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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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青政[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4]3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为了认真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根据《兵役法》规定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实际,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的部队需安排部分服役1年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于3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于4月15日前持省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团结、顾大局、促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6〕26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制定了《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05]1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7日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大病保障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青民发[2015]12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5〕120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民政部第50号令)我厅修订了《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3日第10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4日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残疾评定和管理的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13年军转:青海省民政部门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

2013年军转:青海省民政部门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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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青海省民政部门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2012年以来,青海省民政部门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民政工作,不断加大民生投入,切实改善基本民生,有效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双拥优抚方面,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省财政安排自主就业补助资金1086万元,落实了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年内培训退役士兵540人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467名、安置率达到95%。

按照15%的增长幅度持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先后安排优抚资金8029万元,落实了重点优抚对象优恤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补助和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生活补贴。

全年接收安置军休干部76名、无军籍退职职工300名,累计安排资金1.3亿元落实了军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及时发放军休干部住房补贴1237万元,圆满完成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专项资金204万元,解决了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救助问题,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惠民生办实事民政部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

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自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事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执行青政[2005]32号文件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更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5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确保安置计划的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省政府: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裁减军队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形势下进行的。

面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安置就业十分困难的局面,多数单位领导和人事、劳资部门能够从爱国防、爱军队,支持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政治高度出发,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为政府分忧,为退役士兵解难,千方百计完成安置任务。

省卫生厅、省贸易厅、省体委、省工商银行、省重工业厅、省电力工业局、西宁铁路分局、省医学院、青海铝厂等单位,协商接收早,完成任务好,基本做到了用人单位满意,安置对象满意,安置部门满意。

但是,当前接收安置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把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同安置退伍军人对立起来,以种种理由推、拖或限制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有的单位片面理解包干安置政策,只接收本单位子女,不愿接收统分任务;同时,少数安置对象期望值过高,不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不愿到企业去,等待观望等影响了安置进度,致使近50%的志愿兵不能按计划进入安置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01•【文号】财社[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社[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安置经费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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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具体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民发〔2016〕13号)
各市、州民政局:
国家公布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后,我省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11号),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我省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问题。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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