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可否入罪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张楚;蔡鹏程
【期刊名称】《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23)1
【摘要】“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
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总页数】8页(P39-46)
【作者】张楚;蔡鹏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D924
【相关文献】
1.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2."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3.“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4.“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5.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性贿赂”是不是犯罪人们说的行贿常常都是使用金钱,现在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通常表现为官员与一名或者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性贿赂”倒底是不是犯罪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性贿赂入刑按照“贪官定律”——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近日,随着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与大幅动作,“性贿赂”再度成为热词也可算是题中之义。
近17年来,刑法经历9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中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性贿赂入罪”也并非国际主流观点,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事实上,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不仅仅是中国,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
国外“性贿赂”入罪情况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法例。
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
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与此相关的一个判例是,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其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
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

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作者:柳晓燕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性贿赂俗称“美人计”,此类现象自古就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贿赂已经成为重要的贿赂手段,它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
有学者提出性贿赂应该受刑罚处罚,但我并不认为性贿赂该入罪。
本文旨在阐述性贿赂入罪的非合理性。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化;非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56-01作者简介:柳晓燕(1989-),女,山东德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一、性贿赂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思想观念更加解放,需求也多种多样,单纯的财物贿赂已经不能满足受贿人的欲望,于是性贿赂便成为了行贿人的首选,因为它能满足受贿人的生理欲望与精神需求。
下面对性贿赂的种类及特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性贿赂的种类按性贿赂的实施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可以将性贿赂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性贿赂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与受贿人发生性关系。
2.间接性贿赂间接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第三人共同谋划,由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其中还有付费的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出钱请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司法实践已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运用性贿赂方式,而是同时运用财物贿赂与性贿赂两种手段。
(二)性贿赂的特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性贿赂已经成为腐蚀官员的重要手段。
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这是因为与财物型贿赂相比,性贿赂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隐蔽性行贿人在进行性贿赂前往往会精心策划,以使其不易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目前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越来越发达,使得性贿赂具有很强的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性,所以更难被发现。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第38卷第4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38 N o.4 2020 年8 月_________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________A u g.2020【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L2020.04.011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李鑫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
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 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昜进行区分。
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
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0)04-0069-07在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性贿赂已经成 为腐蚀官员的强酸,接受性贿赂甚至已经成为某 些腐败分子衡量自己权利与地位的标准[1],性贿 赂相对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也随之成为更加高级的 行贿方式。
所谓性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 向,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与非国家工作 人员权色交易两个范围,其本质上都是权色交易。
现阶段学术界以及新闻报道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 论基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为角度展开 的,本文也采用这一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即受托人来说,性贿赂表现为性受贿 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并基于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请托人来 说,性贿赂表现为性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观点06-23 09:24“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对此,新京报专访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
指控“性贿赂”存在法律障碍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
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
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新京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虽然“性贿赂”情节很清晰,刘志军本人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检方对此都没有提出指控。
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性贿赂”还是现行《刑法》的空白点?周光权: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
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条件导致了权力出让,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带来了哪些后果。
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新京报:但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如果追究刘志军的“性贿赂”情节,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周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并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财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但实际上,从现在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因此,这种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受贿人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受贿6.3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
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41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
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
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
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
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
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
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
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
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
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
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性贿赂入罪分析

第11卷第3期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年5月JOURNAL OF 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11No.3 May2019性贿赂入罪分析杨博(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关于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学术界存在着争论。
一方面,性贿赂远超过了道德要求的限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本质要求。
另一方面,根据体系解释,性贿赂纳人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是有可能的。
不仅如此,外国刑法理论乃至国际范围内的研究中都表明,性贿赂入罪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行性,故应当将其纳入受贿罪加以规制。
关键词:性贿赂;物质利益说;利益说;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132(2019)03-0028-04DOI:10.16827/ki.41-1404/z.2019.03.006一“性贿赂”的内涵界定贿赂,原本是指用财物收买掌握某种权力的人,也指这种财物⑴。
就当下人们面对的现实生活而言,“贿赂必须是一种利益,即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的欲望或者需要的利益,如果不是一种利益就不可能成为贿赂。
”⑵此种观念已经为法学界普遍接受。
由此再进行引申,顾名思义,性贿赂便是指以提供性服务为交换条件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本质上来讲,性贿赂就是行贿人将性看成是一种交易的手段进而来换取想要获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性贿赂所体现的利益并非是金钱且很难用金钱来加以衡量,简而言之,性贿赂实质上是一种非物质性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厘清性贿赂和“包二奶”之间的界限。
性贿赂,通俗的来讲就是利用“性”的手段达到贿赂的目的,即性是贿赂的一种手段;而“养情妇”、“包二奶”的实质则在于婚外性行为,行为人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这其中掺杂了感情、道德等诸多因素,很难将其定性为笔者所探讨的“性贿赂”的范畴。
因此,这样的行为并不在本文探讨的范畴之内。
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及分析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性贿赂”可否入罪
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个人道德沦丧开始的。
记得去年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曾
引起一阵轰动。
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愈演愈烈。
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
尽管目前“性贿赂”仍是学术界一个辩题,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
但将性贿赂入罪,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此类现象不仅侵害了社会道德,还严重腐蚀了社会肌体,有必要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浙江丽水市原城建发展公司副总温某,曾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贪腐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并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
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
受贿案,而且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是首例。
应该说,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的确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
温某因为“生活不检点”被判刑,虽然是个案,但是对那些行走在法律高压线旁的官员来说,理应以
温某的落马为反面教材,防微杜渐,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其次,也对贪官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尽管受贿者接受的不是现金,但是嫖娼而不用自己“掏腰包”,同样具备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要件,可见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可谓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性贿赂”其特有的私密性无法通过抓现行查实证据,也较难甄别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
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但并不是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
当年温某在行贿人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检方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的嫖娼费计入受贿额,并作为对温某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视为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迈开了一步。
其实“钱贿赂”与“性贿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手段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也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它直接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长期以来。
“性贿赂”之所以难以入罪,主要在于中国现行法律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性服务”不好计算其价值,并且在国人的观念中根本就不把“性服务”当作有价值的东
西。
而没有被立法和司法认可的“性贿赂”,是指本人或者利用他人为谋取利益向有职权的人提供“性服务”的贿赂行为。
在“性贿赂”中,行贿一方付出的是“肉体”,而收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受贿一方得到的是“性服务”,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
“性贿赂”入罪,在许多国家都有先例可循,因此,司法机关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显然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责编: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