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景谷民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

景谷民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实际表现为基本依据,以学校评定为主体,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使评价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限定性条件,逐步建立发展性学生评价的新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效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原则。
既要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评价,更要注重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纠正单纯以文化课考试成绩评价学生、选拔学生的错误做法。
(二)评价目标的发展性原则。
评价学生的基础素养要用发展的观点,以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发展为目标,表扬学生的进步,分析和理解学生的不足,为学生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健康快乐地成长提供诚恳的建议和帮助。
(三)评价方法的多样化原则。
基础素养评价要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的方法,评价结果采用等级评定、描述性评语、质性评语相互补充与相互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不同评价方法的优越性和互补性。
(四)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
改变单纯由教师评价学生的做法,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的自评和学生间的互评,使对学生的评价成为学生、教师、管理者、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性活动,激发评价主体和客体各自在学生评价中的能动作用。
加大学生家长在学生评价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让家长了解学校的评价改革,参与评价改革实践,充分发挥家长评价这一环节应有的功能。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8ce18acc22bcd126ff0c6e.png)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
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城口中学学生综合素质实施方案

城口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意见》(渝教基“2009”62号)和《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渝教基“2011”15号)的要求,笔合城口中学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教育评价思想研究制定此方案。
一、城口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领导小组(一)校领导小组:组长:向贵华副组长:余兴江李胜(二)年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兴江副组长:王连云成员:(三)综合素质评价执行小组:组长:年级主任副组长:各班班主任成员:科任老师、家长、学生二、评价的目的(一)通过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导向和评价信息反馈,引导学生进行(二)通过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使教师(学校)走出应试教育的樊笼,树立正确的教育进一步改进教育教学方式,运用科学的教育评价理论和有效的评价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评价,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通过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逐步形成科学的评价观念,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和服务。
(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结果,全部存本料叫素质银行,达到使其成为高中学生升入高等院校或走入社会参加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发展41原则。
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每一位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家长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
(二)客观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高中生综合素质管,理和监督制度,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法,确保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价全面、‘客观、真实。
(三)过程性原则.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穿于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个性的发展和多种潜能的开发、学生体质的增强等素质的全面和谐发展过程之中。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附件3: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要求,为规范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学分要求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必修获得116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信息技术4学分、通用技术4学分、音乐3学分、美术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学生修满毕业所要求的144学分之后,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选修更多的模块,并获得更多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一)学分认定主体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二)学分认定机构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程序,并对学生学分进行认定;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学分档案。
(三)学分认定办法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学科类课程学分以模块为单元进行认定;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可获得该修习模块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1)达到必要的修习学时。
学生修习时间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课时的5/6。
修习学时不足的,必修模块必须补修补足学时,选修模块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其他模块。
(2)修习过程表现符合要求。
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状态等方面符合要求;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
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补考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必须重修,直到合格为止;选修模块可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以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为目的,以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为内容,以教师和学生评价为主体,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发展性和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和个人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评价的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
在注重对学生科学文化素质评价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改变单纯以文化课考试成绩评价、选拔学生的评价机制。
2.发展性原则。
评价要用发展的观点,以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发展为目标,关注学生成长发展的过程,将终结性和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学性原则。
建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严格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健全诚信制度和监控机制,全面客观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
4.多样化原则。
评价要探索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做到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等级评定与描述性评语相结合,使评价成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三、评价的目的和意义1.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变一张试卷选拔人才的做法,突出评价内容的多元性、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价功能的激励性,关注和兼顾学生的差异和特长,扩大评价的涵盖面,分散评价的关注点。
2.通过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形成性评价的研究和实施,积极探索运用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构建一个能够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评价机制,彻底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四川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及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川教〔2009〕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原则(一)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突出评价的激励及导向功能,充分肯定和鼓励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进步,使评价过程成为发现和发展学生潜能、了解学生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和建立自信的教育过程。
(二)科学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建立合理、公正、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程序,采取以学生自评、互评为主,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使评价过程可信、评价结果可用。
(三)全面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要对学生发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做到阶段性评价及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
二、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及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及合作能力、运动及健康、审美及表现等基础性发展目标。
我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附件1)执行。
具体的评价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三、评价方式及结果呈现(一)评价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应以学生自评和互评为主,教师、家长参及。
教师要全程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引导学生客观、公正开展评价,促进学生的相互交流和学习,使评价过程民主、真实、和谐;家长要积极参及评价过程,公正客观评价自己的孩子。
学生成长记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依据。
学校要引导学生以事实为基础做好成长记录,如实反映学生在基础性发展目标上的各方面表现,其中应重点包含学习情况的记录,如选修课的修习及所获学分的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加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社团活动等基本信息。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实行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评价要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一)评价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
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以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是指各学科课程标准列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 根据"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 质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两部分构成。
(四)激励性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必须面对全体学生,引发学生的学习愿望和责任,帮助学 生树立学习的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改进自己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方 式,激励他们不断进取,不断完善自我、发展自我。
(五)共同建构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由评价者和评价对象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共同建构。在 共同建构的过程中,使评价结果得到评价对象最大程度的认同,更好地发挥评价结果促进 评价对象发展的作用。 四、评价指标体系
·适应社会环境四、 运动与 健康J9.体育锻炼·体育锻炼的习惯 ·体育锻炼的方法J10.卫生与保健·卫生习惯 ·保健习惯 ·保健方法J11. 体质健康·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五、审美与 表现J12.感受美·对美的感受能力J13.欣赏美·对美的欣赏水平J14.表现美·对艺术 的表现能力发 展 指 标六、 个性 发展F1.特长·学科特长 ·体育运动特长 ·艺术特长F2.有新意的成果·活动成果 ·设计成果 ·制作成果F3.其他(自主选择)
(三)评价标准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采用绝对评价、相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相结合的评价 标准体系,并更加重视个体内差异评价标准的运用。绝对评价可以确定学生与客观标准的 差距,相对评价可以确定学生在集体中的相对位置;个体内差异评价是在充分认识学生成 长环境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现在与过去进行比较,或者对学生若干侧面进行比较;通过综合 运用多个评价标准体系对学生进行评价,使不同认知水平、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都能在原 有基础上得到提高,引导所有学生都充满信心地朝着各自的理想目标发展,从而体现学生 发展的自主性和个性化。 五、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类型 按照评价的目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可分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是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行为表现所进行的评价。 它以"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为手段记录和储存评价信息,用多元主体评价和共同建构 的方式取得评价结果。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以《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 系》设计的评价内容为依据进行分类,把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过程的、有代表性的信 息及时记入"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用"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搜集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过程 的评价信息和取得评价结果的过程,是多元主体评价和共同建构评价结果的过程。 终结性评价,即高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是在学生高中毕业时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 的具有鉴定功能的总结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反映学生三年来思想道德、学业成就、交流与 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个性发展等方面达到的水平。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结果具有鉴定和为选拔提供参考的功能和作用。 (二)评价主体 为了更好地发挥不同评价主体的作用,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要根据 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了解程度,科学、合理地设计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内容,以体现评 价主体的多元性,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学生本人、教师、同学和家长都是高中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的主体。 (三)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实现评价目的的重要保证之一。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既 重视观察、访谈、论文式测验等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纸笔测验、评价量表等 一些定量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社会实践、实际操作等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
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4.评价方法要多样,除考试或测验外,还要研究制定便于评价者普遍使用的科学、简便易行的评价办法,探索有利于引导学生、教师和学校进行积极的自评与他评的评价方法?gt;5.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
要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6.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二、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7.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应包括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方法和改进计划。
评价标准应该用清楚、简明的目标术语表述,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
(1)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公民素养。
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
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
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运动与健康。
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审美与表现。
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2)学科学习目标:各学科课程标准已经列出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并对评价方式提出了建议。
8.学生评价的措施与方法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取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纪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纪录。
成长纪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纪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
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平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9.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
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
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
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小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
不得将学生成绩排榜、公布。
三、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评价体系10.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
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了解和尊重学生。
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敬。
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交流与反思。
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
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热爱学习。
11.教师评价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为基础的教师教学个案分析、研讨制度,引导教师对自己或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全体教师的专业水平。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惟一标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提级、评优等的依据。
四、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体系12.中小学校评价制度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
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升学率作为惟一标准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做法,建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领导班子。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具有与时俱进规划学校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总结、积累教育经验、推进教育创新的能力;能遵照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具有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校长要做到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有相关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趋势,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校各环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制度与管理。
学校应有符合素质教育和体现学校特色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有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的课程设置、实施措施与管理方案;重视校内外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措施;评价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校园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和规章制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教学研究制度。
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自下而上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学校应有归纳课程、组织进行教学研究的能力,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
体育与文艺活动。
学校要有活跃的学生体育与文艺社团,开展的体育与文艺活动,广大学生都自觉积极参与。
学校体育、文艺活动应注重特色。
1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评价制度。
学校应对评价所涉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五、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14.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15.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
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考试招生中的舞弊等腐败现象。
16.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和指导。
对不符合国家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命题单位要提出改进要求,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或者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具备命题能力的单位组织命题。
六、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改革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具有统筹决策权。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
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按照会考作文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
适当减少会考科目,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的考查。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分质量好、信誉好的学校可免予会考,允许其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会考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