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人应对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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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喝酒是否有连带责任

陪同喝酒是否有连带责任

陪同喝酒是否有连带责任⽹友邱先⽣在⼀次同学聚会上和⼏个好友谈得⾮常尽兴,⼤家⼀起喝了不少的酒。

后来其中⼀位同学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发⽣了车祸,把⼈撞成重伤。

邱先⽣现在⾮常的担⼼,不知道⾃⼰作为和同学⼀起喝酒的⼈没有没有连带的责任。

店铺⼩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陪同喝酒是否有连带责任饮酒⼈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劝酒⼈明知被劝的⼈要驾车,还劝他过度饮酒,被劝者驾车后发⽣车祸事故,被伤害⽅是本⼈的,作为劝酒者,有可能会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起喝酒的⼈不存在强制性的劝酒⾏为,且已经尽到了阻⽌其酒后驾车的义务,另系其本⼈将他⼈撞死,所以他要为⾃⼰的⾏为负全部责任,其他⼈⽆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酒驾醉驾本⾝就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郭彪案看外借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外借车辆问题也在困扰着广大车主。

借与不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借车容易出事怎么办,车辆借出车主是否担责。

本文将通过对郭彪借车一案的调查分析,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险理赔等各个方面,深度剖析借车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实际车主过错认定内容:一、案情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轿车从距地20米高的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上坠落,车内6人,4死2重伤。

事故因其惨痛的伤亡和知名艺人郭彪的涉入,而备受关注。

当警方公布事发监控,家属确认沃尔沃轿车驾驶人张某为醉酒驾驶后,郭彪发声明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下将其车开出。

5月6日,随着死者家属的陆续抵长,最后两名女性死者身份得以确认,她们是15岁的小芳和小林。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称,4月29日凌晨5时许,由于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车左前部与匝道口水泥防护石墩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在惯性作用下与匝道桥梁护栏刮擦一段距离后,越过护栏向下呈抛物线轨迹跌落,中途与立交桥中层、东往北匝道护栏擦碰,最终跌落至桥下中联重科院内停车坪水泥地面,造成张某、小琪二人摔至车外地面当场死亡,车辆后座邓某、小丹二人当场死亡,王易、龚芳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和《车速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书》和4位死者的尸体检验意见书,以及酒精测试、血液中毒品测试等,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车超载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警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对于承担责任的驾驶员,即便因故身亡也应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家属应从其生前财产中赔偿受害方。

如是夫妻或其他关系共有财产,原则上提取该驾驶员所占部分进行追偿。

酒驾出事故,一起喝酒的人有什么责任

酒驾出事故,一起喝酒的人有什么责任

酒驾出事故,⼀起喝酒的⼈有什么责任酒驾是危险⽽违法的⾏为,⼀些⼈在喝酒后觉得⾃⼰能逞能,就做了酒驾的⾏为,结果发⽣了交通意外事故。

⼀旦酒驾之后发⽣了事故,肯定要承担责任。

那么,酒驾出事故,⼀起喝酒的⼈有什么责任?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酒驾出事故⼀起喝酒的⼈要承担责任吗是否有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论,⼀般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种是⼀起喝酒的⼈竭⼒劝阻⽆效执意要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起喝酒的⼈⽆责任;第⼆种是同桌喝酒的⼈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明驾驶。

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上述第⼆⼗⼆条第三款“任何⼈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包括了“同桌酒的⼈可预见酒驾的严重后果,但不加以制⽌甚⾄纵容”的情形,说明⼀起就餐喝酒的⼈有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责任的⼈在这⾥主要是纵容酒驾,不是强迫、指使他⼈酒驾。

交通肇事后找⼈顶罪的⾏为(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先,⾏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为;其次,⾏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为⼈在交通肇事后找⼈顶罪,在⼀般情况下,⾏为⼈在交通事故发⽣后当即离开现场。

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是肇事⼈,他肯定是找其他⼈来顶替⾃⼰的⾏为,由顶替⼈来承担⾃⼰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种逃跑⾏为。

⾏为⼈找⼈顶罪的⽬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疑问的。

参谋问答

参谋问答

网友1:春节在家工作算加班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很多人的工作可以在网上进行。

那么,
提醒:四种劝酒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
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
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
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
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首先要
分析是否知情被劝酒人的病史。

如果同饮人
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
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须承担过错责任。

但依
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
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要尽到照顾
和护送义务,明知有危险而放任就要担责。

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
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最好将其照顾
到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
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我
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
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共同饮酒人应对醉
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
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
免责。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现如今,各种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婚丧嫁娶都离不开酒,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美其名曰“酒桌文化”。

江湖盛传“不会喝酒,前途没有”、“一喝就倒,官位难保”“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由于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聚会喝酒造成他人伤亡,家属诉请酒友赔偿的案件,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邀约喝酒、劝酒、灌酒,醉酒后没有安全护送回家,甚至你只是在酒桌的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都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有6大经典案例,来看一看你中招了吗!案例一:同学聚会无人劝酒,一人自愿饮酒后肝硬化死亡,参加聚会的27位同学全部承担补偿责任张某等27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也有没有喝酒的,但并没有人特别的劝酒。

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了,另一部分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又有一些同学离开,剩下的同学在宾馆休息,潘某、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牌。

第二天下午,潘某和李某等人去澡堂洗了澡,然后潘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

在高速公路上,潘某感觉身体极不舒服,就打电话要了120急救车,并给其中的几个同学打电话。

救护车将潘某拉到县医院救治,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腹水,失血性休克,最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某家人起诉数额是80余万,也就是要求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

而各被告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观点:众被告没有“对饮酒和聚会的潘某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助的义务”,根据“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决19被告每人补偿众原告1.2万元,一共22.8万元。

法院没有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赔偿数额是“酌情”确定的。

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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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伤害、 死亡是否应 当承担责任
当前 , 因喝酒聚会席 间 , 主人或同桌客人 、 店服 务员劝酒致人伤 害、 饭
∥ :罗建升
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 法院也 不断受理 因喝酒引发人 身伤 害、 死亡 , 最 终 受 害人 或 受 害人 家 属 诉 “ 酒友 ” 偿 的 案件 。 赔 对于损 害后果的发生, 酒友” “ 应否承担责任呢 ?对此社会各界 的认识 不尽一致 , 法律规 定也不尽规 范完善 。对此 , 笔者认 为, 不能一概而论 , 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责任构成要件
二、 责任承担种类
在 喝酒引发 的人身损 害赔偿 纠纷 中, 原 则上责任 自负 。因为究竟有多少酒 量只有 自
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 又规定 了无过错 责任原 则和公 平责任原则 。 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 问题 ,也有人 在 当事人对 造成 的损 害都无过 错的情况 下 , 认为 , 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 , 只要这种阻止 不 能适用 过错 责任 要求 致害人承担责任 。但
导致损害后 果的发生 , 酒友都 在对受害人遭受损 害得不 到补偿 显失公 平的 己才知道 , 根据心情 、 状态 、 环境 的不 同 , 一个 没有发生效果 , 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 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 情况下 , 可由人 民法 院根据案情实 际 , 依公平 人 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 , 别人是无法判 断的。 身安全和家庭幸 福,理所 应当为宴会的主办 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 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 的时候 ,后果应 3办事设宴饮 酒的情况 。 . 因家有喜事或丧 共同饮酒 人 、 为饮酒 提供 场合的人 以及乘 当南自己承担 。但是在以下 四种情况下 , 劝酒 者 、 坐饮酒人驾车的人设定一个义务 :阻止司机 事举办宴会 , 间因劝酒致人死亡 , 席 宴会 的主 者应承担赔偿 责任 。 阻止饮酒的人驾车。司机本人更应 当做 办者承担责任 。作为宴会的主办者 , 一般都是 1j 迫l l 虽 陧劝酒。 酒桌上 可能会出现类似 的 饮酒 , 如果要 开车 , 就不能够喝 因为 自己有喜事 , 举行 了一个宴会 , 然后邀请 话:你今J ̄ 喝不可 , “ LI P 不喝就别想走 !’ , 作为酒 到饮了酒 就不驾 车, 友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 的强迫性 的劝 酒 。我们一 定要做 到把 喝酒 和开车这两个事 只有做到严格 的区分 , 酒 酒行为 , 如故意灌酒 、 用话要 挟 、 刺激对方 、 不 情严格 的区分开来 , 后驾 车这种现象 ,这种造成生命 和财产极大 喝就不依不饶等 , 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 , 此时 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 ,酒友”应 当承担一定 危害后果的现象才能够彻底的被防止住 。 “ 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 还应 包括在对方 已喝 自己的亲朋好友共 同庆贺 , 从这个角度讲 , 作 为宴会的主办者对于他所邀请的客人 比较熟

强行劝酒的法律后果(3篇)

强行劝酒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成为一种社交礼仪。

然而,随着酒文化的盛行,强行劝酒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给饮酒者带来身体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强行劝酒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强行劝酒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行劝酒的行为,可能侵犯饮酒者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等民事权益。

若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伤害,劝酒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劝酒者明知对方醉酒,仍劝其饮酒,导致对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劝酒者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伤害,劝酒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信誉损害强行劝酒的行为,可能给劝酒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家庭带来信誉损害。

在社会交往中,劝酒者可能因个人行为被他人误解,影响人际关系。

三、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酒后驾车的认识,让劝酒者了解强行劝酒的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劝酒行为。

2.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强行劝酒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人人抵制劝酒的社会氛围。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劝酒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劝酒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倡导文明饮酒提倡文明饮酒,尊重饮酒者的意愿,不强迫他人饮酒。

在社交场合,倡导适量饮酒,避免过量饮酒带来的身体伤害。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酒文化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公众了解酒文化的历史、内涵,提高饮酒者的文明素养。

酒后驾驶死于非命,劝酒者是否担责

酒后驾驶死于非命,劝酒者是否担责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酒后驾驶
死于非命,劝酒者是否担责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3.31)
案情速递:
2010年10月16日,李某与朋友小张、小文、小杜、李华一起聚餐,并在席间被鼓动坐庄喝酒。

吃完饭后,小文、小杜、李华离场,小张则借着酒力请李某到家中继续喝酒,并让李某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

途中,驾车带着小张的李某为躲避他人而摔伤致死。

现李某父母将小张、小文、小杜、李华4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律师说法:
喝酒出事的现象比较常见,在法律实践中,劝酒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需要对饮酒人发生的事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是民法当中基本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意义就是把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聚餐中可能喝酒、喝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风险,但他仍然喝酒并酒后驾车,显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小张、小文、小杜、李华的劝酒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在4人明知李某驾车而来,饮酒甚至在醉酒情况下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未尽劝诫、提醒并保证其安全等注意义务,尤其是小张还让李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从而造成了李某
的死亡,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理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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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人应对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近来在在我国发生多起醉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

案件发生后,曾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争议,不仅对案件性质即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争论不下,又对定罪量刑时肇事司机主管心理把握上难以定夺。

如此问题众多且难成定论。

我无意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争辩,在我看来,酒醉作为一种生理反应是醉酒者即肇事司机可以充分预知的,其对后果明确知晓,而其在醉酒后依然驾驶危险物——汽车高速行驶,无论其对发生如此惨烈事故是多么的后悔,但其在事发之前和当时是罪恶的,在他醉酒后驾车之时,已经注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当他选择自行驾车而弃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时候,其已经选择了轻视他人权利,自私轻为的罪恶路径。

这种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就构成对社会安定和他人合法权益得严重威胁和挑战,因此,从社会情感出发,对此种人应当依法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并严厉惩罚。

当然,上述观点只是我一家之言,虽然学界也不乏相似论述。

不过,在此问题之外,我更想对问题进行深入得探讨,求本溯源,问问责任到底在谁,同时对此应该怎么办?
前不久,我看到人大某位同仁写文章,提出如果诸君一起喝酒,假设A君酒醉,且其酒醉系其他诸君劝酒致醉,则其他诸君因此负有对A君的看护义务,简称为劝酒人的照顾义务。

这一提法从情理角度看有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

这种积极性可以作为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

众所周知,人一旦喝醉,理智急剧下降,在法律上说就是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足。

醉酒者很常见,有撒泼骂街的,有痛苦流涕的,有埋头大睡的,有痛陈家史的,等等。

其实上述症状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公共社会秩序得挑衅。

可怕得是喝醉之后丧失理智有从事危险行动的,正如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

回到劝酒人的照顾义务,我们不禁要问,当某人被他人劝醉后驾车离去,除过醉酒人自行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受害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第三者责任险外,该劝酒者是否应当就其先行为之过错承担责任呢?简单的说,就是B君把A君灌醉了,A君要驾车离去,B君送A君上车离去,或者仅就在酒桌上告别,而A君在驾车离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的B君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劝酒是酒桌习俗,自古有之。

不好说什么时候劝酒之风最盛,但当下民众席间喝酒,自然不免劝酒之声,尤以公务场合,私交场合为盛。

不客气的说,劝酒除了让喝酒人尽兴外,多多少少包含了劝酒人的挑衅以及胁迫。

海量当大官,情谊深一口闷,劝酒实质上是一种文质彬彬的意志强制。

好比敲诈勒索,受害人心理害怕,表面上却笑脸相迎交钱纳物,自然是哑巴有口难言黄连之苦。

那么,喝酒人在劝酒人的胁迫与意志强制下,逐渐以致最终丧失认识和控制能力,并在此醉酒期间所为之一切行为,当与劝酒人有密切相关。

且该相关主要以义务为内容。

一旦喝酒人成为醉酒人,并因醉酒间接或直接引发责任事故,那么只要劝酒人未尽必要照顾义务,则对该责任事故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

所谓必要,是指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当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可能的程度。

对于自行驾车的醉酒人而言,劝酒人就负有协助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

劝酒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弃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人理当负责。

劝酒人劝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去行为能力,发生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当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险人,而作为被劝醉人,作为劝酒人间具有过错性质的间接故意行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对劝酒人就其强迫意志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劝酒人劝酒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劝酒人劝酒的结果是造成喝酒人丧失行为能力,同时又过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驾车引发事故,应当说劝酒人的间接故意与醉酒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从保险人和醉酒人处获赔之后,醉酒人当有权向劝酒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困难。

即很难认定喝酒人在接受劝酒时的主观心理,因为并不排除喝酒人主动喝酒将自己灌醉的可能。

这时,劝酒人并非实质劝酒人,醉酒人须对其醉酒行为负责,当然也应对其放任醉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要注意,除非发生强迫人身自由的情形,即强制灌酒等,这种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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