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和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动态修订程序 (1)

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

2.1 用地分类标准 (2)

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

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

2.5 用地规划条件 (3)

2.6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

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

3.2 停车设施配建 (16)

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9)

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要求 (19)

4.2 容积率的计算规定 (20)

4.3 建筑间距控制 (21)

4.4 建筑退让控制 (21)

4.5 建筑高度控制 (24)

4.6 建筑面宽控制 (24)

4.7 建筑层高控制 (24)

4.8 建筑构造要求 (26)

4.9 建筑设计要求 (27)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30)

5.1 市政公用设施总则 (30)

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30)

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30)

5.4 管线工程总体原则 (30)

5.5 综合管廊 (31)

5.6 海绵城市 (31)

5.7 排水防涝 (32)

5.8 通信工程 (33)

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33)

第六章交通工程 (34)

6.1 道路交通工程 (34)

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4)

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6)

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6)

6.5 人行道宽度 (36)

6.6 无障碍设施 (37)

6.7 非机动车交通 (37)

6.8 城市公共交通 (38)

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9)

7.1 生态保护红线 (39)

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

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

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9)

第八章附则 (41)

8.1 解释权 (41)

8.2 施行时间 (41)

8.3 术语解释 (41)

8.4 市区及中心城区范围 (44)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的规定。

1.3动态修订程序

本标准与准则可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每五年组织修订,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1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2.2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

2.2.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建筑兼容使用的,应明确兼容类型和兼容比例,并在法定图则中表示,一般情况下兼容比例不得超过20%。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商业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类或商务办公类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居住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2.2.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用地性质相容转换的,应明确可转换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可转换的用地性质不超过两种,并在用地性质间加入“/”进行表示。地块具体用地性质由规划条件确定。

2.2.4 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历史用地没有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按照《关于江门市市区商住出让土地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规定认定和实施,并应符合表2.2.1《关于规划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的要求。

2.2.5 局部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

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2.4.1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等情况划定。

2.4.2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4.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除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2.4.4无法与周边地块调整、合并的零散用地,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或作为社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2.5 用地规划条件

2.5.1用地规划条件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5.2所在地段没有覆盖经市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迫切需要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5.3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2.5.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

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前还可根据相关规划、政策要求增加规划条件的内容。

2.5.5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应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情形除外。2.6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2.6.1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表2.6.1的规定。

表2.6.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2.6.2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2.6.2的规定。

表2.6.2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不超过40%计容面积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2.6.3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6.3的规定。

表2.6.3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特殊工业类型,其容积率可小于1.0,建筑密度可小于40%。

2.6.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办公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6.4的规定。

表2.6.4 商业、办公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2.6.5

表2.6.5 其他类型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3.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3.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行政管理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3.1.2居住区按照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划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对应的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区人口规模按照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户及3.2人/户的标准计算。

表3.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的人口规模相适应,十五分钟生活圈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确定,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配置设施的控制指标、分级配建情况以及设置规定应符合表3.1.2要求。居住街坊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需满足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置要求。

3.1.4 历史协议出让土地商住开发项目按每万平方米商住建筑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388 平方米、建筑面积266平方米。

3.1.5 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地块所在地段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未达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

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要求时,按照该文件要求配置。

表 3.1.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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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停车设施配建

3.2.1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中小学校、交通枢纽等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和小汽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

3.2.2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中心城区内和中心城区外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详见表3.2.2。

表3.2.2 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标准的规定

还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3.2.4综合交通枢纽、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居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合理设置出租车、小汽车上下客泊位、

旅游巴士或者救护车停车位。建设项目开发规模达到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根据交通影响评价配建相应的车位数。

3.2.5商业服务类建筑超过20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停车位。

3.2.6居住区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行政办公用地标准配建停车位。

3.2.7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库,其中中心城区室外地面停车位原则上比例不大于10%。三旧改造项目等特别困难地段不能满足此要求的,须经专业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个案审查。

3.2.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现有居住建筑增加停车位,按物权法相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商业服务业或办公类建筑设置机械(立体)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位按标准车位的0.7倍系数折算。

3.2.9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3.2.10停车位的建设标准和换算系数按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子母位原则按1个标准车位计算,满足1个标准车位/户标准后,多出的子母车位可按2个标准车位计算。微型车位按照标准车位当量系数的0.7倍折算。“标准车位”应以小型汽车位作为计算单元。

3.2.11分类绘制停车场(库)具体范围、核算面积、根据不同类型标准当量面积指标(按表3.2.11)计算车位数。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道路设计新技术

? 1.以下不属于道路设计新技术的是() ? o?A 路线设计新技术 o?B 路基设计新技术 o?C 路面设计新技术 o?D 路层设计新技术 ? 2.()是公路设计和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便捷 o?D 使用时间 ? 3.()是指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定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即V 85 。 ? o?A 运行速度 o?B 加速度 o?C 自由速度 o?D 设计速度 ? 4.以下不包括生态防护基础工程技术的主要作用的() ? o?A 稳定坡面表层土壤 o?B 改善植物生育基础 o?C 改善水分条件 o?D 改善生长环境

======多选题部分====== ? 5.道路设计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中期)公路设计的理念是() ? o?A 快速 o?B 安全 o?C 经济 o?D 舒适 ? 6.在路基加固技术-CFG桩中,振动沉管施工工艺包括() ? o?A 测量定桩位,打桩机就位 o?B 振动沉管,灌注砼 o?C 吊起桩管、边振边继续灌注砼 o?D 成桩 ?7.在边坡生态防护技术中,植物种选择应以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当地乡土物种为主,尽量少用并慎用外来物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o?A 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处于同一气候带的植物品种 o?B 所选植物应具有抗干旱、耐贫瘠、防污染、抗病虫、适于自然生长的特点 o?C 应优先选择根系发达的乔灌木、且以乔灌木为主,乔灌草结合,慎用藤本 o?D 应以常绿植物为主形成常绿景观,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一些有花的常绿品种 ======判断题部分====== ?8.设计避险车道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和坡度及强制减弱装置 ?对?错 ?9.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是对同一路段的设计速度与运行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 ?对?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5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17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 前言 为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余位专家,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文件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 ——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 ——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

推广性。 本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文件的技术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王清勤、赵基达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部分:高文生、王曙光、王也宜、衡朝阳、李耀良、王理想、陈辉、陈驰、黄江川、王佳杰、吴斌、邹峰、卢秀丽、杨宇波 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部分:赵基达、冯大斌、冷发光、刘子金、朱爱萍、王晓锋、王永海 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高峰、张良杰、杨少林、石亚明、杨棣柔、吴亚进、黎文方、黄玉林、杨波、陈伟、冼汉光、王祥军、杨秋利、陈铁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部分:王晓锋、蒋勤俭、田春雨、赵勇、高志强、钱冠龙、樊骅、李浩、谷明旺、汪力、姜伟、赵广军、张渤钰、周丽娟钢结构技术部分:李景芳、戴立先、韦疆宇、曾志攀、郭满良、陈志华、李海旺、韩建聪、朱邵辉、余永明、赵宇新、余玉洁、李浓云、李锦丽机电安装工程技术部分:吴月华、徐义明、陈静、任俊和、王升其、周卫新、王红静、冯凯、严文荣、刘杰、张勤、芮立平、陈晓文、宋志红绿色施工技术部分:单彩杰、杨香福、杨升旗、王涛、段恺、石云兴、张燕刚、倪坤、冯大阔、刘嘉茵、杨均英、司金龙、张静涛、陈波、郝伶俐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部分:曲慧、吴小翔、董宏、李良伟、李光球、黄春生、刘文利、赵力、李建军、王晓峰 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部分:姚秋来、常乐、聂祺、唐曹明、李瑞峰、张荣强、韦永斌、赵伟、曹振、杨光值、潘鸿宝 信息化技术部分:杨富春、王静、谭丁文、王兴龙、刘刚、曾立民、张义平、黄炜、苑玉平、颜炜、王剑涛、张臣友、高峰、黄从治、肖新华、王威、王文刚、王海涛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综述 摘要: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会涉及到自然、经济、人口、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图形处理、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现代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多样的方法手段。各种新方法的使用也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更好实施提供了契机。本文归纳了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与新方法的主要研究进展,讨论了土地利用规划各阶段对新技术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新技术与新方法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新技术;新方法;模型;综述 1 前言 1.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1]土地利用规划以“十分珍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和依据,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而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1.2 研究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许多子系统组成,其边界模糊,关系复杂,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大系统学科,涉及土地学、经济学、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数理统计等多门学科。而土地利用规划是农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的基础工作,是在土地上落实其他各项规划的必要条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现代新技术与新方法为其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方法手段,才能达到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研究新技术与新方法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新技术 摘要:智慧城市以数字城市为基础,用物联网传送信息,用云计算处理信息, 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提供智能空间服务,让城市建设管理更加智能、 高效、便捷、环保、科学合理。测绘技术让城市拥有地理智慧,开发和分享地理 价值,实现城市精准管理,展示现代春城风采,提供智能决策,智慧服务,为市 民创造美好幸福生活。本文将对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测绘技术进行分析,希望对业 内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智慧城市;测绘;新技术 引文: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这种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逐渐被大家所熟识,智慧城市是现阶段城 市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它以系统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运行模式,实现了城市管理的高效、敏捷、环保、节能等。在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测绘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测绘 技术的应用让智慧城市的建设管理更为精准和高效。 1“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 智慧城市是新型的城市发展理念,是指利用信息、通信和大数据等科学技术手段,来实 现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各项关键信息的感测、分析以及整合,进而智能解决和满足城市各个 部分的具体发展需求。其实质就是高度融合城市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城市建设在现代化的 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理念创新2.0的时代中,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体现。作为城市的整体发 展策略,未来城市的建设发展将以智慧城市为引擎,进行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等一系列的改革,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的发生,从 而达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层面有:第一,物体感知层,是信息采集的重要途径;第二,网 络传输层,是业务运行、信息交互的坚实基础;第三,资源平台层,是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第四,服务应用层,是建设成效的最终体现。地理空间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其智能 化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部分。所以必须夯实城市地理空间信息智能化的基础,综合运用网 络技术、云计算技术、传感技术以及专题系统等高新技术来现代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城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2测绘新技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2.1时空信息云平台的构建 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信息共享和系统共生,而目前的地理信息的实时性、信息量及可视化、地址匹配性以及环境要素等方面均不能满足智慧城市的发展要求,所以我们需要构建以 大数据为基础的时空信息云平台。时空信息云平台是综合性的空间信息存储和应用平台,在 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模、存储以及处理等方面利用云计算,能够使云平台更加高效、低成 本和便捷的运行,以低成本资源和灵活、连续以及创新的方式提供智能空间服务,我们称之 为GIS云。智慧城市的各种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应用都是以时空信息云平台为支撑的,时空信 息云平台可以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定位、数据、处理以及分析等各种服务,从而实现数据 的共享、交换、整合以及接入等,达到数据信息的采集、编辑、存储以及发布的一体化运行,为城市的各个部门提供公共业务数据,城市的管理与服务在此基础上,充分协调、整合各种 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各部门之间有效协同的运行,为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总体而言,时空信息云平台依靠各种信息、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全方位透彻感知、互联、 全过程服务与决策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整合各种有用的时空信息资源,使城市运行、管 理与服务更高效、智能、灵活以及便捷。 2.2空间数据的提供 2.2.1数字航空数码摄影。现阶段数字航空摄影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凸显出优势,航 空数码相机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以线阵为方向的传感器,ADS40是其主要代 表产品;第二,以面阵为方向的传感器,UCD、DMC是其主要代表产品。目前我国也自主研 发了如SWDC,TOPDC等航空数码相机,这些设备的研发及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国获 取高分辨率影像的水平,这些设备为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所运用的DSM,DEM,DOM,DLG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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