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如何依法行政我国人民公安机关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警察手段在履行警察职能,进行执法管理的公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依据公安机关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公安行为大致分为公安行政行为和公安侦查行为。
前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后者主要指公安刑事司法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总称。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进行的有关强制措施。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即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那么公安行为究竟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呢?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复合性地对某一公安行为进行分析,然后认定其性质。
首先,在实践中,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法明显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制定书面处罚决定书、举行听证程序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制裁方法仅限于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直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依刑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现行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等做出,这里的形式要件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做出的非刑事侦查中所特有的行为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方面,有时是界定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做出上述强制措施时,是以行政主体原已做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对方没有履行此种决定为前提。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

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本文概述《行政与刑事法律关联问题研究——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为研究进路》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分析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点,以及行政法与刑法在处理这些关联问题时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首先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分析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动态。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理论层面,重点探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转化条件以及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机制等问题;实践层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及其效果。
本文将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联问题处理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违法主要指的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受到行政处罚。
而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行政违法通常表现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轻微破坏,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而刑事犯罪则是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严重侵害,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界定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主要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一般不具备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而刑事犯罪行为则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的危害结果等。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上也存在不同。
行政违法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犯罪则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究,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的区别与联系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为。
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有显著的区别。
⽽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分重要。
⼀、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公安⾏政⾏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切能产⽣⾏政法律效果的⾏为,也就是公安⾏政法律⾏为。
刑事侦查⾏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切侦缉调查⾏为,也就是刑事法律⾏为。
⼆、区别公安⾏政⾏为与刑事侦查⾏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安机关在同⼀案件或同⼀事件中,同时使⽤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段,使某⼀公安执法⾏为是公安⾏政⾏为还是刑事侦查⾏为,产⽣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政⼒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采⽤公安⾏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案件和同⼀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政⾏为和刑事侦查⾏为,对违法犯罪⼈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实事求是。
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个⽅⾯:1、同⼀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作秩序等违反公安⾏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政处理,对为⾸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如何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如何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推荐文章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热度: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热度: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分别是什么热度: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对征地拆迁有什么意义热度:何谓行政赔偿的范围热度: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那么该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呢?下面店铺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 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公安基础知识-183

公安基础知识-183(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2.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然而,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公安机关的权力不能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公安机关的权力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3.公安机关权力的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4.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5.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置中的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6.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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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罪常常难以确定。
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限度触犯刑法时,行为人就由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变成犯罪嫌疑人,但这个违法的程度的标准却难以准确掌握,因此,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限自然也就模糊不清。
这也是造成难以分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公安机关中有些人民警察法律素质偏低,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不强,在执法中随意性大,时常故意借用刑事侦查措施规避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行为的监督,如违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后补办有关的刑事法律文书,造成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假象。
公安机关的某些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混淆两种执法行为也是造成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界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一般标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影响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准确认定,但笔者认为,以下一些标准是有助于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
(一)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具体程序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的法律条文的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是依据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授权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应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二)行为的机构。
尽管公安机关可能同时是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但公安机关内部行使职权的机构毕竟是不同的。
刑事侦查职权主要由刑事侦查部门享有,而行政管理职权则分别由治安、交通、边防、消防、出人境等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所享有。
如果是非刑事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执法行为,则一般可以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行为的程序。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如果公安机关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具有完备的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和手续,即使根据其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刑事侦查的,该行为也应视为刑事侦查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的某种行为不具备完整的刑事侦查手续或者没有经过必须的刑事侦查程序,即使根据该行为的动机、目的难以判定为行政管理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而应该认定为行政管理行为。
因为公安机关从其性质上看是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执法行为不能明确判断的,该行为应看作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四)行为的方式。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如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诸如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之类的刑事强制措施,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五)行为的目的。
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采取刑事侦查形式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为了经济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对当事人采取拘传的措施,虽然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刑事侦查行为,实质上仍应认定为行政行为。
反之,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查,即使其行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没有及时制作刑事拘留决定书,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三、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由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其执法工作复杂性,仅根据上述理论上的一般标准,有时并不能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性质,针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关于某些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行为的区分。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治安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95种罪名,边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4种罪名,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2种罪名,交通部门负责管辖的涉及1种罪名。
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相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涉及面广,专业知识要求高,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其次,刑事案件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如消防部门负责管辖的失火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交通肇事罪;最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暴力性相对不明显,这与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对比强烈。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某些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间的区别表现不是很明显,许多的刑事案件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
对于享有双重职权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该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确认该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属于其负责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如果不在其负责管辖的范围内,则不应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同时还要明确办理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如果遵循的是刑事程序,包括必须的刑事法律文书、刑事强制措施等,该行为则为刑事侦查行为,否则,即使该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属于其负责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也应认定此案件为行政案件。
(二)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区分。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秩序;掌握社会治安情况,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警民共建活动等。
可见,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也负有一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有处理权,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有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等侦查权,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审查;对于案件性质暂时不明的,公安派出所有先行调查权;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协助权,如接受报案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行使上述职权时的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除此之外,为行政管理行为。
(三)关于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行为的区分。
当场盘问、检查,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措施。
留置是指人民警察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为。
留置盘查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当场盘问、检查是留置的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人民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权时往往是合并使用的。
笔者认为,对于人民警察行使这一类职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该是这样的: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后,没有发现被盘查人违法犯罪嫌疑后立即解除盘查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经盘查不能解除被盘查人嫌疑而予以留置的,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留置的期限内,未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的,应视为行政行为。
因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或留置后,没有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认定为行政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经留置审查后,认为被留置人有犯罪嫌疑,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可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
四、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意义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促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都有一定意义和价值。
(一)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工作,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剖析可以看出,这两种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有关执法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和行政管理职权,如果在执法工作中适用错误或违法适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