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班级:12营销1班
姓名:方鑫城
座号:27号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告富亿农公司存在着在其受委托定做的包装袋上使用原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并使用该包装袋销售其生产的栗仁产品的行为,需要分别分析。首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权部门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信赖保证,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因此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受委托制作的包装袋来销售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并在包装袋上冒用原告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解,对该产品代表的质量水平形成误认,因此从客观上来讲,被告的该行为可能会对原告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同时符合了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可以认定被告富亿农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在包装袋上使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的行为性质判定。因为颁发上述证书系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包装上印刷上述证号并不会对产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很大的召示作用,因此也就难以因此而引起公众的混淆,因此该行为虽属不妥,但尚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以山西省忻州市中小企业为例

方式 , 尤其是企业对于员工心理状态 的重视程度 。 心理契约理论认为 , 员工与组 织之 间除了存 在正式 的书 面合 同之外 , 还隐含着一种非书面形式的隐性 契约关系 , 它反 映了雇佣 双方 之间的人 际关 系和互动状态 。 目前 , 国中小企业基层员工具 有忠诚度低 、 工不胜任 岗位 我 员 要求 、 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低的特点, 因此, 将中小企业基层员 工作为研究对象对 以后心理契约领域的研究起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 。
二 、 献 综 述 文
( ) 本 一 样
被试包括两个样本 , 样本来 采用 随机 抽样法 , 调查 了忻 州市 5 个 中小企业 的 25 8 名基层员工 。样本 l 用于对 问卷 的有效 性进行
分析 , 形成正式问卷 。样本 2 是正 式调查 的数据 , 共有 l 个 中 一 9
小企 业的 14 名基层员工 , 中无效 问卷 39 , 05 其 3 份 有效问卷 76 , 0份 有效率达 6. 7 %。( 8 见表 1 和表 2 )
就越大 。
工作年限 合计 ( 研究方法 二)
2 庄 -5
5 1年 _ 0
22 3
2 4
39 2
34 .
7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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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 。一部分是 中小企业基层员工心理契 约调查 问卷 , 另一部分是相关 因素的调查问卷 , 用于 中小企业基层
( 心理契 约的动态面的 文章却 少之 又 少, 本文 对 中小企 业基 层
员工心 理契 约进 行 了研 究。
同的主体动机会产 生不 同的履约结果 , 从而 出现新一 轮心理契约
关系的重构。
3心 理 契 约 的破 裂 。因 为 心 理 契 约 破 裂 的研 究 情 况 不 尽 相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兼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兼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及其类型。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入手,阐述其法律本质和特征。
接着,笔者将详细解析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
笔者将探讨相关法律手段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和纠正措施。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认定、类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突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为手段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及其类型,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和纠正措施。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采取了不公平竞争手段,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一系列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违法性、主观恶意、不公平性以及損害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的常见类型,它包括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过度标榜等。
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竞争者利益。
2.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通过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商誉,贬低其产品或服务,误导消费者以获取市场份额的行为。
商业诋毁不仅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用金钱或其他利益来收买客户、合作伙伴或其他相关利益相关人,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商业机密、窃取商业信息、利用关系侵犯商业秘密等。
侵犯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市场秩序,需要严厉打击。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主要依据于具体的法律法规。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参考《广告法》;对于商业诋毁,可以参考《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可以参考《刑法》和《商业贿赂条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可以参考《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成因及其预防

关键词 : 不正 当竞争 成 目 预防 中图分 类号 :] ・6 文献标识码 : 卜1 5 3 A
文章 编 号 :0 4 41 0 2 0 —0 4 1 10 9 4 0 }3 7 —0 e 2
市场竞 争从 来就是一把 双刃剑 . 范有序 的竞争对 经济 的 规 发展 、 社会 的进 步无 疑能 够起 到 积极 的 促 进作 用 。但 与此 同 时 , 正当竞争 ( 括限制竞 争 ) 包 又会 反过 来破 坏竞 争秩序 , 进 I 室息 竞争 、 杀竞 争 F是为 f趋利 避 害 , 国郇 在发 展 市 】 扼 =l 各 场经济的过程 中制定 r规范竞争行 为的相关 法律 , 对不正 当竞 争千 为加 以认定井加 以约束 , T 以维护健康 有序 的竞争秩 序 但 笔者认 为, 止 当霓争行为 的产 生有着复杂 的社会 原 因和经 济 基础 , 如果 对 ; 当竞 争 行为 的成 困 进行 深^ 的研 究 和 分 正 析, 井针对其 成崮制定 相应 的竞争 规范 与配 _ 法 规, 县 采取各 种 措施从 多h面人手实行综台治 . - 单纯依靠 竞争法 这 一部 f 法 1 是 不 n能扶根奉 r 决 正 当竞争这一复杂 问题 的 T 省} 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 . 是不 正当竞每行 为的重 要诱 因 由于复杂 的历 史和脱 实的 晾 , 日前 为止 , 同市场 = 剑 不 _ } : 体前外部竞争 条件臼 }存任 巨大差别 : } } 部分公用 企业在 豁分领 域 内的不合理 的独占地位及其 滥用 , 使得相关竞 争者 光法 与之 进 行公平竞争 , 甚至 尢披进人这一 啊场 ; 问所有制 的企业 一 在 I 场准^ 、 贷舣 、 收等方山的不平等待遇 , 得一些 企业特别 税 使 是一些新 兴 企业 的经 营 南 出身 问题 困难重 重 ; 同地 而 小 区 、 I# q 的 业 , f昔遍存在 的地 方保护 主 义、 业保护 不 . Lk 1 - Ⅲ 行 主义措施 的存 在 . 跨 地 区 . 行业 经 营 的过 程 c 在 野 步冠 维 艰 几此种种 , 难 周钏 。 众所周知 外部 竞 争 条件 对兑 争 果 有 着 巨大 的影 响作 用 , 至枉特定 条件 F 着决定 性 的作 用。熏 上所述 的种种 甚 起 ¨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竞争行为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采用虚假、误导、欺诈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主体多为企业或个人;二是行为手段多为不正当的、违法的;三是行为目的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结果多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保障。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自我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自我防御手段。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当地一家企业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效果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保护等多种手段的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者:洪巾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在竞争的过程中采取非法的手段。
如此,竞争的外部环境会受到破坏,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会遭到冲击,最终会恶性循环,严重阻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面对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该从现象入手,认清其本质,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其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市场主体是在优胜劣汰中进行市场竞争的,而优胜劣汰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准则。
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追求效率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求结果而不计过程,导致在商业领域中违背道德和竞争准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这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界定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认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何谓知名商品未作解释性规定。
《规定》第3条第1款对此解释是:“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一界定因其具有权威性,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而根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摘要】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确立以经济建设为目标的国策,到我国的gdp仅次于美国,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
然而时过境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跟不上市场中所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得许多案例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决,从而使该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所固有的规律,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我国所独有的宏观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针对市场自由竞争下出现的一些消极作用,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时过境迁,经过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有效规避,扰乱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主旨。
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完善,成了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件事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需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是从事商业经济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即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组织,一类是个人。
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
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除了以上主体要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主体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否则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不具有盈利性,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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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法定经营资格的人才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另一种是从行为角度进行认定,即不论是否具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只要参与或从事市场交易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而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来看,显然是从行为的角度来认定"经营者”,即只要参与市场交易活动,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二)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个行为都有一定的差异,但无论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共同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其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共同本质,它要求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不得进行欺诈或侵权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确认一种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求其客观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动机或目的,或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目的。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往往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再由行为人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认定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不是固定单一的,首先,其行为侵犯竞争对方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假冒仿冒、商业诋毁等行为;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也间接或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如虚假宣传,即侵害了竞争对手,也欺骗了消费者;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间接或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基本竞争机制被破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一种竞争行为,其与垄断行为不一样,垄断行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甚至是阻止竞争,即使是不正当竞争也被禁止,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制竞争,恰恰相反其目的正是为了竞争,只不过竞争手段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存在竞争因素,如果一个行为不存在竞争要素,那它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常见的几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类型有: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制造、推销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行为是很常见的一种违法竞争手段,其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其行为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公平竞争,使那些劣质商品和竞争力差的经营者近进入市场,而排斥优质商品和竞争力强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严重影响资源合的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造成资源浪费;2、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3、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矛盾。
(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宣传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致足以让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行为表现主要有:经营者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有效期限、生产者、性能、质量、产地、制作成分、用途等作出虚假扩大宣传,让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外人所知的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他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为自己获取利益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包括:1、以非法方法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义务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约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而仍予以使用的行为。
以上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根据自身企业经营现状,商品的种类、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给予消费者一定物品、金钱奖励,以刺激和诱导消费者积极购买该商品的行为。
但有奖销售行为并不是随意毫无限制的,下列有奖销售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1、欺骗性有奖销售,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有关中奖概率,中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事宜作虚假承诺;2、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3、采取欺骗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以诱导消费者相信中奖;4、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不同时间投放;5、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即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如果是以采取对产品或服务比较的方式来说明客观情况,此行为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表现形式形形色色,概括起来主要有:1、利用发传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等形式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利用商品的说明书,鼓吹自己商品质量好,贬低同业竞争对手同类产品质量低劣。
3、指使他人在公众场合造谣传播竞争对手所售商品质量低劣;4、组织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竞争对手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虚假投诉。
(七)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和期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行为。
但需注意下列行为应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低价销售不易保存担心腐烂变质的鲜活产品;2、因季节性降价;3、为减少损失,低价倾销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4、降价销售商品是因经营者需要清仓、偿还债务或转产歇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和手段也会出现新的形式,其行为认定也肯定会越来越复杂,只有不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律漏洞可钻,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孙虹.竞争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蔡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J].时代法学,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