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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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公务员考试/备考辅导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问题的背景】(1)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应免除。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2)切实解决教材“高定价低折扣”问题。

意见指出,要结合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

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3)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高于三成。

意见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教监厅[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教监厅〔2000〕1号)中小学科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治理工作责任制)。

现将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的认识。

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涉及千家万户和亿万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全面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构建覆盖教育系统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有利于具体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工作责任,有利于保障治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全面实施签署《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制度,强化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意识。

坚持从领导机构做起,从基层单位抓起,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治理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目标体系。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1年第04期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新华网消息根据教育部网站4月24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教育部又一次明令禁止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和幼儿园入园挂钩的乱收费,并把其作为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

这份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7部门联合下发,明确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乱收费现象,实施意见提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针对幼儿入园难产生的乱收费现象,实施意见要求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针对普通高中择校导致的乱收费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

从明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

明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在高等教育招生阶段,实施意见提出,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实施意见还提出,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5年4月25日)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教委党组决定,今年继续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两年来,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明令取消了全国中小学21个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也陆续公布了本地区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783项,清退乱收费金额合计1.2亿元。

经过前一段治理工作,多数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但从全国范围看,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二是择校生问题已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三是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四是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

因此,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

现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报告》(国纠办报〔1995〕2号)的要求,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

为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阶段性成效,国家教委党组决定建立国家教委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清理工作。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19•【文号】[89]教财字第010号•【施行日期】198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

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

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

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

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 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 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 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 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 (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 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 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 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 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 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 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 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 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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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 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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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 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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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 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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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 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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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 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 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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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 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 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五)巩固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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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 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 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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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 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 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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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 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 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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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 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 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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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 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 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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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 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 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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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 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 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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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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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 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 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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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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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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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 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 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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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 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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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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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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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 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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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 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 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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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 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 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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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 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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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 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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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 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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