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文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7日)废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ppt

基金来源和增长情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八五”以 来历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增长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1991 1300 1997 2500 2003 10000
1992 1400 1998 2650 2004 12000
1993 1600 1999 3800 2005 16700
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 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申请课题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 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
划小组,并代行中华社会科学基金会学科评审组 职责,其成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在五年内可以根据需要 对部分成员作适当调整。
现设有共有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 济理论、应用经济、统计学、政治学、社会学、 人口学、法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 历史、考古学、民族问题研究、宗教学、中国文 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图书馆情报和 文献学、体育学22个学科规划评审小组。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 过39周岁(1970年3月20日之后出生),不具备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一个有着重要职责的机构,它的使命是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本文将从办公室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展望未来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办公室的职责是围绕着国家战略需求,协调组织编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制定并推动重点研究计划的实施。
办公室负责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研究全球哲学社会科学的前沿动态,为国家政策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办公室还负责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价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以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其次,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包括规划和管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和长期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推进规划实施。
办公室还负责对各类研究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和管理,推动研究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办公室还积极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学科的融合和发展。
此外,办公室还开展经费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最后,展望未来,办公室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一方面,办公室将深入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抓住我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突破。
另一方面,办公室将积极参与全球哲学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话语权。
总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一个担负着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的重要机构。
通过协调组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推动重点研究计划的开展,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将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办公室将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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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各单位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继续做好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后期资助项目1.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拟于9—11月进行评审,请于9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办,逾期则转入明年上半年评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成果不属于基础研究类学术专著,包括:非学术研究的通俗读物,应用性研究成果,论文及论文集、研究报告、教材、软件,译著,等等;(2)成果完成不足80%(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完成不足60%);(3)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通过后不满2年,或虽满2年但未作较大修改(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的成果申报后期资助项目,须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原文,并附详细修改说明);(4)距上次申报未获立项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未作较大修改(以曾申报但未获立项成果为基础申报的,须附详细修改说明);(5)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6)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7)成果系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或与已出版著作重复10%以上;(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含子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的成果;(9)同期申请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立项名单公布后,获知未立项者除外);(10)申请人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尚未结项(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须附相关证明);(11)不同意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出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流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流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和管理。
除每年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一般、青年)外,还设立了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以下管理流程仅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青年)项目:一、申报每年12月,国家社科规划办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1-3月为申报论证时间。
具体申报事宜和形式审查,见社科处发布的通知。
二、立项通过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国家社科规划办一般会在每年6月份公布立项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及《项目回执》。
项目负责人须按批准经费填写《项目回执》,编制开支计划。
国家社科规划办下达经费给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项目开题报告》,社科处和财务处开立经费卡。
三、经费使用须知日前,国家社科规划办出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并对有关具体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社科规划办通字[2007]8号)。
为更好地执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07年起,国家社科基金新立项项目须按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制定详尽的经费预算,经费报销将严格按照预算进行。
项目经费预算及课题组成员名单由社科处盖章后,粘贴在经费本上。
2007年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参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其他开支。
(三)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具体规定如下:1、资料费:研究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
其中,资料录入费和翻译费属劳务性开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印领表的形式(开支内容填:录入费或翻译费)按规定计算纳税后支取,支付给提供录入或翻译服务的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但应从严控制此项开支。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2018年部门决算二〇一九年七月目录一、部门基本情况 (1)二、部门决算表格 (2)三、部门决算说明 (9)四、专业名词解释 (16)一、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职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工作办”)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负责督促落实中央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2、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3、负责联系协调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人才工程等相关工作。
4、负责联系协调全国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加强对社团建设和重大活动的指导管理。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工作,协调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
6、负责管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组织基金项目评审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
7、负责完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社科工作办仅有本级单位1家,无下属单位。
社科工作办内设10个机构,分别为综合处、组织协调处、创新工程处、社团管理处、研究处、智库联络处、项目规划处、基金管理处、成果管理处、宣传处。
二、部门决算表格(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二)收入决算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三)支出决算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单位:万元6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情况。
7(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引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是中国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和资助工作。
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政府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而设立的。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对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其背景、职责和成就等方面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进行介绍。
背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设立是基于中国政府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和推动,是中国国家社科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和资助,中国政府决定成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以推动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取得新的突破。
职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和评审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立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文件,并进行项目的评审和审批。
2. 项目资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审核和拨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经费,确保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的合理性。
3. 项目管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进展顺利,并指导项目的成果转化和应用。
4. 学术交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组织和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化发展。
5. 学术评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推动学科的提升和发展。
成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进步。
具体的成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创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通过资助和管理一系列的研究项目,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条件,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产出。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08]30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年度课题指南》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定于12月30日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与《申报公告》一起发布。
现将做好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大繁荣大发展服务。
二、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着力研究阐释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
基础理论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1970年3月20日之后出生),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申请课题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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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评价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王跃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土改以来中国家庭、生育演变的实证分析”,于2000年立项,2003年4月结项。
其最终成果为专著《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约34万字。
该课题集中探讨了社会变革背景下冀南农民的婚育和家庭行为及其特征。
重点研究过去60年中婚育和家庭对宏观政治和经济变动所作出的反应。
作者将这一历史过程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完全私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主要指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土改前)。
第二阶段,从土地改革到高级社成立之前过渡时期的婚育和家庭。
第三阶段,集体所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
从1956年高级社成立直至1980年、1981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时。
第四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婚育和家庭。
从1981年至今,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原来的生产队组织下放给农民,每个家庭又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
虽然在60年内中国社会制度发生了上述四个变化,但基本的变化只有两种,即解放前的私有制经济和解放后逐渐实行的集体经济。
婚姻方面土改前的传统社会,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的权利。
除对婚姻年龄作出不具约束力的规定外,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
初婚行为表现为女性普遍早婚,男性早婚和晚婚行为并存。
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充分体现出来。
由于婚姻目的在于结两姓之好,为免使家族内部关系受到削弱,冀南地区的村外婚成为普遍做法。
土改之后,家长主婚权被废除,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缔结过程。
极端早婚现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
由于政府可以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民众实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龄规定(包括晚婚年龄政策)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
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标识的阶级内婚所取代。
传统家族组织解体,宗族观念对族人约束减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强。
但集体经济时期的华北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当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有不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法定婚龄成为结婚的唯一准绳,政府指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晚婚规定被取消。
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行为有所增加。
为了发展村内关系,村内婚成为一种重要方式,它同时迎合了婚龄男女的愿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缩之势。
生育方面土改前传统时代,冀南农民家庭拥有的成年子女数量比较稳定,基本上在3.2上下。
农民家庭成年子女数量上升是在土改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已婚妇女的成年子女数上升至5个以上,达到20世纪初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最高水平。
由此导致区域和全国范围人口的迅速增长。
直到70年代,政府实行比较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妇女生育的成活子女数量才降到2个左右的水平。
从社会变革的纵向过程来看,冀南农民的生育变动轨迹与整个华北乃至全国有相似之处。
土改后直到60年代中期,妇女的总体生育率都处于相对高的状态。
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数量是历史上最高的。
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第一、它是传统时代高死亡率背景下所形成的多育模式的继续;第二、集体经济使多数农民维持最低生存的能力提高,养育子女的能力也相应提高;第三、生育人群扩大。
这是造成该时期中国人口增长迅速的重要原因。
家庭方面1、分家行为。
在华北农村,无论私有经济时期,还是集体经济阶段,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
传统私有制时代,子女分家受到父家长的抑制,但这种抑制主要表现在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相对富裕的家庭中。
中等以下家庭难以长时间维持大家庭局面,往往有较高的分家频率。
而大家庭中一旦父家长去世,分家将不可避免。
集体经济时代,分家渐趋普遍化。
其表现形式是子女婚后与父母同居时间缩短,逐渐演变为结婚即分家的新的民俗。
2、家庭结构变动。
从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冀南农村家庭结构有两个变动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改前占有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减小。
60年代中期以后,复合家庭进入尾声。
另一个特征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长。
虽然土改之前核心家庭在调查村庄均是比重最多的类型,但还只是一个简单的多数。
并且,核心家庭相当部分是家长束缚减轻或消失后大家庭分家所致。
土改后,核心家庭逐渐成为多数己婚家庭子女的追求。
多子家庭不仅儿子婚后希望及时与父母分家单过,而且父母为减轻负担也愿与己婚儿子分爨另炊。
复合家庭,甚至直系家庭解体后均融入核心家庭之中。
集体经济后期家庭核心化局面逐渐形成。
研究表明,整体上看,传统时代,大家庭量占一定比例,但并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形式。
从冀南看,复合家庭约占15%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中农以上家庭。
3、家庭规模变动。
家庭规模大小与家庭人均土地数量有很大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家庭平均规模保持在5口上下的记载最多,各种个案调查结果也显示了家庭规模构成的这一特征。
研究表明,传统社会4-6口家庭占有相对大的比例,形成5口规模家庭的存在基础。
更重要的是,3口以下的小家庭和7口以上的大家庭均占有一定比例,其平均水平基本上在5口或趋近5口的规模,从而使5口的家庭规模具有一定普遍性。
土改之后,7口以上大家庭比例缩小,3口以下的小家庭比例也降低了。
大小两类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下降,进而带动村庄整体平均家庭规模降低。
4、家庭代际构成变动。
同居代际以土地改革前私有经济和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集体经济为重要分野,前一时期3代同居家庭占较高比例,后一时期则明显下降。
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只是2代家庭比例进一步下降,3代家庭则相对比较稳定。
无论哪一时期,2代家庭都是比例最大的家庭类型。
差异是土改前2代家庭虽居多数,但未占绝对多数;集体经济之后,各个村庄2代家庭比重上升至65%-70%,显示出小家庭的优势地位已经确立。
研究表明,在传统时代,代际传承中断的情形并非个别现象,贫穷家庭尤其如此。
这显然是婴幼儿高死亡率所造成,同时贫穷家庭生存条件的欠缺对其婚育行为产生限制,增加了代际传承中断的比例。
土改后,多数家庭能够实现儿女双全或有男性后裔的目标。
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变化私有制下财产占有水平决定着家庭人口的生存条件,特别是人均占有土地数量高低与家庭人口数量多少高度相关。
占总数约三分之一的中农以上家庭的男性能够适时婚姻,并有条件养育5口以上的人口,维持直系和复合类型的家庭类型。
而占总数约70%的贫下中农家庭缺少养育能力,其人口规模不足平均水平,有相当部分生活在3人以下的残缺家庭中。
作者认为,在土改前的传统时代,贫下中农家庭生存条件的低下是对一个区域乃至全国整体人口数量发展的重要抑制。
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土地占有的相对平均,其结果是富裕中农以上家庭生活水准下降,贫下中农家庭生活水准上升,共同趋向土改前的中农家庭。
这一过程中,富裕中农以上家庭奢侈性消费能力因土地减少、收入锐减而丧失;贫下中农家庭取得生活必须品的消费能力,直接提升了其维持生存的水平。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经济制度更进一步缩小了农民家庭之间财产和生活水准的差异。
从家庭人口生存条件角度看,这一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第一、集体保障能力达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最高水平。
集体组织有义务提供每个成员及其家庭人口必要的生存条件,人口数量因此获得空前增长。
第二、集体经济时代,政府直接参与对农业的领导,提供必要服务,为农业增产创造了条件,农民家庭抚养人口的能力得到保证。
第三、集体经济时代,农民不必购置土地,他们把有限的收入主要用于直接的日常消费。
这意味着集体经济时代农民的全部收入被用来养育人口,从而提高了生存能力。
主要结论相对来说,社会变革之中,婚育行为受到新制度更为直接的影响,初婚年龄由民俗指导下家长约定变为政府性外部硬性约束等;家庭类型和规模等所发生的变动则是社会制度间接作用的结果,即政府并未通过政策调整家庭类型,对家庭内部的财产处置和分家方式等并不干预。
但社会变革触动了传统家庭的存在基础,引起其发生变化。
在社会变革环境下,家长权力和平等观念相互消长。
土改后财产占有关系变动引起生产方式改变,家庭生产转变为集体经营。
建立在私有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家长权威受到削弱,家庭成员的平等观念在共同劳动的集体组织环境中得以培植。
这对家庭成员行为、家庭形态和建立在家庭环境基础上的婚姻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农民的婚姻家庭行为在仍以农业经营为主的乡土社会中发生了只有在近代移民社会才会出现的变化。
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华北的农业生产效率并无根本提高。
通过改变财产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政府使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保障功能增强,提高了多数农民家庭人口的生存条件。
区域乃至全国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这种社会和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
20世纪30— 90年代不仅是冀南农村重要的变革阶段,而且对华北乃至全国来讲都是社会变革空前剧烈的时期。
因而,立足于冀南地区对婚育和家庭变动所作的研究,对认识华北甚至全国同时期的婚育和家庭变动将会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