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标绘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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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海上防撞导航设备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重要装备,它可以帮助船舶避免碰撞事故,保障航行安全。

为了确保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有效运行和规范使用,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约束船舶所有人、船长和操作人员的行为。

本文将就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制定和推广海上防撞导航设备标准的国际机构。

IMO于1972年通过了《国际海上防撞法案》(COLREGs),其中包含了关于防撞导航设备的具体要求。

根据COLREGs的规定,所有船舶都必须携带必要的防撞导航设备,并将其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

这些防撞导航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雷达、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声呐等。

其次,各国根据IMO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来确保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合理使用。

以中国为例,中国海事局颁布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海上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船舶在进出港口、航道等繁忙海域时,必须使用防撞导航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安装、维护和检查。

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应当对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培训。

根据IMO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准则》(ISM Code),船舶所有人和船长需要确保船员掌握相关的防撞导航设备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这样可以提高船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中,还要注意对设备的监督和检查。

各国海事监管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包括对防撞导航设备的检查。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不合格,船舶将被要求进行修理或更换。

同时,海事监管机构还会对防撞导航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进行审核,以确保设备按照法规要求正常使用。

海上防撞导航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要求还与国际海上交通经常遇到的情况和地域有关。

各国会根据自身的海洋环境和航道情况,制定特定的要求和限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确保各种各样的船只在海
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规则通过明确船只的航行权
和义务,规范了船只之间的相互避碰行为。

规则的第一部分涵盖了一系列的定义和解释,包括灯光、声音信号以
及关键概念的定义,如“航行航向”、“相对方向”等等。

通过精确的定
义和解释,可以避免因语言和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误解和错误判断。

规则的第三部分规定了特殊的船只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它包
括了拖船、曳船、渔船、水上飞机等特殊船只的航行规则,以及在能见度
不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
下的船舶航行需求而设立的。

规则的第四部分列出了各种各样的灯光和声音信号的规定。

这些灯光
和声音信号用于在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例如夜晚或者浓雾中,为其他船只
提供警示和信息。

另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还附录了一些附加规定,包括了船
只的光电测距仪、雷达、自动识别系统等设备的使用规定,以及对于船只
的安全建议。

总的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海上航行的安
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界定了船只的航行权和义务,细化了航行规则,明确了灯光和声音信号的使用规范,它为保证船只之间的避碰行为提供了
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09-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09-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9 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循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到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并未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第5章 雷达标绘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5章 雷达标绘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 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 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 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 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 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参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条款 见教材(152~157)页
第五章 雷达标绘 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节 雷达标绘与正规瞭望(第5条) 第二节 雷达标绘与安全航速(第6条;19条) 第三节 雷达标绘与碰撞危险(第7条) 第四节 雷达标绘与避让行动(第8条;19条) 第五节 雷达标绘与能见度不良(第19条,第三款) 第六节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条“船舶在能 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4款规定: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 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 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若包括转向,则应 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 减速避让行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条“船舶在能 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5款规定:
(2)对重点船进行标绘,要求来船距离本船4海里时采取行 动,2海里外通过。求避让措施 (3)对另外几条船检验是否也能在安全距离(2海里)通过。 (4)若能通过则措施安全可靠,若不能则重新选择重点船, 重新标绘。
结束语 ❖ 希望同学们努力学习,祝愿同学们取得良好的学
习成绩。
❖ 介绍笔试参考答案
❖ 自做雷达避碰习题
见教材(162~168)页
雷达标绘要解决的问题及步骤
1.观测 时间间隔为3分钟,至少3个点,要求尽量准确,当多物
标观测时,同一时刻观测所有物标的方位距离,尽量缩短时 间,减少误差。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共包括三十八条,这些规则涵盖了航行、避碰、信号、通信、船舶灯光、以及船舶距离等方面的问题。

该公约适用于所有在
公海上航行的商船、军舰、渔船等所有船只,并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
中相互避碰,减少事故风险。

具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航行规则:船舶应保持适当的海上航行速度,以保证船舶在海上相
互避碰时可以正确、及时地采取行动。

2.船舶灯光:船舶在不同的航行状态下(例如夜间、雾天等)应点亮
不同的船舶灯光,以使其它船只能够准确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3.高亮度灯光:为了减少船舶碰撞风险,船舶可以装备高亮度灯光设备,以帮助船员更好地观察外围环境和船舶动态。

4.信号:当船舶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正在进行作业或者发生机械故障,船舶应当通过吹响喇叭或其他声音信号向其它船只发出警示。

5.危险标志: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发生故障等情
况时,应向其它船只作出相应的警示,保障安全。

6.避碰规则:当船舶相遇时,无论是航向、速度或者距离的差异,船
舶均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碰撞,并确保遵守规则。

一旦发生海上碰撞事故,若船只未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船员应熟悉并遵守避碰规则,不仅是为了保障自身
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其他船只和海上人员的安全。

总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确保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法规,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避碰规则等内容。

船员应熟悉并严格遵
守这些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海上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第1- 19条)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第一条Rule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英文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英文)【法规分类号】Y8113197201【标题】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英文)【时效性】有效【签订地点】【签订日期】1972/01/01【生效日期】1972/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海事【文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72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2/2003?14:10:3?????????????????????????????????(生效日期:1972--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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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2/2003 14:10:3(生效日期:1972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与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得一切水域中得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得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得特殊规定得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得船舶所制订得关于额外得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得渔船所制定得关于额外得队形灯或信号灯得任何特殊规定得实施。

这些额外得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得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得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得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得配置与特性得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得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得配置与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得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得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得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得任何戒备上得疏忽而产生得各种后果得责任。

2.在解释与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得一切航行与碰撞得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她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得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与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得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得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得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得渔具捕鱼得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得渔具捕鱼得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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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雷达标绘 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雷达标绘与正规瞭望(第5条) 雷达标绘与安全航速(第6条;19条) 雷达标绘与碰撞危险(第7条) 雷达标绘与避让行动(第8条;19条) 雷达标绘与能见度不良(第19条,第三款) 运用雷达协助避碰
转向避让行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条“船舶在能 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4款规定: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 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 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若包括转向,则应 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参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条款 见教材(152~157)页
结 束 语 希望同学们努力学习,祝愿同学们取得良好的学 习成绩。
介绍笔试参考2~168)页
雷达标绘要解决的问题及步骤 1.观测 时间间隔为3分钟,至少3个点,要求尽量准确,当多物 标观测时,同一时刻观测所有物标的方位距离,尽量缩短时 间,减少误差。 2.标绘 (1)确定重点避让物标 确定的原则 (2)对重点船进行标绘,要求来船距离本船4海里时采取行 动,2海里外通过。求避让措施 (3)对另外几条船检验是否也能在安全距离(2海里)通过。 (4)若能通过则措施安全可靠,若不能则重新选择重点船, 重新标绘。
减速避让行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条“船舶在能 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5款规定: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 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 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 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 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 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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