感的社会工作者。
除了戴维斯外,其他早期心理辅导先驱也积极地响应着当时社会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活动。
像大卫(David S.Hill)等,以不同方式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例如帮助学生寻找职业,了解自己最适合的职业,依据个体差异进行职业选择等。
国外心理健康政策特点及其启示

国外心理健康政策特点及其启示目前,心理健康问题的有效解决已成为国家责任与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促进全民心理健康,世界各国都纷纷制定政策,以保证本国心理健康活动的推动与开展。
国外心理健康政策有哪些特点,对我国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政策有哪些启示呢?一、发达国家心理健康政策特点1.制定相关法律,保证心理健康政策的实施。
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心理健康相关的政策,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以及必要的服务等,以确保心理健康政策的实施。
美国是最早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国家。
1946年,国会通过“国家心理卫生法案”,此为美国国家心理健康政策的开端。
1963年,国会通过“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除了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之外,并明确提出各中心必须提供五项必要的服务,包括住院照护、门诊照护、部分医疗化日间照护、紧急照护及咨询与教育等,这是美国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的突破性进展。
2008年,“心理卫生与成瘾医疗保险平等法案”通过,此法案要求团体健康计划或医疗保险每年对心理卫生服务的补贴限额不得低于医疗与手术的补贴限额。
英国在1983年正式通过“心理卫生法”。
日本在1995年通过“心理卫生法”,首度将心理疾病明确定义为一种障碍,此法也在倡导“常态化”的概念。
马来西亚在2001年正式通过“心理卫生法”,内容分为12个部分,提供推展心理卫生服务相关政策的详细指引。
2.国家成立专门的心理健康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心理健康的研究工作,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制定相关的心理健康政策以及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
美国是最早成立相关研究机构的国家。
1949年,成立“国家心理卫生研究院”,该研究院的职责是提供联邦政府相关政策的建议。
1961年,由总统任命的“心理疾病与心理健康委员会”提出“心理卫生行动”报告并送交国会,总统也组成一个内阁级委员会来分析报告结果,此委员会最后建议越过现有精神医疗体系,以联邦经费在各州成立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的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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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健康工作中保护青少年权利的方法及其启示王芳/傅宏2008-2-19【关键词】心理健康工作;来访者权利;隐私权;介绍随着对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各地中小学纷纷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来访者的隐私被泄露、心理咨询的结果被滥用等。
如何保护来访者的权利,是摆在每一个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论述了美国心理健康工作中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方法,期望为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提供借鉴。
一、青少年心理健康从业者的道德及法律准则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的职业准则》[1]、美国心理咨询学会的《道德准则和实践标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手则》、美国学校心理学者协会[2]和一些州的法律规定要求,青少年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包括心理咨询师、学生的管理老师等)必须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去为青少年的权利服务。
1、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了职业责任、职业能力、职业训练以及管理与青少年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例如对人类生活的尊重、对真理的尊重、对隐私权的尊重、对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对诺言的尊重、对弱者的关心、对人类成长和发展的关心、对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关心等[3]。
虽然这些道德准则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们能通过专业小组和会员的行为去帮助青少年来访者。
2、从业者的法律准则在美国的很多州,法律规定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在确信来访者对自己和他人有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责任违反保密原则,并且尽到法律上警告和保护的义务,使用合理的方式去保护受害者免遭危险。
因此,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如果发现青少年对本人或其他人造成潜在危险或具体威胁时,必须认真考虑,充分商讨,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范事态的恶化。
这些必要的措施包括警告青少年的家长其有自杀的企图或威胁他人的计划、警告受害者、通知警方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安排青少年住院治疗其心理疾病。
二、心理健康工作中青少年的权利及保护方法美国中小学要求,在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之前,从业者一定要充分理解青少年拥有哪些权利,而且应该向青少年(包括他们的家庭)解释清楚这些权利。
同时,从业者也必须熟知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方法。
1、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权利从美国法律来说,“同意”意味着在拥有充分信息来源基础上所做出的明智和自愿的接受决定。
因此,在美国,如果想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心理咨询师就必须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过程、产生的利益和风险、来访者的自主权力以及咨询或治疗的局限性等向青少年做出真实、准确、能被充分理解的说明,让其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决定。
在青少年是否拥有“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能力上,美国各州之间对法定年龄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但各州基本认定,对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青少年,一般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替其做出决定,如果政府认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没能体现其最大利益,政府有权为其做出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意愿相反的决定。
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父母意见而由青少年自己选择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例外情况,例如被法庭所要求进行的心理咨询或治疗,或是在怀孕、受虐待等某些紧急和特殊情况下。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该项权利,在开始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之前,美国的心理咨询师需要和其签署一个书面同意条款。
如果青少年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从业者还必须要取得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拥有隐私的权利美国是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发源地。
现行法律通常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
隐私权与保密是有所区别的,这个区别在于隐私权包括了个体保留信息的权利。
美国的青少年心理健康从业者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免受侵犯:⑴不迫使青少年说出他们不想泄露的信息;⑵让青少年知道,如果他们不愿意,就不需要将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的信息告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3、要求从业者保密的权利众所周知,保密可以帮助从业者与青少年建立信任的关系。
但是,当法庭、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第三方需要获得青少年的心理信息时,从业者将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由于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规定对此存在较大分歧,从业者在向第三方披露青少年心理信息时一般参照本州的法规条例。
美国法律保护青少年,要求心理健康从业者保守其心理信息秘密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从业者可以违反该项保密权利,例如当从业者认定某青少年需要入院治疗其心理或精神失调时,或当从业者认定某青少年有犯罪意图或对自身有危害时。
4、获得反馈的权利美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将青少年视为积极的参与者[9],因此,青少年有权利获得其心理健康的反馈信息,知道他们问题的严重程度。
同时,在不侵犯青少年隐私权的前提下,家长也有权知道孩子的心理健康进展状况。
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从业者普遍认为,向家长和青少年提供反馈结果将有利于加强和睦气氛和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
三、对青少年权利造成威胁的潜在因素及对策1、心理档案摆放在学校和心理咨询机构中的心理档案对青少年的隐私权来说是个威胁。
因此,美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有一系列的指导规定来认真对待这些心理档案[10]。
首先,在记录档案时,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就对哪些内容可以写进档案抱有慎重的态度。
他们明白记录的宗旨是为了促进青少年的进步和发展,而那些纯粹的负面评价不仅很少能够帮助青少年,而且有时会导致不良后果[11]。
其次,在保存档案时,一些机密的信息被保存入了限制级别的单独卷宗中,以防被无关人员看到。
而且,由于长时间保存档案增加了泄秘的危险,因此过了一段合理期限后,心理档案会被予以正确地销毁。
2、音视频资料心理咨询或治疗中所录的音视频资料是另外一个威胁青少年隐私权的潜在因素。
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相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从业者还处在受训阶段,二是该音视频资料将被用于教学或研究。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美国的心理咨询师在开始咨询或治疗之前都必须取得青少年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进行录音录相的同意。
而且法律和行规都对从业者、指导老师或其他第三方对录音录相带的应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3、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信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给心理健康工作带有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大量保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与心理健康有关的信息增加了对青少年权利的威胁,如对某一青少年所做的关于网络成瘾的治疗信息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政府和许多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的机构(例如保险公司),一般都有取得青少年心理信息资料的需求。
根据统计,美国法庭在判决时基本都支持这些机构取得心理信息资料,所以从业者必须要告诉学生,保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心理信息资料有朝一日可能会被其他机构所稽核。
四、对我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启示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美国已在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中建立了较为成体系的行业内规范和法律规定。
在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正值起步阶段,对在心理健康工作中如何保护青少年的权利更是甚少涉及。
因此,充分学习和吸收国外心理健康工作中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规范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重大意义。
1、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学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是以一种俯视的姿态,将青少年视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压根就没考虑过青少年作为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另一大主体,其自身所拥有的权利。
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青少年作为积极参与者的权利及保护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并充分体现在从宏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到微观基层具体工作的每个层面上。
2、应加快心理健康教育中青少年权利保护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仅仅依靠职业道德的规定,很难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青少年的权利。
要想充分保护青少年的权利,就必须要有行业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硬性的约束。
因此,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应在中国心理学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尽快拿出适宜的行业规范。
而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应携手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青少年的权利保护)的制定。
3、应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的队伍建设。
心理咨询师、班主任等专兼职心理健康从业者是直接面对青少年的一线人员,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要靠他们来实施。
本来这种人员上的立体网络体系是国外心理健康教育与中国国情的有益结合,有利从全方位进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教育和防护。
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很多班主任、甚至有部分心理咨询的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习和培训,仓促上阵,因此,这种优势非但没有体现,反而成了拖后腿的因素。
反观美国中小学的心理健康从业者,受过正规化的从业培训,在实践上又有严格的行业和法律规范来约束。
所以,要有效地保护青少年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权利,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的选拔和培训,建立起一支合格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队伍。
4、应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
首先要规范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操作管理,例如对学生进行心理测验时,所选测验要符合测验的目的, 适合受测者的年龄,对测验结果的解释要科学、恰当,对测验的结果应严格保密。
其次,要规范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档案管理,心理档案的内容要全面和富于建设性,对纸制档案应采用一人一袋的方法,妥善保管,不能让他人随意翻阅和借用。
对于获得青少年许可而录制的用于教学或研究用途的心理咨询音视频材料,也应严格遵守其使用的规定,不得用于无关用途。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