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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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竞争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推动企业进步、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并带来消费者福利。

然而,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一些企业或个人滥用竞争手段,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

这种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抄袭、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

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在广告、宣传册等渠道中夸大产品的性能和效果,虚假标注产品的质量和认证情况,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恶意抄袭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或个人可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生产和销售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以此获得不当利益,并损害被抄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低价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企业故意以低于成本价甚至是零利润销售产品,以此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份额,迫使其他企业退出市场,最终形成垄断或垄断般的地位。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竞争环境。

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原因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市场监管不力是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这为企业或个人滥用竞争手段提供了机会。

其次,道德缺失是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些企业或个人追求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地获取竞争优势。

这种道德缺失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也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市场竞争压力过大也是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因素之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试图获得竞争优势。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经济秩序;法律责任【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十余年,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误导。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合理竞争问题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不合理竞争问题。

一级段落:不合理竞争问题的表现1.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竞争手段。

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售价,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市场均衡和正常的利润率。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法承担低价销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生存困境。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以虚假或夸大事实形象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在减少信息透明度的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声誉和宣传内容来做出决策。

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难以真实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从而导致市场被歪曲。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垄断供应链、价格操纵等方式来削弱其他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攻击、污名化对方产品及品牌,以获取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对手来影响消费者认知,并达到提升自身销售额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级段落: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

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惩罚。

2.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如何应对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应对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企业通过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面对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及其相关方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客观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合法维权手段以及企业内部防范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企业和市场造成了诸多危害。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当企业通过价格倾销、虚假宣传、不当促销等手段获得价格优势时,其他具有正当竞争意愿和能力的企业将面临无法有效竞争的困境。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侵害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通过盗取、仿制或者滥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者可以迅速获得产品技术或者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优势,给原创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再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较、不实质量口碑等手段,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虚假的形象,破坏市场诚信,使消费者对企业产生质疑,从而使企业长期面临信任危机。

二、合法维权手段面对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积极采取合法维权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通过依法起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将不正当竞争者绳之以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还可以通过公关手段来应对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积极回应社会质疑,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向公众传递真实信息,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并加强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忠诚度。

此外,企业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力量,通过共同行动,建立联合防线,对抗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制定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企业内部防范除了采取合法维权手段,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抵御不正当竞争的能力。

首先,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教育,加强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的侵害。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使投诉扩大化,矛盾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法律解决途径

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法律解决途径

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法律解决途径在商业竞争的背景下,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认可,企业常常采取各种策略和手段。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讨论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法律解决途径。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竞争中,违背公平、诚实原则,采取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广告: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故意发布虚假、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2. 不正当销售手段:企业采取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贿赂、行贿等手段获取销售机会。

3. 恶意抄袭:企业盗用他人的商业机密、产品设计、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模仿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误导消费者并获取经济利益。

4. 不当竞争契约:企业与竞争对手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牵制对手的市场行动,限制其竞争能力。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商业竞争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商业伦理和道德规范,使得那些具备真实竞争实力的企业难以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使他们无法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受损。

再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阻碍,使得行业内部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制约了创新和进步。

三、法律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途径在面对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合法竞争秩序,并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手段:1. 民事诉讼: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建议与经验总结

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建议与经验总结

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建议与经验总结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一)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润的违法活动十分突出,尤其是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

工商部门在查处时非常被动,大多只能根据被仿冒者申诉、使用者投诉及举报等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查处仿冒知名商品,从而使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市场上出售类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日益增多。

目前,仿冒知名商品越来越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违法主体多样性。

参与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的主体日趋复杂,有农民、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个人团伙、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也有少数大中型私营、合资企业等从事制售仿冒活动。

二是违法客体全方位化。

仿冒知名商品所涉及的品种、行业和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生活用品,从高科技产品到简单手工制品,仿冒知名商品覆盖面广、种类齐全。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是销路好、市场需求大,就可能成为被仿冒的对象。

当前国内市场上的名优商品绝大多数都遭到仿冒。

仅今年查处的案件,被仿冒的对象便涉及食品、药品、农资、家居产品及电子产品等领域。

三是违法行为多样化。

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出现了新趋势,仿冒知名商品往往与假冒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从多方面、立体进行仿制。

但由于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日益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重,使得仿冒者不敢明目张胆地从事商标侵权,退而转向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进行仿冒,执法单位查处难度加大,致使仿冒者规避处罚,减少制售仿冒知名商品风险。

如今年厦门市工商局查处的厦门南华亚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烟伴侣”案件,便是从商品的名称、条形码、外包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仿冒。

四是违法手段专业化、隐蔽化。

在对抗检查环节上,不断采用各种包装方式来掩盖其生产、经营的仿冒知名商品;在销售环节上,往往采取甲地制造乙地销售的方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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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经济秩序;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趋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十余年,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
(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误导。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化,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

在此举一典型实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00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

后经查,此案中系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

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指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

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包括不良手段)解决,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

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而使“三株”公司一蹶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性质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
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种。

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

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举行所谓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方企业(主要是资助单位)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

这里有一实例:某地市新上马的一家奶制品企业(集团),为打开市场局面,遂出巨资由该市技术监督,商品检疫,卫生、工商等部门参与组织,并有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联合组织举行了地方性的牛奶类商品抽检、评比。

其结果是本地该企业的奶制品各项指标均为“优”,而外地同类企业的商品均有某些指标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如国内知名的娃哈哈、乐百氏等产品,也被评出了“颜色”、“味感”比本地该企业同类产品较差的结论。

此抽检、评比结果一出,即在地方媒体公布,该企业也大作宣传,将结论随货发送,引起了不小轰动。

此行为的特点可作如下归纳:一是形式符合,至少是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上述抽检评审单位均有此职权或权利,也算是为行使职权,是工作,也是为消费者负责,无可指责。

但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官”、“商”勾结的产物,与腐败也有着一定的联系;二是在消费者心目中,此评审结果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越是如此,对竞争对手的打击越大;三是此类行为目前并无法律规范予以限制或禁止,其不合理性是确实存在的,同样也具有破坏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良作用。

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鼓励、保护本地企业,隐蔽地打击外地企业,使之竞争条件悬殊,进而使外地企业知难而退。

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措施更具隐蔽性,像陕西某市政府赤裸裸强行推销限购本地香烟的政策已不多见,代之以更灵活的手段。

如某县为促进本地水泥厂和酒厂的发展,使之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了销售指标,但并不是强制性指标,对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并制定了照顾的量化幅度。

对完不成指标的,则运用税收、财政政策予以“提醒”,从而使得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县商品。

用此行政措施,从财政、税收等诸方面予以奖励,极大支持了本地企业商品的销售。

相对应地外地同类商品在该地的销售必然受到打击。

前者是运用经济杆进行的调节,也通过一些具体行政手段,直接影响了销售者及销售终端购买或接受服务的选择。

7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

此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商业欺诈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欺诈,引诱了本应接受其他经营者商品的消费者,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风气,靠恶劣手段来争取顾客和市场,必将影响到良好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在日本《不正当的交易方法》中,此行为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欺骗性的引诱顾客。

前述七类行为,理论上都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着明确的行为目的,在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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