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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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经营者,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权益受损,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在经济社会中,有一种竞争是正当的,是国家允许支持,同时还有一种国家反对的、不支持的竞争叫做不正当竞争,这种竞争带来的后果是具有负面影响的,这种竞争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这种竞争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却是普遍存在的。

那么,你知道什么叫做不正当竞争吗?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效的信息以供参考。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

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

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摘要】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确立以经济建设为目标的国策,到我国的gdp仅次于美国,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

然而时过境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跟不上市场中所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得许多案例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决,从而使该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所固有的规律,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我国所独有的宏观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针对市场自由竞争下出现的一些消极作用,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时过境迁,经过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有效规避,扰乱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主旨。

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完善,成了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件事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需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是从事商业经济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即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组织,一类是个人。

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

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除了以上主体要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主体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否则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不具有盈利性,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如同一场激烈的角力赛。

为了确保这场比赛的公平、公正与有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显得至关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便是守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道坚固防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生态注入了新的活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那些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这些行为五花八门,比如假冒他人的商标、商业标识,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等。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对这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以假冒他人商标为例,细则不仅明确了何为“近似商标”,还对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判断和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更为清晰和准确的依据,大大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再说说商业秘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新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这无疑为企业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虚假宣传也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顽疾。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性能,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最新实施细则对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

不仅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虚假描述,还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荣誉、规模等方面的虚假宣传。

此外,对于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进行的虚假宣传,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确保在互联网时代,虚假宣传无处遁形。

商业诋毁同样是一种不可忽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通过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或者声誉,来达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广告法》38条、 2009年《食品安全法》55条)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 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按照《消法》第3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 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1万以上20万以下)。
的基本原则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 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 济对某些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 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和动机; 2.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2)是否具有 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自己牟取利益的 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是否或应 (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否知道损害他人 利益; 4.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4)是否违反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合同或商业习惯 等。

商业行贿手段要件——给付财物或其他
“财物”:现金和实物,包括借促销费、宣传费 、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等,报销各种费用的 方式给付; “其他利益手段”: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商业行贿主观要件——故意,获取竞争中的有 利地位
回扣、折扣、佣金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非法 (回扣款本身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折扣——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 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经营者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明示 并如实入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

2、亏本销售行为。

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有很多的人在竞争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法律,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的权益的,损害别人利益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总是泛泛而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听给大家讲述一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1、虚假标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材

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材
1、主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行为必须发生于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过程当中。 3、内容或所起效果与事实不符。 4、损害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化妆品广告语: “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
“八成女性肌肤上的橘皮纹得以淡化、近九成女性感觉肌 肤变得紧致”、“91%的试用者认为窈窕纤姿美体乳具 有惊人的瘦身感受”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
易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公认 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营利性服务提供者等N); 2、主观方面——有主观过错;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商业混同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5、
21条)
(一)概念
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 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 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 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 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 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辨析]回扣、折扣、佣金是商业贿赂吗?
1、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合同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详解中涉及不当竞争行为禁止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详解中涉及不当竞争行为禁止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详解中涉及不当竞争行为禁止的法律规定合同是经过双方或多方的协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到了规范各方行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

然而,有些不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因此,法律针对不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合同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不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不当竞争行为可涉及多个方面,如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宣传、商业诋毁、垄断行为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损害了其他竞争参与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合同中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为了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法律在合同中设立了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条款。

一方违反了这些条款,将可能面临责任承担和违约后果。

1. 竞业限制条款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常见的不当竞争行为禁止条款。

它要求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禁止合同一方从事与合同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以防止泄露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

竞业限制条款通常需要合理限制范围和时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2. 不妨害原则合同中的不妨害原则禁止合同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他方的正当竞争权益。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签订类似的供应合同,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 商业诋毁禁止商业诋毁是指某一方通过虚假陈述、负面评论等方式诋毁他方商誉和声誉的行为。

合同中的商业诋毁禁止条款要求双方在合作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都不得对对方进行商业诋毁或恶意抹黑,以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

4. 价格垄断禁止价格垄断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准入等手段,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行为。

合同中的价格垄断禁止条款可以约定价格协调、共谋抬价等行为不得存在,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

三、法律规定不当竞争行为禁止不仅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也在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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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

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

”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

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则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主要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事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包括:①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额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发放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故意将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⑤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⑥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⑤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307页
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3条
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去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根据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其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是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统称为行为人)。

只有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主体才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另外,该主体要件还要受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要件限制度。

2.在客观要件方面,应当以是否实施了违反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成立于否。

商业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方利益的商业行为规范,其特征应包括国际性、公认性和通用性,其表现形式多以商业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核心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准则即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并予以保护的法律精神,公认的商业道德成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

因此,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贴切和全面。

将公认的商业道德法律化,将其作为一般性条款来涵盖现实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规制。


⑧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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