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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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卫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4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县(区)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三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

成立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由市粮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农发行中卫支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承担考核的组织、协调等职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省粮食供给总体宽松,但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种粮比较效益低,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大,粮食结构性短缺长期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粮食产业竞争力不强,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等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文档仅供参考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县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2年是落实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一年,落实好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平安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完成高质量开展为目标,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连续的粮食平安保证体系。

二、组织领导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粮考办)在县开展和改革局,王金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一般工作。

三、考核程序考核分自查自评和总结上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2022年12月5日前完成)。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2022年度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任务分工表》要求,完本钱单位的总结和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

自查汇报要全面客观反映2022年度本单位落实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汇报连同佐证资料于12月5日前一并报送至县粮考办。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X性负责。

(二)总结上报(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相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资料报送至县粮考办,粮考办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各单位考核资料初审,并将整理好的考核资料和自查汇报报县政府审核。

经县政府审定后,县粮考办于12月20日前将考核资料和自查汇报报自治区粮考办(X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藏局)。

四、工作要求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特意负责,并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法报至粮考办。

自查汇报、考核资料务必按要求准时报送至粮考办。

(:X 联系:X)文档仅供参考,请勿照抄文档仅供参考,请勿照抄。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市(州)政府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0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

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加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27项考核指标。

定性考核指标包括各市(州)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等5个方面。

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7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60个,定性考核目标7个。

二、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包括定性评估加分在内,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减分)办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三、考核方式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考核评分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考核。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市(州)政府自查总结报告、自评打分及日常工作检查情况,对各市(州)粮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项定量考核评分(各部门和单位考核工作任务分工详见《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二)联合抽查考核。

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全部或部分市(州)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三)定性指标评估。

根据黔府办函〔2015〕17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单独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性评估,决定是否加分或减分。

1.省农委负责对各市(州)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根据定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加分或减分,本项加分或减分最多不超过2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赣府发〔2015〕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3月底前,对各设区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下设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省考核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之一。

而粮食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方面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考核指标1. 粮食产量以粮食年产量为主要考核指标,设立相应的年度产量目标,对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目标完成情况达到以下标准,得到相应考核分数:•超额完成(超过目标20%以上):得到10分•目标完成(在目标范围内):得到8分•基本完成(低于目标10%以内):得到6分•未完成目标:得到0分2. 粮食品质以粮食品质为考核指标,根据粮食储备、粮食加工等方面的品质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指标,设立相应的分值,对于品质达标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分值:•优秀:得到10分•良好:得到8分•合格:得到6分•不合格:得到0分对于品质的不合格,必须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合格要求,否则将按照下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扣分。

并且加大品质不合格情况下的罚款力度。

3. 粮食流通以粮食流通为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指标及考核标准,考核单位应该落实从粮食收储、流通、销售等方面的环节入手,综合测评运输、收购、销售等方面情况,如流通有下列情况,得到以下得分:•流通顺畅:得到10分•流通基本顺畅:得到8分•流通不畅:得到6分•不能流通:得到0分4. 粮食安全以粮食安全为考核指标,建立相应指标,侧重于落实粮食安全的保障措施,督促各级部门按照粮食安全的要求来进行操作,如安全遵守相应标准,得到相应分数:•安全内容在85分以上:得到10分•安全内容在80-85分之间:得到8分•安全内容在60-80分之间:得到6分•安全内容在60分以下:得到0分奖惩办法为了鼓励粮食行政首长和相关部门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同时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的顺利进行,建立相应的奖惩办法势在必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落实我市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2月底前,对县(区)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包括强化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部门粮食安全任务等。

(二)巩固和提高落实综合生产能力:包括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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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 定、质量不下降,粮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 分,6 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食生产稳定发展,粮 保护耕地(15 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
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
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 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 他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 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 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 12 分)
监测网络(5 分,4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断增强(40 分,30 分)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 分,2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 分,3 分)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 分,3 分)
农业部 统计局 农业部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 种大县建设(5 分,4 分) 提高粮食生产能 力(25 分,18 分)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 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区、市)
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 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粮食局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 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 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 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农业部
高标准农田建设(5 分,4 分) 国土资源部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 大工程建设(5 分,4 分)
水利部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 落实和完善粮食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 分,1 分) 财政部
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 扶持政策(7 分,2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

农业部
长,提高种粮比较收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
益,落实粮食收购政 抓好粮食收购(8 分,2 分)
策,不出现卖粮难问 分,3 分) 题(15 分,5 分)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 分,1 分)
粮食局 粮食局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 分,4 分)
增强粮食仓储能力,
加强粮食仓储物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发展银行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 管好地方粮食储 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 分,5 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备(6 分,9 分)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 补贴(2 分,4 分)
财政部
粮食局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
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
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 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报发展改革委、农 业部、粮食局备案。
流设施建设和管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 分)
地方储备粮数量真
理(7 分,9 分)
实、质量安全(13 分,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18 分)
制度(1 分,2 分)
发展改革委 粮食局 财政部 粮食局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农业部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 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 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 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 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 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报国务院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 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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