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房屋是不动产之⼀,房屋有物权的,房屋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
房屋物权的设⽴是以登记为准的,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未设⽴,那么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房屋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收益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式向抵押权⼈提供债务履⾏担保的⾏为。
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之一,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房屋被他人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以期为房屋所有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房子被占用的定义房子被占用,是指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他人非法占有并使用房屋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入住房屋;2.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4.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
三、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而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房屋所有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退还房屋。
2. 侵权责任如果他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方立即搬离房屋;(2)赔偿房屋所有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恢复原状,即要求侵权方恢复房屋原状;(4)赔礼道歉。
3.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如果他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用房屋,还可能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侵权方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吊销营业执照等。
4. 违反合同法如果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违反合同法。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房屋所有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退还房屋。
四、维权途径面对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房屋所有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法律讲堂生活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邻里纠纷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如何依法维权,化解矛盾,是每个居民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邻里纠纷的化解之道。
一、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和邻居张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的房屋位于李某的上方,由于张某家卫生间防水层老化,导致李某家屋顶出现渗水现象。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防水层,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房屋漏水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2.李某如何依法维权?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原因、使用年限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修。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防水层老化,导致李某家屋顶漏水,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
2.关于李某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相邻关系等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四、案例分析1.房屋漏水问题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原因、使用年限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修。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
2.李某依法维权。
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如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等。
李某选择诉讼途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纠纷。
2.遇到邻里纠纷,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邻里纠纷调解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格式(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因房屋原因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协议背景1. 甲方(赔偿方)为房屋所有权人,乙方(受赔偿方)为房屋使用人。
2. 甲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导致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失。
3.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二、赔偿范围1. 甲方对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维修费用;(2)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3)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财产损失;(4)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5)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2. 甲方对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停业损失;(2)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损失;(3)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赔偿金额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 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整;(2)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人民币_______元整;(3)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财产损失人民币_______元整;(4)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整;(5)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_______元整。
四、赔偿方式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引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购买、租赁或使用房屋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房屋损坏,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不便。
为了保护房屋使用者的权益,制定统一的房屋损坏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房屋损坏赔偿的定义和范围房屋损坏赔偿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房屋以及其内部设施、装修等财产受到损坏而需要进行赔偿的行为。
这些损坏可能包括墙体裂缝、漏水、门窗破损等。
在房屋损坏赔偿中,通常包括直接损失赔偿、修复费用赔偿、使用权损失赔偿等。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确定方法1. 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赔偿房屋实际受损部分的损失。
具体金额可以通过评估房屋损坏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损坏较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而房屋损坏严重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会达到房屋市场价格的一个较高比例。
2. 修复费用赔偿修复费用赔偿是指赔偿因房屋损坏所需要的修复或重建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修复费用的确定需要考虑房屋损坏的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一般来说,修复费用赔偿可以按照实际修复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3. 使用权损失赔偿使用权损失赔偿是指因房屋损坏而导致房屋使用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因无法居住而需要支付房租、住宿费等额外费用,以及无法正常工作或经营所带来的收入损失等。
使用权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受损房屋的使用期限、市场租金、工作或经营收入等。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实施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实施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
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赔偿标准公平合理。
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房屋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赔偿标准,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我国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对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管理尚不完善,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低、争议多等问题。
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损害赔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房屋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物权”和第四编“合同”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1)物权编第一百一十七条:因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第一百一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二条:因一方违约行为,致使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因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方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房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1.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害,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人。
在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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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
摘要: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发生,当被侵权人返还财产的诉求无法实现时,便涉及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直接涉及到被侵权人的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充分有效的保护。
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应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的分类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计算标准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对于绝大多数家庭和个人而言,当其房屋所有权受到了侵害,返还财产的诉求未能实现,又未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其损失对于当事人而言往往不可承受。
因此,探讨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十分必要。
房屋所有权侵权行为分为部分侵权与完全侵权两种,房屋所有权部分侵权指侵权人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侵害;房屋所有权完全侵权是指侵权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产权进行的侵害,这种侵害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
本文仅就房屋所有权完全侵权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进行讨论。
一、房屋所有权侵权方式与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例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大量发生,常见的有以下类型:一是无权处分房产的行为人处分他人房产,如房屋的受委托管理人对房屋进行出售。
二是部分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房屋。
例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产权登记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的行为。
三是盗取他人证照或伪造证照处分他人房屋的行为。
在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往往通过提起民事起诉、撤销民事行为的方式追求返还财产,但是返还财产的诉求受到了《物权法》106条设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约,当不动产的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给付合理价格并经过登记的,受让人便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只能通过侵权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房屋所有权侵权行为涉及民事法律规范中物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第三章设立了专门保护物权的方式,即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方式,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物权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涉及侵权赔偿的具体条款为《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法》也将所有权的侵权赔偿纳入其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
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但是《侵权责任法》更像一部“人身损害赔偿法”,其所重点关注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此直接涉及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较少,仅仅有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
[2]
关于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问题,虽然《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都有涉及,但是条目较少,规定较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过任何涉及财产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可见财产损失的赔偿一直没有成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3]下面,笔者将从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标准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
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受侵害时,会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
房屋的自身价值是房屋的自有价值,主要表现为房屋的市场售价;房屋的附有价值是指附属在房屋的添附物和资金,主要表现为房屋的装修价值、购买房屋缴纳的税款和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等。
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到侵害时,不仅房屋的自身价值遭受损失,而且附有价值也随之受到损失。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当事人在取得该房屋前所产生的的购买和登记成本以及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
购买和登记成本主要表现为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登记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
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包括:所有权受侵害的房屋是被侵害人居住房屋的,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房屋出租收益的损失;不动产用于经营用途因被侵权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房屋所有权的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间接财产损失进行具体区分,分别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
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的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法院应予以全部支持。
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或将来必然发生,但又无法确定或者在审判时无法预测的间接财产损失,则需要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具体案情统筹考虑适当赔偿的数额。
采用此原则是基于间接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准确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和预测的考虑。
例如被侵权人丧失居住房屋时,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也会在具体情形中差异较大,这主要表现在被侵害人购买存量房屋与购买新建房屋,购买现房与购买期房从购买到入住的时间间隔存在较大差别,而这种差别在案件判决时不能够进行预测,只能在一定期限幅度内予以适当赔偿。
适当赔偿原则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补充,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仅限于在赔偿原则的区分。
在实践中确定具体数额的层面,不能在二者之间建立某种机械的数
量范围关系,例如:不能机械地认为适当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数额必然少于完全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数额。
三、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不应机械地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理由如下:
1.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损失发生时和实际赔偿时会产生价格变动,其价格变动从近20年的房地产市场形式来看以升值为主导趋势,有时短期内还出现了价格激增。
如果不考虑此因素而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必然会导致被侵权人实际财产额的减损贬值。
例如一套房屋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200万,但经过较长的诉讼期限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却买不到同区位同面积的房屋了。
2.位于优势区位的房屋,例如:位于核心商务区的房屋、列入重点学校招生学区的房屋、毗邻风景名胜区的房屋等,其市场交易往往处于有价无市的行情,即便发生过市场交易也是个案,其交易价格不能完全代表市场价格。
此类情况的房屋市场价格难以采集确定。
3.含有特别价值的房屋,例如:带有历史文物属性的老宅,列入文化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房屋,此类房屋的价值无法用市场价格的标准去衡量。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不适于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应考虑其他方式。
对于能够采集市场价格的不动产,赔偿数额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合理的资产增值或减值,这种计算方法最合理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财产额,同时也能让侵权人承担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不利后果。
对于市场价格难以采集和含有特别价值的房屋,应根据涉案房屋的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衡平价值观的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所在的位置和环境;(2)房屋有无可以参照比附的市场价格;(3)房屋的特别价值,如文物价值、情感价值;(4)损失该房屋对当事人生活方式的影响;(5)损失该房屋对当事人经济收益的影响;(6)损失该房屋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因损失该房屋而产生的违约赔偿。
例如:甲拥有位于某历史文化古城区的百年祖宅,平时以游客对该老宅的付费参观和在老宅内出售旅游商品为生,那么当甲的房屋所有权遭到侵害后,其丧失的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而且丧失了原来固有的收入来源和对于祖业的情感寄托,此类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件在计算赔偿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判断。
结语
鉴于房屋在我国人民财产构成中日益重要和市场经济生活中交易活跃的现实,本文以物权保护和侵权赔偿的视角对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进行了探讨。
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的物权保护和司法救济仍然以返还财产、恢复原所有权为主要法律救济途径;当返还财产、恢复原所有权的诉求无法实现时,诉诸于侵权赔偿就成为法律救济的补充解决方案。
本文所述的房
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尽最大可能的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以支持,以期在以后的立法活动中将此部分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4.
[2][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