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样本

合集下载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制订。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安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温政办[2013]9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温政办[2013]9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温政办〔2013〕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5日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温州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及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研究确定建设活动主体;(二)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等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范围内土地属国有的证明等材料;(三)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建设活动主体应当书面报告征收部门,并附上前述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11月13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协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2004年2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2004年1月1日起因土地征用,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女相同)的被征地农民。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0【实施日期】2007.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工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径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

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

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

市政府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约定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鹿城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

鹿城区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试行)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4]121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0
【实施日期】2004.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的补充通

(温政办〔2004〕121号2004年7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对象的确定
(一)温政办〔2004〕54号文件所称“年满16周岁人数”、“年满60周岁人数”,
年龄计算以发生征地的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

参保的行政村应在每年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
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143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7月18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经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
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对调查结果盖章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调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调查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及时发布,同时在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应当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