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亳政办[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亳政办〔200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境内公路及河道两侧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现象十分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和行洪安全,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为确保我市公路和河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进出口路段10千米之内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
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设,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并加强执法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由交通部门修建)及其两侧建筑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管理。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齐各种审批手续实施动工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保证公路边沟畅通,并保持公路附属设施完好。
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1.12.21)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法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常政发[2006]9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范围标准(一)公路用地标准一级公路:路面宽2×16米,用地宽60米;路面宽2×14米,用地宽50米;路面宽2×10.5米,用地宽40米。
二级公路:路面宽9米,用地宽15米;路面宽12米,用地宽20米;路面宽15米及以上,用地宽30米。
三级公路(镇至村道路):路面宽7米,用地宽12米;路面宽8米,用地宽15米。
实际公路用地标准大于本界定标准的,按实际公路用地标准为准(具体见附件)。
(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3]5号)修改)(二)建筑控制区标准从公路用地外缘(公路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划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关于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xxx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切实保障辖区内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现状,XXX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界定工作。
一、农村公路的定义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建制村与乡(镇)、其他建制村、更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通道或建制村内主要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及依据(一)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 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标准(一)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2013意见稿)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造、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以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和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职责]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施工方案;(三)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四)施工路段恢复交通后的验收;(五)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施工路段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许可事项]依法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机关同意不得施工作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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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东莞市查处在建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不断优化城市宜居环境,为我市的高水平崛起提供战略依托。
在近期内通过集中清理,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镇(街)为责任主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查处有力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直至无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二、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公路局、供电局和市三打办、市两建办等单位组织实施。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依法规范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对全县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双违”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路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未经行政许可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集中攻坚阶段(201X年8月-201X年4月)1.201X年8月中旬,路政管理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双违”问题的地点、面积、经营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整的问题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同时,对一些基本情况已清楚的“双违”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整改。
2.201X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对摸排出的“双违”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思路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类型和违法事实,依法依规制定整治处理的具体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确定整治任务,需要整改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没收。
重点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私搭乱建、超期临建,以及无任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整治。
能拆除的全部予以拆除,能补办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需实施处罚的要严厉处罚,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高速公路为主框架的高等级公路网基本形成,农村公路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畅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当前公路路政管理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违法超限运输,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乱设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公路通行环境,降低了公路通行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与人民群众快捷高效、安全舒适以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从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为目标,强化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建立健全公路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路路政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
明确路政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严格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治理各种涉路违法问题,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关各方依法从事公路的管理、养护、使用以及与公路相关的其他活动,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发挥公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关于公路线路保护。
一是,规定了公路标志、标线以及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管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妨害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标准,并规定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三是,规定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行为的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以及涉路施工作业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四是,明确了禁止在公路上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害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二)关于公路养护。
一是,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取得相应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二是,将公路养护工程按照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并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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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
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1.12.2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法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常政发[2006]9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范围标准
(一)公路用地标准
一级公路:路面宽2×16米,用地宽60米;路面宽2×14米,用地宽50米;路面宽2×10.5米,用地宽40米。
二级公路:路面宽9米,用地宽15米;路面宽12米,
用地宽20米;路面宽15米及以上,用地宽30米。
三级公路(镇至村道路):路面宽7米,用地宽12米;路面宽8米,用地宽15米。
实际公路用地标准大于本界定标准的,按实际公路用地标准为准(具体见附件)。
(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3]5号)修改)(二)建筑控制区标准
从公路用地外缘(公路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划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公路
改建和扩建空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设置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挪动。
二、严格管理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重建、改建和扩建,更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改变用途。
如确需重建、扩建或改建的,必须按本意见的规定退出控制区,并经各审批部门联合会审批准后方可建设。
凡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章建筑,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制止,交通运输、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和公安等部门要形成合力,依法清除。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
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报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规划部门规划时应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区规划部门规划,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涉路施工活动。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地下专业管线的管理和维护。
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的,应于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原未报送的,应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 3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架设杆线,目前已存在的杆线,有条件的,要同步实施杆线入地工程;条件不具备的,也要对现有杆线进行整理,并实施必要的并线、共线工程,减少横穿公路的杆线数量。
因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地形限制,确需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且公路改扩建时杆线迁移不再予以补偿。
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立大型高位广告,目前已存在的大型高位广告,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拆除。
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
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三、切实加强监管
区规划、住建、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管。
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区规划、住建、国土、交通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武进区公路用地及控制区范围
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